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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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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doc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3 一般条件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a.心理品质不良;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4 神经、精神系统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4.2人格障碍不合格。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4.4 睡眠障碍不合格。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5 心理学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6呼吸系统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6.2 肺结核不合格。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7 循环系统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8 消化系统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格。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8.4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8.4.1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样变合格。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8.5.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9 泌尿生殖系统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9.1.2 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9.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10血液系统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0.1.1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2 骨骼、肌肉系统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格。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13.1 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13.2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13.3 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13.4 轻度腋臭合格。14 眼及其附属器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14.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14.3 视野异常不合格。14.4 色盲、色弱不合格。14.5 夜盲不合格。14.6 双眼视功能异常不合格。14.7 斜视,6米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14.8 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14.9 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14.10 巩膜疾病不合格。14.11 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4.12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14.13 晶状体疾病不合格。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14.14 玻璃体疾病不合格。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14.15 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14.16 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14.16.1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合格;14.16.2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合格。15 耳鼻咽喉及口腔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 dB不合格。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15.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15.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15.4 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不合格。15.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15.6中耳疾病不合格。15.7 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5.8眩晕史不合格。15.9 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15.10 嗅觉丧失不合格。15.11 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15.12 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和牙颌畸形不合格。附 录A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一些病症的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A1 精神、神经科A1.1 常规检查项目A1.1.1 病史搜集。A1.1.2 精神检查。A1.1.3 脑神经检查。A1.1.4 运动检查。A1.1.5 反射检查。A1.1.6 感觉检查。A1.1.7 植物神经检查。A1.1.8 脑电图检查。A1.1.9 心理学检查。A1.2 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A1.2.1 病史搜集。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询问重点内容如下:a. 童年期的生长、发育史;b. 学习生活史;c. 个性生活史;d. 既往病史: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e.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病史。A1.2.2 精神检查A1.2.2.1 一般表现。A1.2.2.2 情感。A1.2.2.3 思维。A1.2.2.4 定向。A1.2.2.5 记忆。A1.2.2.6 计算能力。A1.2.2.7 意志等。A1.2.3 脑神经检查A1.2.3.1 嗅神经、听神经由耳鼻喉科检查。A1.2.3.2 视神经由眼科检查。A1.2.4 运动检查A1.2.4.1 不自主运动。A1.2.4.2 肌体积。 A1.2.4.3 随意运动。A1.2.4.4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A1.2.5 感觉检查A1.2.5.1 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觉。A1.2.5.2 深感觉:震动觉。A1.2.6 反射检查A1.2.6.1 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A1.2.6.2 深反射: 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A1.2.6.3 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何夫曼氏征。A1.2.7 植物神经检查A1.2.7.1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A1.2.7.2 弯腰试验检查:嘱受检者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5 s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A1.2.7.3 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a. 眼心反射;b. 立卧试验;c. 卧立试验;A1.2.8 脑电图检查A1.3 心理学检查:学习飞行能力的预测及相关检查。A1.4 神经精神科鉴定原则A1.4.1 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如遇有攻击、暴力、自杀未遂等行为者均应评定为不合格。 A1.4.2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4.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4.4 神经症: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4.5 睡眠障碍:含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A1.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4.7 意识障碍:系指昏迷和晕厥。A1.4.7.1 类似手术麻醉所致的昏迷合格。A1.4.7.2 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的短暂昏迷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A1.4.7.3 病理性晕厥和无法预防的晕厥不合格。A1.4.8 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系指大脑皮层对植物神经调节机能减弱或植物神经本身的功能失调而言。主要表现为:人工荨麻疹,手足发绀,皮肤大理石纹,手足多汗;指、睑震颤等。但仅有上述一、二项轻微体征,多属正常现象,不能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有上述四至五项体征为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五项体征以上为植物神经功能异常。 如有上述三项体征又表现明显,血压、脉搏不稳定或眼心反射阳性不合格。A1.4.9 物质依赖或滥用: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已胺;大麻,吸入剂及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或其他制剂。物质依赖:是指对依赖物质使用的一种病态。具有以下表现之一,应诊断为物质依赖:耐受性增强;出现戒断症状;使用某种物质的控制力减弱;不顾身体健康或损害社会、个人及职业能力而继续使用该物质。物质滥用:是指对上述物质的使用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以前有过使用某种物质并致身体受到损害,在近两年内仍使用该物质;上述物质检查结果呈阳性;经病史搜集和体检鉴定确认或怀疑其滥用某种物质。 A1.4.10 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精神神经系统遗传性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A1.4.11 脑电图异常的鉴定原则A1.4.11.1 脑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A1.4.11.2 单纯性脑电图边缘状态、轻度异常合格。A2外科A2.1常规检查项目A2.1.1人体测量。A2.1.2病史搜集。A2.1.3营养发育。A2.1.4皮肤检查。A2.1.5淋巴结检查。A2.1.6头颅检查。A2.1.7颈部检查。A2.1.8胸部检查。A2.1.9腹壁检查。A2.1.10脊柱检查。A2.1.11四肢检查。A2.1.12外生殖器检查。A2.1.13肛门检查。A2.2人体测量男性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测量单位:身高为米(m),体重为千克(kg),腿长为厘米(cm)。A2.2.1身高.要求:使用专用的身高计或采用钢、皮尺直接钉贴在墙上,墙壁和地面要求平整。.测量方法: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双目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A2.2.2腿长测量身高后,受检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紧靠标尺。不过度挺胸,不缩腰。使不等边直角三角板的短边与受检者头顶正中皮肤刚刚接触为宜,使标有起点为45cm至95cm刻度的长边与身高标尺平行紧贴。在三角板长边上对准受检者身高长度的刻度对应数值,即为腿长。A2.2.3体质指数(见表1)表1招收飞行学生身高体质指数对应表(男性)身高/m体质指数(BMI)BMI=18.5BMI=24BMI=281.6550.465.376.21.6651.066.177.11.6751.666.978.11.6852.267.779.01.6952.868.580.01.7053.569.480.91.7154.170.281.91.7254.771.082.81.7355.471.883.81.7456.072.784.81.7556.773.585.81.7657.374.386.71.7758.075.287.71.7858.676.088.71.7959.376.989.71.8059.977.890.71.8160.678.691.7BMI等于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BMI介于18.5与24之间为正常,小于18.5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为超重,大于等于28为肥胖。A2.3病史搜集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腰、腿关节疼痛史,便血、血尿史。A2.4各关节功能检查由上到下依次进行各个关节功能检查。A2.4.1颈部: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有无功能障碍、斜颈、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A2.4.2手指各关节: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运动,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A2.4.3腕关节:做掌屈,背伸及内、外旋转活动。A2.4.4肘关节:做伸、屈、内旋、外旋、屈肘并注意左右肘关节是否对称。A2.4.5肩关节: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前、后旋转运动,上肢联合运动用拳叩打同侧肩部。两臂内旋手指触摸对侧肩胛骨下角。A2.4.6脊柱(腰部):两臂上举,做腰部躯体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腰左、右旋转运动。做两上肢前平举、侧平举、上举及向前弯腰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且能否矫正。A2.4.7髋关节:两手平举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动作、侧踢腿动作,外展、内收、外旋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A2.4.8膝关节: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运动;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人体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体征应作麦氏征试验及其他功能检查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压痛。A2.4.9 踝关节: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内旋、外旋及足趾伸屈运动。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A2.4.10联合运动:俯卧撑、仰卧起坐、走鸭步、纵跳使双足跟尽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动作是否协调,步态是否正常。A2.4.11关节活动记录方法:要求从中位(即“0”度)开始,因为中位是两个相反方向的运动终点。A2.5头、胸、腹检查A2.5.1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凹陷或缺损、发癣等。A2.5.2胸部:胸廓形态,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腋窝部淋巴结大小,有无腋臭等。A2.5.3腹部:有无疤痕、外疝、腹壁静脉曲张,皮肤病及腹股沟部淋巴结大小。A2.5.4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皮肤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A2.5.5肛门: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血迹、肛裂、瘘管、痔核。并需作肛门指诊。A2.6 外科病症鉴定A2.6.1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鉴定下肢静脉曲张分为二度:轻度: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A2.6.2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精索静脉曲张分三度:轻度:阴囊外观正常,拉紧阴囊壁可见有少部分静脉变粗,加腹压时静脉无明显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中度:不拉紧阴囊壁即可见静脉迂曲,加腹压稍有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稍膨胀。弯腰后触诊静脉迂曲膨胀消退。重度:不拉紧阴囊壁即见阴囊壁内静脉呈团状迂曲、怒张,触诊静脉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缩。弯腰后触诊迂曲怒张的静脉团无变化或变化不大。A2.6.3腋臭程度的判定腋臭分为二度:轻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内方可闻及臭味。重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外可闻及臭味。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别下蹲功能不全分三度:度: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定,其双足分开与肩同宽时才能完全下蹲。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才能完全蹲下。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双足跟离地后才能蹲下。A2.6.5体质指数的评定A2.6.5.1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判断有发展前途合格。A2.6.5.2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腰围小于85厘米,腰臀比小于或等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合格。A2.6.6真菌性皮肤病评定A2.6.6.1体癣治愈后合格。A2.6.6.2手癣,轻度足癣、甲癣合格。A3 内科A3.1 常规检查项目A3.1.1 病史搜集。A3.1.2 脉搏、血压检查。A3.1.3 营养状态检查。A3.1.4 头颈部检查。A3.1.5 胸腹部检查。A3.2 血压测量 A3.2.1 血压测量一律用袖带宽12 cm汞柱式血压计测量。A3.2.2 规定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以坐位为准。手臂与心脏同一水平位置。A3.2.3 袖带需绑扎在距肘窝上23 cm,听诊器头不能压得过紧,更不能压在袖带下面。A3.2.4 收缩压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第一音为准。舒张压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第五音为准。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第四音为准。A3.2.5 血压一时性增高,应嘱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再复查,复查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血压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血压增高,应在体温正常后进行复查。每次测量的血压均应进行记录并注明时间。A3.2.6 因精神紧张因素所致的血压一时性增高,可采用消除情绪性血压升高的方法进行检查。A3.3 脉搏计数A3.3.1 因精神紧张、过度体力活动、疲劳、睡眠不足所致脉搏一时性增快,应嘱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复查两次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脉搏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脉搏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脉搏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A3.4 心脏听诊A3.4.1 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六级。 A3.4.2 心脏生理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主动脉瓣区不超过1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心电图及X线检查无异常发现。A3.4.3 体检发现心脏生理性收缩期杂音可合格。如有疑问则行超声心动图检查。 A3.4.4 超声心动图如提示有心脏瓣膜的轻度关闭不全(除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外)排除病理性可合格。 A3.5 肝脏触诊A3.5.1 受检者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A3.5.2 肝脏大小以cm计算。触及肝脏时,嘱受检者吸气,使腹壁与肋弓相平时的大小为准。测量右叶时,取右锁骨中线与肋弓的交叉点为其始点,与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缘为止。局限型肝大者应测肋缘下肝脏最大距离。测肝左叶时,取剑突下缘为测量起点,垂直量至肝下缘。A3.5.3 判定肝脏大小时应注意:肝脏边缘厚薄硬度;触压痛,肝脏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与腹直肌鞘、右肾、胆囊鉴别。同时应考虑到饭前饭后、运动前后、呼吸深浅、体型等。A3.6 脾脏触诊 A3.6.1 受检者取仰卧位,屈膝,行用腹式呼吸,腹肌放松,检查者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左手掌置于受检者第七至第十肋骨处,右手平放腹部与左肋缘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弯曲,逐渐由下向上接近肋缘,轻压腹壁,受检者深吸气时进行触诊。轻度肿大的脾脏仰卧位常不易触及,可令其右侧卧位用双手触诊法检查。A3.6.2 脾脏大小以cm计算。受检者取仰卧位吸气至腹壁与肋弓相平,此时触及的脾脏最远点与肋缘垂直距离为脾脏大小。触诊后再作叩诊。A3.6.3 判断脾脏大小时应注意:脾脏边缘厚薄、硬度、压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A3.7 肾脏触诊:一般受检者采取卧位,必要时可作坐、立位触诊。其大小以cm计算。肾脏要注意大小、形状、硬度、表面状态、敏感度及移动度,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A3.8 B型超声检查结果可参照周永昌、郭万学主编的超声医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2年第4版)所列之正常值判定。触诊肝、脾大及肾脏异常者以B超检查结果为准。 A3.9 辅助检查鉴定原则A3.9 .1 血常规:红细胞高于等于3.5×1012/以上,血红蛋白高于等于110g/L以上合格;白细胞高于等于3.8×109, 血小板90350×109/L合格。A3.9.2 尿常规:尿沉渣检查:白细胞男性不超过3/HP,女性不超过5/HP;红细胞0-偶见合格。A3.9.3 心电图异常鉴定原则A3.9.3.1 P-R间期<120ms,不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可评定为合格。A3.9.3.2 P-R间期在300ms的 I 度房室传导阻滞合格;QRS间期小于120 ms的室内传导阻滞,可合格。A3.9.3.3 心电轴左偏-45度或心电轴右偏+110度,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如心脏结构与心功能无异常,可合格。心电图发现双束支传导阻滞,不合格。A3.9.3.4 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窦房结至交界区游走性心律,游走性心房起搏点,可合格。左房心律或右房心律,异位房性或交界性心律,排除器质性心脏病合格。A3.9.3.5 偶发性早搏,非特异性ST-T波改变,合格。 A3.9.4 胸部X线检查: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轻度肺纹理增粗、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排除实质性病变,可合格。A4 眼科 A4.1 常规检查项目A4.1.1 病史搜集A4.1.2 一般检查A4.1.2.1 眼睑、结膜、泪器。A4.1.2.2 角膜、巩膜。A4.1.2.3 前房、虹膜、瞳孔。A4.1.2.4 晶状体。A4.1.2.5 玻璃体。A4.1.2.6 眼底。A4.1.3 视觉功能检查A4.1.3.1 远视力。A4.1.3.2 近视力。A4.1.3.3 色觉。A4.1.3.4 隐斜视。A4.1.3.5 视野(必要时)。A4.1.3.6 暗适应(必要时)。A4.1.4 屈光检查A4.1.5 眼压检查(必要时)A4.2 检查方法A4.2.1 远视力A4.2.1.1 检查采用兰德特氏(Landolt)环行视力表。距离为5m,不采用2.5m加反光镜方法。视力表1.0行视标应与受检者的眼同高。A4.2.1.2 视力表一般采用人工光源照明或自然光线照明。视力表的照明要均匀无眩光,照度每平方米30-60烛光。A4.2.1.3 环境照明度不得低于视力表照明度的20。A4.2.1.4 先查右眼,后查左眼。瞩受检者以打手势的方式指出视标缺口方向。每一视标检查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s。A4.2.1.5 记录方法:以全部认出的一行加紧邻的视标开口更小的一行的视标个数。A4.2.1.6 注意事项a. 遮眼板勿压眼球,查完一眼后,应稍休息,再查另一眼;b. 不能给受检者任何暗示,当视标认错时不要在原处停顿、重复指点或在言语中显露提示;c. 随时注意受检者的手势、姿势、表情和遮眼情况。A4.2.2 近视力A4.2.2.1 检查采用标准近视力表,检查距离为30cm。A4.2.2.2 记录方法:以全部认出的最小一行视标的数值采用小数计法。A4.2.3 色觉A4.2.3.1 采用假同色版检查法。以俞自萍氏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印制的色觉检查图为主要版本。如采用其中一种版本时,尚需备有其他版本,以资对照。A4.2.3.2 在白天明亮的自然光线下检查。A4.2.3.3 距离为50100cm。A4.2.3.4 每版辨认时间一般不超过5s。A4.2.3.5 结果判定:按所用版本的规定进行评定。 A4.2.3.6 注意事项a.色盲本应保持整洁;b.防止其他受检者围观,受检者不能歪头、斜视、不得给予任何暗示;c.记载时要注明所用色觉检查图的名称;d.对于认图迟钝者应根据辨认时间长短及误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需用其他版本对照检查,一经确定异常不再复查。A4.2.4 隐斜视A4.2.4.1 采用隐斜计检查法。检查在暗室进行。距隐斜计6m处置一直径为1cm的点光源,其高度应与隐斜计目镜同高。A4.2.4.2 受检者面对光源坐于隐斜计后面,双眼通过隐斜计目视镜向点光源注视。A4.2.4.3 受检者调整隐斜计的瞳距和水平仪。将马氏(Maddox)杆和旋转三棱镜放置在受检者的非主视眼前。向受检者讲解仪器操作方法及光点和光线的调整要求。讲明只要点、线重合即可,无需频繁调整。A4.2.4.4 检查水平隐斜时,将马氏杆呈水平位放置,使旋转三棱镜的转钮位于上方,并将三棱镜度数调整至零值附近。嘱受检者通过隐斜计用双眼观看点光源,如看到一光点并在其左侧或右侧同时看到一垂直线条状光线时,嘱受检者转动三棱镜的转钮,使垂直的光线正好通过光点与之重合。检查者此时可以从刻度上直接读出隐斜视的度数,如三棱镜基底向颞侧则为内隐斜视,如向鼻侧则为外隐斜视。A4.2.4.5 检查垂直隐斜时,将马氏杆呈垂直位放置,使旋转三棱镜的转钮位于外侧方,并将三棱镜度数调整至零值附近。嘱受检者通过隐斜计用双眼观看点光源,如看到一光点并在其上方或下方同时看到一水平线条状光线时,嘱受检者转动三棱镜的转钮,使水平的光线正好通过光点与之重合。检查者此时可以从刻度上直接读出隐斜视的度数,如三棱镜基底向下,则为置马氏杆眼的上隐斜视;如向上,为下隐斜视,但习惯称为未加马氏杆眼的上隐斜视。A4.2.4.6 隐斜检查记录方法采用三棱镜度“”记载,先记录内或外隐斜度数,再记录上隐斜度数。内(外)隐斜或上隐斜为0度时,应记录内(外)0或上0,而不应省略不计。只有当两者均为0值方可记录为“正位”。A4.2.4.7 注意事项a.检查前要校正仪器。先查数人的上隐斜如多数指0度处,说明隐斜计是准确的。b.光点应保持足够亮度。为防耀眼可在光点外加一层磨光玻璃或不反光的白色薄纸。光点附近要杜绝其他光源。c.隐斜计的高度及前后位置必须与受检者相适宜,以防止其头、颈部肌肉紧张或挤压眼球。d.检查时每隔一秒钟在受检者放置马氏杆眼前干扰一次,使其仅能间歇地看到条状光线,以干扰其融和作用,获得准确的检查结果。e.检查者观察所得隐斜度数后,应让受检者重复操作一次,并将两次结果均纪录下来便于判断。鉴于隐斜度在两眼分别放置马氏杆大多数人有变动,故应将马氏杆和三棱镜分别放置在受检者两眼前交叉检查。判定时,以最多出现最高隐斜度数为依据。f.检查结果不能让受检者看到或听到,更不能让受检者事先了解到0位时光点情况,以防受检者弄虚作假。g.隐斜度数较高或结果不稳者,可休息20min后或次日复查。仍难决定取舍时,可结合眼位及眼球运动、同视机检查综合评定A4.2.5 屈光检查A4.2.5.1 采用散瞳检影法,即在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用视网膜检影法进行检查。A4.2.5.2 检查在暗室进行,检查距离为1m,以黄斑光影为准。A4.2.5.3 记录方法:用“”或“”符号记载实际屈光度(即已除去1m检查距离所造成的1.0屈光度)。有斜轴散光时应用虚线标出轴向。体检表上应注明所用药物名称、浓度及次数。A4.2.5.4 注意事项a.点药务必使药液滴入结膜囊内,防止闭眼挤掉或被棉球吸出;b.注意压迫泪囊,防止中毒。c.滴药期间,嘱受检者闭目休息,不要再强光下停留。d.当屈光处于标准边缘时,应由两名以上医师进行检影以确定屈光度,必要时用插片能否矫正视力方法来核实检影正确性。A4.2.6 视野检查(必要时) 结果判定:视野在任何径线比正常缩小15°以上或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不合格。A4.2.7 眼压检查 结果判定:眼压>21mmHg不合格。A4.2.8 暗适应检查(必要时)A4.2.8.1 采用暗适应仪测定快速暗适应时间。A4.2.8.2 评定:按所用暗适应仪的规定进行评定。暗适应异常不合格。A5 耳鼻咽喉及口腔A5.1常规检查项目A5.1.1病史搜集。A5.1.2一般检查项目。A5.1.2.1外耳、鼓膜。A5.1.2.2外鼻、鼻腔。A5.1.2.3口咽部。A5.1.2.4喉部。A5.1.2.5颞下颌关节。A5.1.2.6口腔。A5.1.3功能检查。A5.1.3.1纯音听阈测定。A5.1.3.2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A5.1.3.3前庭功能检查:旋转双重试验检查。A5.1.3.4低头体位引流检查(必要时)A5.1.3.5鼻呼吸功能检查A5.1.3.6嗅觉检查A5.2病史搜集着重询问有无晕车、晕船、晕机史;有无耳鸣、耳聋、眩晕以及反复鼻衄史,了解发生年龄、发作次数、程度、性质、有无明显诱因。A5.3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A5.3.1纯音听阈测定检查A5.3.1.1方法: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A5.3.2耳听诊管测定检查A5.3.2.1方法:用听诊管两端的橄榄头分别插入检查者和受检者的外耳道内,嘱受检者做吞咽、捏鼻吞咽或捏鼻鼓气三种动作,倾听有无空气通过咽鼓管进入中耳腔的吹气声音。A5.3.2.2评定:能听到吹气声音者为耳气压功能良好。A5.3.3捏鼻鼓气检查A5.3.3.1方法:嘱受检者做捏鼻鼓气动作。检查者用耳镜观察鼓膜活动情况。A5.3.3.2评定:能看到鼓膜活动(松弛部、鼓膜后上象限尤为明显),光锥闪动为耳气压机能良好。鼓膜无活动属不良。A5.3.4声阻抗检查(必要时)按照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并参照临床检查结果评定。A5.3.5旋转双重试验检查A5.3.5.1方法:分别对三个半规管进行检查,各半规管检查时间间隔为5s。 a.水平半规管:嘱受检者闭眼,头前倾30°。以2s一圈的速度将转椅顺时针旋转,五圈后突然停止,嘱其立即向前弯腰至90°。5s后睁眼并迅速抬起头坐正。b.后垂直半规管:闭眼,头向右肩倾斜90°,以2s一圈的速度将转椅逆时针旋转五圈后突然停止。5s后睁眼并迅速将头摆正。c.上垂直半规管:闭眼,低头和弯腰至120°。以2s一圈的速度将转椅顺时针旋转五圈后突然停止。5s后睁眼并迅速抬头坐正。A5.3.5.2评定:a.0度:无不良反应;b.度:有轻微头晕、恶心、面色苍白、微汗等且恢复快;c.度:有头晕、恶心、颜面苍白、打呃、出汗等;d.度:有明显的头晕、恶心、呕吐、颜面苍白、大汗淋漓、肢体震颤、精神萎靡等;e.延迟反应:检查后经一定时间才出现前庭植物神经反应,重者可有食欲不振、卧床不起等。出现度以上或延迟反应者为明显前庭植物神经敏感,评为不合格。A5.3.6低头体位引流检查(必要时):A5.3.6.1方法:令受检者坐位,双腿并拢,双臂交叉平行放在腿膝部位,低头前额置于手臂上,1015min后坐正,立即接受鼻腔检查。A5.3.6.2评定:窥查中鼻道或嗅裂区有粘液脓性或脓性分泌物溢出即为阳性。A5.3.7鼻肺反射试验检查(必要时)A5.3.7.1方法:嘱受检者侧卧于鼻甲较小的一侧,1015min后立即接受鼻腔检查,窥查下鼻甲变化情况。A5.3.7.2评定:鼻甲变大者为阳性;无变化者为阴性。A5.3.8嗅觉检查A5.3.8.1方法:用四个不透明、大小形状相同的小瓶,分别装有少量酒精、汽油、醋和水。嘱受检者坐位,闭眼,检查者用手指压堵其一侧鼻孔,将嗅瓶置于另一侧鼻孔前,令其辨闻气味。同法检查对侧。A5.3.8.2评定:a.双鼻孔均能分别辨闻出酒精、汽油和醋为嗅觉良好;b.一侧或两侧鼻孔不能完全辨闻出酒精、汽油或醋,但能辨闻出其中一至二种为嗅觉迟钝;c.一侧或两侧鼻孔均不能辨闻出酒精、汽油和醋者为嗅觉丧失。A5.4病症鉴定A5.4.1上颌窦炎鼻窦X线检查仅发现上颌窦窦腔密度增高,粘膜增厚,但无明显鼻腔缩小,穿刺冲洗有少量脓性分泌物,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可评为合格。A5.4.2上颌窦粘膜囊肿鼻窦X线检查仅发现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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