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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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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doc

    浙江农林大学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工程学院的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的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不含担任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各学科应有代表参与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代表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在岗全职教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各学科须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民主推举学院党政负责人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中1名兼秘书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增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每年3次无故或6次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九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由所在学科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学术创业等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二)调整、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学位点;(三)学术机构设置、平台建设的方案,学科、平台资源的配置方案;(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撤销;(五)与学院人才培养、学位评定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条例、建议和改革策略;(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一)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二)教学、科研与学术创业成果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三)科学研究与学术创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考核评价标准;(四)学科的年度发展经费预算审核;(五)人才培养、新上专业论证、招生等方案;(六)专业、学位点、课程的建设与评估方案;(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优秀教师评比和违纪教师处理条例;(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定。(一)向校外、学校推荐教学、科学研究的项目、成果和奖励及推荐申报各级各种平台、项目、成果、团队等;(二)各类人才评审、选拔和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四)教师专业发展与培养项目评审和推荐;(五)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与教学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六)校级重点学科推荐立项与校级学科带头人,各类学科建设申报专项;(七)各类优秀学位论文;(八)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九)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优秀教师评比和违纪教师处理;(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预算决算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学术创业等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科研与创业方面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六)开展学科建设专题调研,提出学科建设相关咨询意见、建议方案;(七)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决定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有关学术事项,并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向学院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二)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三)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院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熟悉相关学术事务管理规范,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第四章 运行制度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一)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含),会议方可举行。(二)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参会人员的2/3以上(含)同意,表决结果方为通过。(三)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评议学院学术事务,经院学术委员会投票形成决议。(四)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如遇到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五)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六)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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