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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发储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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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发储金.docx

    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发储金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 长发储金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及其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符合投保条件的个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 第五条 本保险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至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保险按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置有甲、乙两款以供投保人选择。 第七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甲款: 1、保单生效每满三年,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则给付一次储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人民币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乙款: 1、保单生效每满五年,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则给付一次储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人民币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储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定的款别确定。甲款每份为人民币270元,乙款每份为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用趸缴方式缴付,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保人可购买多份同款或不同款的本保险。 第六章 受益人 第十条 本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若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利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七章 退 保 第十二条 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公司按规定给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各款规定的储金领取时间时,可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储金。被保险人申领储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储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缴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申领死亡退保金时,应提供下 列材料: 退保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缴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死亡诊断书或有关死亡证明;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九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所载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费用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发现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符合本合同所载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正,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愿更正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发现的除外。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投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批注的,不具效力。 第十七条 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 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释 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解释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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