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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财务处文件财务20144号关于征求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5号)、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拟定了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请贵单位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广泛讨论,并将修改意见统一汇总,于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7:30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到财务处,并发送电子版至E-Mail:cwc。请有修改意见的老师于12.4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到院办:jdb,谢谢!财务处联系人及电话:张 琴 22693631(泉州校区) 张 榕 6161390 (厦门校区) 附件: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财 务 处 2014年11月27日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5号)、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和学校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其中,“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统一简称“四类科研经费”,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简称一般纵向科研经费。(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等。(三)学校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鼓励青年教师、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前期科研等用学校预算经费下达的经费,如国家基金项目配套经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在职博士资助费、校级课题等。第三条 凡以华侨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四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经费预算审核,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经费决算等;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及审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经费预算等事项。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及调整第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审核制度(一)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从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角度,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二)对重大、重要项目预算申报,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学院要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应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按国家政策及归口主管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应该按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预算调整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5号)执行。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以及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华侨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三)完成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手续后,将审批表提交到财务处。校内批准即可生效的预算调整,财务信息系统将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相关数据。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的备案管理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校内审批程序完成后,有关审批材料由财务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组各留存一份,以备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校内审批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报备。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处网上查询系统或用其他方式获知所到款项。由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开立“课题立项通知书”,连同项目经费预算表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按通知书及项目预算表进行立项、入账,并对经费预算中的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通过系统进行额度控制处理。项目负责人可在网上查询项目的收支情况、预算控制额度及余额等信息。科研经费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并修改项目信息。横向科研经费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合同的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在立项时按到款金额将课题经费预算列入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表(见附件2)中,经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审批后交由财务处立项和额度控制。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规定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1、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华侨大学”。2、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如未列明购物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须附购物电脑小票或加盖与发票一致的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清单(或收银台盖收讫章的销售单)。3、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当年的凭据当年报销,最迟不能超过第二年6月31日。4、所有票据必须分类粘贴。报销单上填写的所有内容一律不得涂改。报销人、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字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人名章无效),字迹清晰。经办人、验收人不能同为一人、报销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报销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济业务,如遇此类情况,由上级领导审批。(二)提供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可以通过发票上所提供的发票查询网站或专线电话等方式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须附有效的发票书面查验结果。(三)异(外)地发票报销要求异地发票除满足本条(一)、(二)要求外,还须根据付款及取得发票方式,视情况执行以下规定:1、出差期间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的,应与当次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2、通过邮局汇款的,须同时提供汇款凭证报销;3、网上购物、托人采购或其他原因采取现金、网银等方式支付的,应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等)或在票据背面写明情况。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一)严格付款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对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财务处将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审计处、财务处探讨审批后方可报销。(二)支付(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1、款项支付。已经取得收款单位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支付附件要求如下:(1)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及以上,须经办人逐张签字;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须项目负责人逐张签字,差旅票据除外。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须通过发票上所提供的税务机关发票查询网址等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报销时附上有发票的书面查验结果。(2)购置单台件3000(含)元以上,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出版2万元(含2万元)以上书籍等须附合同及其附件。(3) 购置仪器设备、采购材料或试剂以及其他量大价高的物品,除上述(1)、(2)外,须提供设备验收单或材料验收单或药品验收单。2、暂付款(借款)。收款单位不能事前提供正式发票或虽然取得发票但其他手续尚未完成,可以先申请暂付款(即借款)支付。根据华侨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47号),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暂付款(借款)的责任。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规定科研经费费用报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一)现金支付。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属于公务卡报销范围的,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后报销。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现金支付情况,仅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非本校的师生员工)的劳务酬金和差旅费、异地举办会议的零星开支、单项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业务。(二)银行转账。除(一)外,其他支付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经办人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收款银行名称。依据转账结算的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转账时提供的收款单位名称信息应与发票上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应保持一致。校内单位费用结算一律采用校内转账结算方式。第五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第十四条 设备费。仪器设备费(简称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的申请、采购、验收按华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大设20115号)执行,具体如下:(一)申请与采购凡购买单价10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填写华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计划表;属贵重仪器、进口仪的还须附上相应的论证材料。物资采购金额单台件3000元以下,批量2万元以下的,由该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采购金额单台件3000(含)元以上,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由该项目经费负责人、申购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联签审批。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并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50万元以下按以下三类方式采购:第一类采购预算金额单台件10万元(含)或批量1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由申购单位、物资采购中心以及校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须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类采购预算金额单台件10万元或批量15万元以下的,以询价(含网上竞价)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采购,由申购单位和物资采购中心共同签字确定中标人。第三类采购预算金额单台件3000元以下,批量2万元以下的可自购,也可由采购中心采取以询价(含网上竞价)的方式采购;单台件3000元(含)以上,批量2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如需自购,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联签后方可自购。自购物资应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供应商。(二)合同与验收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商务方面的审核;合同技术方面包括技术条款、物资技术参数由用户单位负责审核。采购中心、用户单位与供货公司签署合同,盖华侨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合同专用章。若自行采购物资只须附学院签字盖章的合同或协议。购入的物资验收工作以使用部门为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仪器设备验收程序按照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138号)执行、其中贵重仪器按照华侨大学贵重仪器管理办法(华大设201315号)执行验收。(三)付款与报销采购金额单台件3000元以下,批量2万元以下的,由该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办理付款手续时须提交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计划表、资产验收单。采购金额单台件3000(含)元以上,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报销,实行由该项目经费负责人、申购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联签审批。办理付款手续时须提交合同、中标通知书或询价材料、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计划表、资产验收单。(四)仪器设备的租赁费报销规定。支付专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报销时除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收,项目负责人审批外,须附租赁合同或协议。第十五条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材料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大宗材料采购。一次采购总价15万元以上的材料(含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须采用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采购。办理付款手续时须提交合同、中标通知书或询价材料、材料采购计划申请单、材料验收单。(二)特殊实验材料采购。如向农贸市场个体户、农民购买动物等实验材料,须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发票须附有销售人身份证号码。(三)药品、试剂采购。报销时需附药品验收单,并将品名及规格填写清楚。第十六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检验、测试、加工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向校内单位结算测试费使用纳入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可以通过校内转指标方式向平台本人(本单位)账户充值预转测试费指标。开户或充值时,须填写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校内用户课题组资金账户开户/充值申请表(见附件3)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中心审批。由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中心定期与学校结算,结算时须出具经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中心审核的测试费结算汇总清单。(二)向校外单位转账支付测试费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须附测试清单;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合同。第十七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项目负责人须对出差事由的真实性、出差人员身份及报销费用的合理性负责。(二)差旅费报销标准。使用科研经费在国(境)内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华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0号)的规定执行。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出差学生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外埠出租车费随城市间交通费一起报销,不再单独报销外埠出租车费,不再计算市内交通费补贴。泉州、厦门市内交通费须经办人在票据背面注明具体地点及事项并签字后据实报销。(三)汽油费与路桥费等费用。项目研究中确需使用私车且发生的直接与该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包括汽油、路桥、临时停车费等。1、纵向课题可以在项目批复的相应预算科目中按以下规定办理据实报销。(1)科研项目研究中确需使用私车调研,调研前实行审批制度,调研前必须填写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4),报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研究目的的调研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2)私车必须是项目负责人的,若在调研过程中确需项目组成员的私车同时前往,须在审批表中同项目负责人车辆号码一起填列,并在申请理由中填列前往理由。项目组成员的私车所产生的汽油费等不得单独报销。(3)到本市区(泉州校区到泉州市区范围内、厦门校区到岛内及集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私车调研,特殊情况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据实报销;两校区往来办事的应乘坐学校班车,不另外报销交通费。(4)到外埠(含泉州校区到厦门市区,厦门校区到泉州市区)进行项目调研,汽油费、路桥费等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凭发票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见附件5)限额以内报销,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课题组学生成员参与科研活动,从科研经费支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且在审批表中未注明理由和预算列支交通费的,不得报销汽油费、路桥费等。(5)到外埠(含泉州校区到厦门市区,厦门校区到泉州市区)进行项目调研,实际发生路桥费而无路桥费发票的,不得报销汽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等。(6)科研人员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填写华侨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汽油费、路桥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按“一事一单”(即一件事情一张差旅费报销单、一张审批表)据实报销,否则财务人员应退回,按“一事一单”整理清楚后方可报销。(7)审批部门或财务人员对相关开支存疑时,有权退回。2、横向课题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填写华侨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按“一事一单”(即一件事情一张差旅报销单)据实报销。3、使用私车发生的维修费、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柴油费、汽油充值卡等费用一律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开支。(四)租车费、租船费。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工作调研期间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可以报销。具体报销要求如下:1、支付在野外工作调研期间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1万元以上,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车(船)出租方签订的租车(船)合同或协议,并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2万元以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盖章。2、若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签订租车(船)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后报销;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除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外,还需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报销。3、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租用私人车辆开展科研调研业务;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私人车辆的,报销时须附出租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第十八条 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会议费的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三、四类会议24013080450注:四类会议是指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二)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且须附专家身份证件号码和签字,不得代签代领。(三)会议不得开支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开支。(四)横向科研项目会议费列支原则上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特殊情况附说明(或结合实际需要)在项目经费中开支。(五)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1、会议通知;2、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3、发票;4、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签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5、举办国际会议的,须按照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时须附相关的审批材料。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开支。 (二)因公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7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据实执行。标准如下:聘请外国专家资助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人次序号科目名称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上限备注1国际旅费经济舱15,000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2专家零用费200-300/天9,000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部分由专家聘请单位支付。3专家生活费600/天18,000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部分由专家聘请单位支付。4城市间交通费 3,000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中国境内交通费。5其他费用 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 合计 45,0001-5项支出合计不能超过资助标准上限。第二十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著出版费、复印费、印刷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出版费。出版费金额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须附合同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支。出版费用来源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由作者所在学院或中心进行审批,出版合同由作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二)印刷费、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附明细清单;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须附学院签字盖章的合同或协议。(三)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专用软件、数据库等,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四)专业通信费包含网络费使用费等。纵向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网络使用费。 横向科研项目通信费包含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网络费、固定电话话费和移动电话话费。(五)专利年费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须附专利证书。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横向科研经费劳务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经费预算执行。(三)劳务费发放人员范围。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人员资格,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在校学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中领取劳务费,只能在横向科研经费中领取项目实施费。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劳务费支出,在“专家咨询费”预算科目列支。(四)劳务费发放方式。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领取表(见附件6),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劳务费的现金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领款人在领取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一)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标准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次)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次) (二)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三)发放专家咨询费应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领取表(见附件7),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现金领取,印领单上要有领款人的签字确认,不得代签。(四)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费,不得在专家咨询费里列支。第二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学校财务处根据水电管理中心提供的水电费单据,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科研项目的燃料动力费。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第二十四条 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中所发生的问卷调查或跟踪采集的劳务费按劳务费的相关规定发放;在数据采集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据实报销。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列入项目经费预算,按科研管理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0%,也可列支该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维修依据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华大设201314号),单台设备维修费用500元以上,报销时须附设备维修申请单和验收单。(二)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和校级课题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但不得报销劳务费;差旅费报销按照华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0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报销汽油费。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一)学校以直接一次性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提取比例按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5号)执行。(二)绩效支出的提取和使用绩效支出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管理。若预算中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数的,在经费到款时按实际经费到款数占总经费数的比例从预算批复数中分批提取;若预算中没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数的,按预算中的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费后的5%计算绩效支出总数,再依据实际经费到款比例分批进行提取。绩效支出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华侨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实施细则(试行)(见附则)执行。(三)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立的立项通知单将各类间接费用和管理费计提转入学校,依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学院计提的管理费,应制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第二十七条 横向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培训和学习经费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第六章 科研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中,设备类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数量为20 件(含)以上并且总金额2 万元(含)以上,同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科研固定资产的管理(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二)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划拨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规定(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二)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见附件8),并持项目批复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本条(一)其他必要的资料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四)外拨经费支出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相关规定执行:1、课题承担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收到国家科研经费后,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2、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要转拨一部分给企业协作的科研经费,不属于资金往来,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企业应提供正式发票作为我校的财务凭证。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规定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第八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与涉税处理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一)对于纵向科研经费和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般不需要开具票据。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处可提供加盖华侨大学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或出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对于联合申请财政资助的产学研项目,项目经费先拨至企业,再由企业转拨至我校的,学校财务部门出具华侨大学收款票据作为来款企业的入账凭据;(三)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来款,一般使用税务发票,财务部门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税费扣缴。科研经费涉税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应税金额按照开具税务发票时金额扣收,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免税办理。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项目负责人根据福建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财务处根据税务机关的免税备案表开具免税发票。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确认到账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到款凭证或票据手续。对于需要出具发票的科研经费,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并按规定扣税。第三十六条预借发票。在来款单位需要我校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的特殊情况下,学校允许项目负责人通过办理发票借用手续提前开出发票。预借发票需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一)应提供的资料:项目合同书和已填妥并盖章的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见附件9)。(二)开票金额: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订立的到账经费出具发票,若合同条款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则发票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三)税费处理:办理预借发票手续时,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凭收据报销。(四)预借发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减少发票预借,每张发票对应的经费应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算起1个月内。发票交至来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付款,若经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到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退回财务部门,如不退回,财务处于开票日算起第2个月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全部横向经费项目并不能再预借发票;开票后满3个月,经费仍未到账,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经费项目,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发票。(五)核销:科研经费如期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需到原开票地点办理核销预借发票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进账手续。(六)预借发票保管责任。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程序(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处主页的财务信息系统中的“项目查询”模块查询项目收支明细情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财务报表及文字说明。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