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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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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赛.doc

    正义网:嘉宾及评委已纷纷步入会场,论辩赛马上开始。正义网:论辩赛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担任主持人。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评委、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全国公诉人分区论辩赛华北赛区论辩赛的现场。也将是华北赛区的优秀公诉人以言载道、以辩会友首次齐聚北京的集体展示!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论辩赛的有关领导。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副厅长王向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史卫忠;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幸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申占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茂林;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改莲。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今天来现场观摩比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侦监厅的检察官,来自上海、重庆、江苏、广东、青海、吉林、福建、新疆等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各位!今天,华北赛区公诉人论辩赛,可以说是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的延伸与推进,其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比赛本身,将成为华北赛区公诉队伍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标注。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下面,请允许我隆重介绍担任华北赛区论辩赛的裁判长以及9名评委,他们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全国检察公诉工作专家于天敏;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公诉工作专家刘建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全国检察公诉工作专家沙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全国检察公诉专家王成刚;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何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高孝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秋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王霞;同时,黄河副厅长还兼任本次论辩赛的裁判长,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论辩赛的两名计时员: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同志。担任本次论辩赛的两名计分员,是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同志。担任本次论辩赛的核分员是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张宁宇副处长,统分监督分别由天津、河北、内蒙、山西、铁检五支参赛队各出一人,监督统分情况。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下面有请论辩赛组委会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致词。苗生明(论辩赛组委会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经过紧张的准备,全国公诉人分区论辩赛华北赛区的比赛今天在长城脚下塞外延庆开幕了。户外天寒地冻,室内气氛热烈,高朋满座,高手云集。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华北赛期领导小组欢迎各位莅临指导,欢迎各位来宾光临交流。感谢各位评委将要进行的辛苦的评审,感谢各位选手的精心准备。同时,向为本次论辩赛付出辛勤劳动的新闻界的朋友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苗生明(论辩赛组委会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北赛区论辩赛的组织筹办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直接领导、指导,得到了华北各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担任小组成员的赛事领导小组,大家都举各院之力,集智慧精心筹备。做到了两结合、两促进,从基层办案一线公诉业务骨干有培养潜伏的公诉人当中选拔优秀的选手,精心组织培训,切实把论辩赛作为发现、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公诉人的论辩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果,影响着指控犯罪的力度,举办公诉人论辩赛,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控辩互换,相互给力的比赛模式,搭建起一个相互竞争、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实现彼此间取长补短、学用相等,就是希望通过比赛,提升公诉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公诉之辩及逻辑之辩、法理之辩、知识之辩之一体,在接下来的六场比赛中,我们将共同享受各位选手唇枪舌战中展现出来的碰撞之美。此次论辩赛在北京举办,我们感到非常荣幸,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向兄弟省院交流学习的宝贵机会,我们十分珍惜,更希望通过论辩赛进一步加强我们与兄弟省、区、市检察院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平台。苗生明(论辩赛组委会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代表大赛领导小组预祝全国公诉人分区论辩赛华北赛区论辩赛取得圆满成功。祝所有的与会人员工作顺利、生活愉快、万事如意。谢谢大家!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苗检热情洋溢的致辞。下面我要介绍比赛规则和奖项。参赛队分为控方和辩方,对案例以团队论辩形式进行比赛。每个队的发表意见、相互提问、自由论辩和总结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本次论辩论辩赛评分为百分制,分数精确到小数点的后两位。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数为最终参赛队或队员的得分。论辩赛论辩赛的控方和辩方,由各参赛队赛前抽签决定。本次论辩赛设团体奖和个人单项奖:团体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个人单项奖设最佳论辩奖1名、最佳风采奖1名、优秀论辩奖3名及优秀风采奖。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今天上午的辩题是:某日凌晨,张山驾驶汽车不慎将骑车人李伟撞成重伤,后张山拦下王文驾驶的出租车送李伟去医院。途中,张山对王文谎称要去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然后下车逃逸。王文发现张山逃逸后,考虑到李伟伤势严重,且害怕被误认为是肇事者,遂开车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1小时后,李伟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李伟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控方:王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方:王文不构成犯罪。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今天参加论辩赛的6支参赛队,所有队员都是来自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既有工作在最基层的,也有来自省级院的,在直接承办许多大案要案的,同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接下来要进行上午的第一场比赛了。本场论辩赛的参赛队是内蒙古代表队和天津代表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两支参赛队员上场。请入座。首先有请控方选手做一下自我介绍。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大家好控方一辩邹萍,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大家好!我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郭培英。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在场的各位大家好!我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翟永宏。我们的参赛口号是:天堂草原,活力无限,内蒙公诉勇往直前。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接下来让我们认识一下辩方选手。刘家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大家好!我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的刘家卿。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大家好!我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杨欣。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大家好!我是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陈赛。天津公诉向大家问好。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同。要支持的罪名也不相同,究竟哪一方能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好,第一个环节是双方一辩发表意见,时间为3分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计时开始。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主持人,评委、各位来宾,上午好!王文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第一,王文有法律义务,出于对生命权的保护,合同法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旅客。张山逃逸,此时无论张山载不载王文都是司机,李伟都是乘客。无论目的地是否到达,使李伟脱险的目的没有实现,王文尽力救助的义务就没有免除。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第二,王文没有履行尽力救助的义务。所谓尽力救助,就是承运人根据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在范围内近期所能给予乘客救治。对于王文来说车已经开到了医院门口,无论是走进医院还是叫出医生均非难事,也可以拨打110和120进行救助,可是王文却把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扬长而去。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第三,如果王文尽力救助李伟,李伟就有生的希望,可是李伟却被王文放在医院门口,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第四王文主观上有过失。他有能力预见李伟深受重伤,可是他却让危在旦夕的李伟与死亡赛跑。法律规定了当为与不当为,王文是当为而不为,王文构成过失死亡罪。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有请辩方一辩。刘家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谢谢主持人。刑法仅是我们不加害与他人却不强求就任为难,因此即使有些人的做法不尽人意,也不应背负罪责。在此我们要代表无辜的王文向控方提出两个问题,首先王文是否有义务救助李伟?控方所提到的301条,他保护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乘客在运输过程当中和突发的危险,被不能无限被扩大到任何时候发生的任何风险。否则,不仅会扩大出租车的运营风险。刘家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在本案当中是张山将李伟、王文推向了死亡的边缘,而王文在如此措手不及的情况下没有将李伟弃之不顾,这无疑让李伟离生的希望更进一步,不能如此轻易被控方忽略不记。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否定回答,王文毕竟不是肇事者,医院的大门无论白天还是黑夜永远向患者敞开。综上,辩方认为,王文不构成犯罪。辩方也发表完毕,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辩方一辩。接下来双方要进入的是第二个环节,相互提问。提问时间不得超过20秒,回答问题不得超过40秒;首先有请控方二辩。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刚才辩方提到,王文将不能自救的李伟放在医院门口已经是尽力救治了,请问救治的标准是什么?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那么在没有义务的前提下,所谓的尽力就不得不考虑救助人的利益和风险。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我们说李伟的危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无论他在何时产生,只要上王文的车就是遇险的乘客。什么是不作为犯罪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与结果回避的必然性呢?谢谢!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无非是想说王文有救助的必然性,但是救助的必然性绝对不等于救助的法律义务性。本案之中,正如我方一辩所论证,王文根本不具备救助义务,义务是在于张山,而不在于王文。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文不是普通的路人,他是司机,王文把李伟放置医院门口,对方请回答,他不具备预见能力的标准是什么?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也许可以预见,也许不可能预见,也许已经预见,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重点在于王文对李伟有没有预见他死亡的义务。李伟的伤不是运输过程当中造成的,所以王文对他不承担合同法的救助义务。回答完毕,谢谢!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判断等价性的标准是社会危害性,案件告诉我们王文将不能自救的李伟在凌晨时分放置在医院门口 ,他应该知道李伟在与死亡赛跑,王文的行为与过失死亡中作为的死亡有等价性。谢谢!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张山逃逸后是王文开车将抛弃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我想请问李伟是更接近于生的希望还是死的危险?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当然是接近死亡的危险。王文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看似接近救助。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文不是一个普通的路人,他是具有法律救助义务的司机,如果因为仅仅他被误解就可以将一个人宝贵的生命置之不顾,如果这种行为是我们刑法所期待的,那我们刑法对生命权保护的法意又如何体现呢?对于本案当中的王文他纵使怕为误解他也可以拨打110寻求正义的支持。可是王文却把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相互提问环节已经结束,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自由辩论阶段。各方累计时间为4分钟,每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首先由控方发言。计时开始。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辩方也承认啊本案中存在运输合同和救助义务。但是只认为救助的对象发生的前提在运输过程当中,请问你的依据在哪呢?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那么在没有义务的前提下,所谓的尽力就不得不考虑救助人的利益和风险。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我们说李伟的危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无论他在何时产生,只要上王文的车就是遇险的乘客。什么是不作为犯罪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与结果回避的必然性呢?谢谢!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无非是想说王文有救助的必然性,但是救助的必然性绝对不等于救助的法律义务性。本案之中,正如我方一辩所论证,王文根本不具备救助义务,义务是在于张山,而不在于王文。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文不是普通的路人,他是司机,王文把李伟放置医院门口,对方请回答,他不具备预见能力的标准是什么?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也许可以预见,也许不可能预见也许已经预见,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重点在于王文对李伟有没有预见他死亡的义务。李伟的伤不是运输过程当中造成的,所以王文对他不承担合同法的救助义务。回答完毕,谢谢!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判断等价性的标准是社会危害性,案件告诉我们王文将不能自救的李伟在凌晨时分放置在医院门口 ,他应该知道李伟在与死亡赛跑,王文的行为与过失死亡中作为的死亡有等价性。谢谢!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张山逃逸后是王文开车将抛弃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我想请问李伟是更接近于生的希望还是死的危险?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当然是接近死亡的危险。王文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看似接近救助。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文不是一个普通的路人,他是具有法律救助义务的司机,如果因为仅仅他被误解就可以将一个人宝贵的生命置之不顾,如果这种行为是我们刑法所期待的,那我们刑法对生命权保护的法意又如何体现呢?对于本案当中的王文他纵使怕为误解他也可以拨打110寻求正义的支持。可是王文却把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相互提问环节已经结束,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自由辩论阶段。各方累计时间为4分钟,每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首先由控方发言。计时开始。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辩方也承认啊本案中存在运输合同和救助义务。但是只认为救助的对象发生的前提在运输过程当中,请问你的依据在哪呢?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请问控方,如何理解合同法301条呢?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对于运输一般的乘客,运输到目的地合同就算完毕,但是王文搭载的是受伤的李伟,王文就有救助义务。刘家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在本案当中显然双方不是男女朋友之间的关系,那王文在李伟上车之后首先要作的就是包扎止血,出租车就不变成了救护车了吗?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实际上辩方今天的逻辑很简单,因为重伤不是王文造成的,李伟上了王文的车,王文也不必救助李伟,请问孕妇上了王文的车,王文不救助孕妇,难道这也是王文造成的吗?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请问控方的是,李伟的致死是谁造成的呢?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伟就是救险的乘客,他明知李伟遇险还要搭载,那就应该起到救助义务。刘家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请控方不要只关注合同法的301条,还应该关注302条。请问控方如何理解302条规定?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我想请问,放在医院门口能挽救李伟的生命吗?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请问本案中李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呢?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如果王文及时把李伟送到医生手中,他的血就可以及时制止。邹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文就是那名放绳子的人,他不给井下的李伟放绳子,那李伟怎么有生的希望呢?刘家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我想提醒控方,我们在考虑不作为之中,同时要考量等价性,不作为的等价性在于危险发生的原因,要么在因果流程中无所作为。如果本案中王文是不作为的话,那李伟是飞到医院的吗?郭培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放在医院门口能够达到救助的结果吗?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我们从来没有刻意回避,你们显然是对301条的视而不见。要想让李伟得到医生救助的条件,放在医院门口就是救助吗?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控方所说的送到医院门口,那应该是救护车送到医院的吧,请问救护车与出租车的价格悬殊,那你怎么让王文开着出租车去等同于救护车呢?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当车上有遇险乘客时,那就应该尽力救助。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控方如何排除他在车上的死亡结果发生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感谢双方唇枪舌战的精彩论辩。下面进入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接下来有请控方三辩进行总结陈词。计时开始。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谢谢!我们崇尚美德,但是道德却不能期待法律。只不过是本案的运输合同已经终止,而且危险不是在王文车上产生的,所以王文不便救李伟。王文履行救助义务不是让他学习雷锋。王文的作为义务来自于本案的客观形式。尤其是在张山下车后,王文已经赋有了救助李伟的客观义务。有了义务再来看行为,那就是我们今天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为此,辩方又告诉我们,如果要求王文将李伟送到医院,这是违反公平等价原则。可是我们说生命权的保护,能于等价为弃其前提吗?翟永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检员):本案的事实是,王文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没有拨打电话,没有联系医院,没有叫做医生,没有给李伟止血,这不是给李伟生的希望,而是彻底的不作为。有了作为义务却不履行,那李伟的死究竟是谁造成的呢?辩方今天又片面扩大了张山行为的作用,当我们说,有张山不代表王文的行为没有作用,王文将李伟放在夜深人静的医院门口,延误了救助的时间。理性的客观行为再来看主观,常任都应意识到病人放在医院门口不及时救治死亡可能会发生,这显然是其主观上的过失。主持人,各位评委,当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法意造成侵害时,如果说路人见死不救,只能够受到道义的谴责。对于像王文这样赋有法定义务救助的人,我们只想说,只要人人尽到一份责,阳光依然会挥洒人间。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感谢控方三辩。下面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总结陈词。计时开始。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李伟之死我方同样感到同情。王文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判定。本案之中王文既无作为的义务,也不作为等价行为。王文根本不具备作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有其自身的边界,不能随意扩张。法律301条有着严格的时空限定及要求对乘客对运输过程当中产生的危险状态进行救助。苛求承运人救助,产生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的危难不能等同于出租车就是救护车。陈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王文的不作为根本不具备等价性,肇事致伤的是张山,放任死亡结果的还是张山,反之坚持运输的是王文,送到医院的是王文,给了李伟更大生的还是王文。控方混淆了两者的区别,王文不是道德楷模,却绝不能因此沦为罪犯。评价各的行为,道德和法律必须恪守各自的边界,刑法绝不能越位。在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必须各负其责。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辩方三辩。王文的行为究竟是否够罪,相信现场的您在听完两支参赛队后您已经有了心中的答案。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两支参赛队。请内蒙古代表队和天津代表队退场。请评委为两只参赛队及各位选手打分。稍后,我们将进行第二场论辩赛。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接下来要进入第二场比赛,分别是铁检第一代表队VS河北代表队。相信两队的论辩同样精彩,在这里,我们用热烈的掌声为铁检第一代表队VS河北代表队加油!请双方队员入座,请双方自我介绍。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大家好!我是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郑尧。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大家好!我是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刘勇。李惠(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大家好!我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李惠。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大家好!我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硕。姚莉(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大家好!我是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莉。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大家好!我是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静。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下面开始第一个环节,双方一辩发表意见,时间3分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上午好。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将李伟遗弃在医院门口致其死亡,我方认为王文的行为构成此罪。第一,我国合同法301条明确规定,从王文搭载李伟起,承运人就应末该救助乘客。因此王文有义务挽救李伟的生命,他可以拨打110和120电话,但是这些他都没有做。王文将李伟遗弃在医院门口置之不理,显然是刑法上的不作为。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第二,王文的不作为行为与李伟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伟是因为失血过多,但是王文将李伟放在医院门口,最终导致李伟的死亡。如果不耽误这一个小时的救治,止血、输血李伟就有可能被救治。就是因为王文的不作为最终导致李伟生与死的阴阳相隔。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第三,王文在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凌晨时分将严重失血的人放在医院门口,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应当预见到他不被救治导致死亡。王文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出租车司机,就应该理解李伟不被及时发现的严重后果。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王文构成过失死亡罪。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有请辩方一辩。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尊敬的各位评委、来宾,大家好。王文的行为也许受到良心的谴责,但是道德不能惩罚,司法理性应该不能倾斜。本案中王文不应该赋有故意,因此辩方认为王文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本案中李伟受到了重伤,而张山中途逃逸,与其违约,此时合约已经解除。张山的交通肇事将李伟置于危险之中,这样绝不能将张山将李伟放在了王文的出租车之上就应该与王文造成直接关系。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会有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不存在不作为,也就不存在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很显然在本案当中张山逃逸之前,王文对李伟赋有运输的义务,逃逸之后就解除义务,此时对李伟救与不救纯粹是道德义务,既然没有特定义务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来看,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过失行为不作为犯罪,其预见义务也是与行为人赋有特定的作为为前提的。没有作为也就没有预见。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本案当中在张山逃逸之后,王文对李伟当然没有任何合同上和法律产生的作为义务。当然对于李伟的最终死亡也就没有刑法上的预见。因此,王文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过失。综上所述,辩方认为王文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李伟的死非王文所致和所愿,谢谢大家!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辩方一辩。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相互提问。首先有请控方二辩。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请问辩方一辩,王文作为出租车司机,在法律上赋有保护乘客的义务,王文是否应当尽力救助挽救李伟的生命呢?谢谢!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该救而不救那才是罪,追究王文过失致人死亡 ,那就是是否具有法律救助义务,可以明确看到,在张山中途逃逸之后,王文对于李伟的伤来说已经没有任何合同上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他对李伟的救与不救最多是从道德层面上评价,不能构成犯罪。谢谢!李惠(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王文把凌晨李伟遗弃在医院门口最终死亡,请问这种结果还不能说是王文的结果造成的吗?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我们说王文并不具有合同所确定的救助义务,同时医院是公共场所,因此说王文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救助的义务和做的义务,而王文的行为只能够受到道德的评价,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罪责和法律的界限,谢谢!姚莉(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本案中,王文对李伟不赋有任何义务责任,王文救与不救完全是道德义务,请问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又何意义?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这种义务是我国合同法301条明确规定的,具有合同法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王文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刑法的规范,他应当作为可以作为却不作为,最终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意,违反了刑法第233条构成要件,当然构成犯罪,我们说王文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当然要受到刑法的苛责。谢谢!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本案当中是张山的交通肇事使李伟造成受伤最终导致了李伟死亡结果,李伟死亡结果是否与王文有关呢?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王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只是将李伟遗弃在了医院门口,他完全可以多做一点,可以通知医生和打急救电话,正因为这一点而导致了李伟死亡的结果。王文的行为与李伟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文应该对李伟的死亡结果负责。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双方,下面进入第三的环节。自由辩论阶段。首先由控方发言。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辩方强调,王文的义务仅仅是运输,救治只是道德义务,火车上有重伤,那是打120还是放在就近的医院呢?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很显然王文并不是构成合同法的条件,请问,控方李伟的险是在上车之前造成还是上车之后造成的呢?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我们说合同订阅方式是谁都不影响李伟作为乘客的身份,当然王文对李伟应该有救助义务。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我想请问对方,您是如何理解合同法301条“遇险”的含义的呢?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合同法没有写是上车之前还是上车之后,难道合同法里没有写王文就不应该对李伟进行救助了吗?姚莉(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并没有保护和不保护,李伟在上车之时是代险还是遇险?李惠(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李伟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对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司机就应该有义务,难道对方不认可吗?姚莉(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伟在承运之前遇险,显然不符合合同法301条规定的救助义务。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请问,王文对出租车处于支配地位,那王文不救助李伟,那谁来救助李伟呢?李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难道司机是救苦救难不求回报的观世音菩萨吗?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王文的行为是不作为,李伟的伤虽然是张山造成的,但是王文推动了危险的升级,难道他不应该负责任吗?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难道控方只看到了出租车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却没有看到在本案当中,他恰恰是救助李伟的运输工具吗?姚莉(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对李伟造成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支配性。请问控方,王文对李伟不赋有任何作为作用,那么如何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现在王文让李伟上了车,又送到了医院,现在反而构成了犯罪。我想说人生最痛苦的不是人活着钱没花完而是做了好事还得去坐牢。郑尧(北京铁检分院助检员):因为拒载并没有入罪,所以我们没法对他进行刑法上的评价,我们看王文作为出租车司机,合同法已经赋有了他救助的义务,不仅他违反了合同法还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将李伟防灾医院门口就是王文导致的,这样的犯罪因果关系认为合理吗?李惠(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请问,王文将李伟送到医院门口是救助了吗?刘勇(北京铁检分院检察员):王文在凌晨时分他当然可以预见医院门口少有人经过,李伟很有可能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这些一般人都可以预知,难道王文预知不到吗?姚莉(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辩方为什么只看到了这一小时为什么没有看到当时张山下车逃逸之后,王文还等着李伟送到医院,难道这还要构成犯罪吗?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最后进入总结陈词,时间三分钟,首先有请控方三辩。李惠(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要指出,辩方在辩论中存在的三个问题,辩方的第一个问题在于混淆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界限,对法律的明文规定视而不见。控方认为,王文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他有法律的义务。法律301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是义务履行的标准呢?王文将李伟防灾医院门口,而没有送到医生手中就扬长而去这显然是不作为的表现,正是王文没有有效履行义务,才使得李伟一步一步离开。辩方第二个问题在于单纯强调张山肇事行为导致李伟死亡。控方要说,张山肇事和王文不作为都是李伟死亡的原因,王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推动危险的升级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李惠(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助检员):今天辩方的逻辑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即便李伟被及时送到医院也会死亡的假设,但是假设毕竟不是事实,不能形成结果的法律基础。案件事实很清晰地我们,王文送李伟去医院的时候李伟还活着,正是一个小时的延误最终才死亡。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是辩方强调的结果回避的必然性。辩方的第三个问题,在于认为王文不具有主观过错。尽管由于时间关系我方没有展开,这里我们需要重申的是,辩方忽略了本案当中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凌晨,地点是医院门口,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特定环境下,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出租车司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有预见能力和义务,能够预见到自己将重伤的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没有救助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在他基于对客观因素的不正当错误判断,这当然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显然可以打120和可以把李伟交到医生手里,王文没有这样做,具有主观过失。因此我方认为王文构成过失死亡罪。这仅仅不是道德上的谴责,更是刑法上的拷问。谢谢!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对李伟的离去我们感到无比痛心,留下的是更多的思考。刑法是保持谨慎还是谦抑,还是要引导民众形成良心的司法。控方观点错误有三,第一控方错误认为王文在法律上具有作为的义务。今天控方告诉我们王文承担救助义务,但是我们看到在张山中途下车之后,王文与张山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法301条也明确规定,但是李伟的险并不是在运输过程当中造成的,所以王文没有合同当中的义务。王文将李伟送之医院是增加了李伟获得救助的可能,而不是必然导致李伟死亡的结果。可见,王文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先行行为上都不具有作为的必然。王文在法律上不具有作为的义务,当然也不具有预见的义务。而控方今天只看到李伟死亡的结果,便将过失死亡罪的结果无辜放在王文的身上,显然违背了法律。王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在本案当中王文并没有送李伟就医的法律义务,作为一位普通公民,虽然害怕被认为是肇事者,但是仍然尽到了自己最大的能力,也履行了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控方今天却仅仅要以见危不救道德不完美的理由,对刑法进行制裁,这不符合刑法上谦抑性的要求。因此我方认为王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7年的彭宇案,当时13亿人扶不起一名老人的时候,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在痛心的同时,更应当深刻反思我们的司法行为,让刑法不当成为打击犯罪,更应该成为无辜者免收制裁保障人权的大宪章。谢谢!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辩方三辩。感谢铁检队和河北队,请两支参赛队的队员退场。请评委为两支参赛队及队员打分。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接下来要进入第三场比赛,第三场比赛的参赛队是控方北京代表队,辩方山西代表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两支参赛队队员上场。刘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以案观法,大家好!我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的刘晶。赵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检处副处长):以言载道,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检处的赵轶。门美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检员):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检员的门美子。潘剑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大家好!我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潘剑平。周永清(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大家好!我是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周永清。周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检员):大家好!我是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检员周艳。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易彬):谢谢各自的选手。开始第一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双方一辩发表意见,时间三分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刘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今天控辩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的论辩原则。根据本案给定事实,本案王文构成犯罪。第一阶段,张山肇事撞上王文,此时王文与李伟、张山之间成立刑法上的承运关系。根据合同法301条规定,第二阶段张山谎称取钱下车逃逸,此时王文作为出租车内空间的唯一支配者成为了唯一能够救助李伟的人,这时候他既承运之间产生的义务关系就上升了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刘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二,履行义务不达标,王文能救不施救,有义务就要被合理履行。而本案当中合理履行义务就是尽力,就是将他安全地交到被治者手中,他应该做到却没有做到。可事实上在医院门口,他只需要匿名拨打一个120电话,但是他没有做到。应当作为,能够作为却没有作为,这就是刑法上的不作为。刘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王文的不作为与李伟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在这一个小时之内,李伟被及时地止血,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完全不可能因为失血过多造成死亡。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又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控方要说的是,王文应当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控方我们也并不想对王文进行苛责,我们想说的是生命得法意永远是刑法保护的最高法意。我方再次陈述观点,王文必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谢大家!潘剑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控方认为王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方认为显然有违法理、道理、情理。违背了基本法律判断和社会情理判断。辩方认为,王文不构成犯罪。一,王文对李伟没有特定的法律救助义务,不可能成立犯罪。成立犯罪有行为还有犯罪,无行为则无犯罪。王文的犯罪行为要求其必须赋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本案中,王文与李伟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的特定法律关系,处于道义,王文开车将李伟送到了特定的场所医院门口,而且是在张山肇事逃逸之后。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王文没有防止李伟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更没有救助义务。潘剑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二,李伟的死是张山肇事逃逸先期行为,与王文无关。本案客观事实是,张山肇事逃逸导致了李伟死亡的危害后果,是张山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律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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