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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涉及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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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涉及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docx

    夫妻之间涉及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涉及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之间涉及房产进行了规定,现分类进行说明。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除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除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无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涉及父母出资或者权益的: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结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五、特别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离婚时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房产的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八、夫妻一方对共有房产的处置规定: 1、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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