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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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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征地单位本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体单位为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征收部门为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江镇人民政府,由临江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其他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二、征地范围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13.1006公顷(折合196.51亩),征收土地范围为临江镇桂林村,征地面积13.1006公顷(折合196.51亩),详见附图。三、土地现状经第三方测绘调查摸底和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及临江镇政府等部门核实,征收范围内农用地约196.51亩(含林地约149.09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10栋,建筑面积约1435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53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1282平方米);坟墓20座。四、征收目的河源国家高新区跨江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用地。五、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12021)15号)执行。本次征地涉及征地片区为临江镇桂林村,区片价格为6.5万元/亩,林地按调节系数0.4折算为2.6万元/亩。(二)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L坟墓主要采取自行迁移安置存放的方式,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个别情况特殊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或搬迁。2 .果树竹木的补偿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古树名木、名贵药材、花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或搬迁。3 .农村村民住宅参照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执行,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被征收人主动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市场评估的方式参照产权置换方案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其他地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评估价执行。以上补偿标准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在征收过程中如遇经合法审定的新办法、新标准发布,以最新颁布的新办法、新标准为准。六、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一)安置对象:被征收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安置方式:L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2.留用地安置。村集体留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6)30号)执行。按征地实际测绘红线总面积的10%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给村集体,具体位置与村委会商定。七、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征地社保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的规定,我市征地按每亩综合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目前我市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5万元,按18%计算为0.909万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八、个案处理原则涉及土地租赁的,土地补偿款、待征后续保障归土地原有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归实际投资方。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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