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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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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主体.docx

    国际法主体小议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随着时代局势的,对于国家、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议却越来越大,在此,就谈谈个人的一些观点吧。个人认为,个人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我想要有资格成为一个法律的主体,其应具备一下三个条件:具有独立参加该法律调整的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享有该法律层面上权利的能力,具有直接承担该法律层面上的义务的能力。个人觉得那些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专家是片面理解和适用了以上的三个条件。此外,个人觉得要论证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应一直从自己的角度去论证个人是如何的如何不满足条件,而是对反方的观点加以有效的反驳。 持相反观点的专家学者一般有一下一个论据: 1. 外交代表、国家元首及*首脑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权和豁免。 2. 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海盗、贩卖奴隶、实行种族灭绝以及战争犯罪等,在国际法上直接受到惩罚。 3. 有的国际法庭承认个人的诉讼权,如根据欧洲联盟有关条约的规定,个人可以对欧盟机构的觉得直接向欧洲联盟法院提出申诉。 4. 许多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个人认为这些论据都存在着问题,下面就来简单分析下。 首先,国际法确实确定外交代表、国家元首及*首脑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是这些权利实质上和实际上都是赋予国家的,他们都只是国家的代表而已,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实质是对整个国家利益的一个维护。此等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使馆或者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职务。由此可见,这项规定它所调整的还是国家间的关系,维护的还是国家间利益的平衡。由此来论证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在是欠妥。 其次,虽然国际法规定犯有某些国际罪行的人应该受到惩处,但是我们不应该被表象所迷惑,只有最本质的东西才最有说服力。原因之一,犯有某些国际罪行的人只是国际法所规定的惩罚的对象,这与国际法的主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个人可能因为犯有国际罪行而成为惩罚的对象,但是个人不能独立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因之二,溯本求源,为什么国家法只是对国际犯罪行为做了规定?而不是所有的犯罪?原因很显然,因为国际犯罪它所涉及的和危害的是国际关系,可见国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于国际关系而不是个人,所以国际法才会对此加以规定。综上可见,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还是国家,个人并不具备成为起主体的资格。 再次,虽然根据国际欧洲联盟有关条约的规定,个人可以对欧洲联盟机构的决定直接向联盟法院提出申诉,但此类规定个人在国家法庭享有诉讼权的条约数量甚少,而且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很难说这样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有诉讼权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此外,个人觉得这样的规定本身的合理与否还有争议,又怎么能用这样本身有争议的东西来论证呢?一切都应从实际出发。 最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间签订了一些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公约,但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是由国内法规定的。与其他国际条约一样,人权公约是国家间的协议,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是缔约国,并不是个人。 个人觉得,一些学者最关键的是把国际法的一些特殊的调整对象与主体混淆了,亦或只看到了现象的表面,并没把握住实质。综合以上所述,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这一观点。 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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