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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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docx
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 休闲观光项目用地口子没开 国土部农业部严防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用地 法制日报记者郄建荣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国土资源部今天出台相关通知对此作出明确回答不属于设施农业。 据业内人士透露,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土资源部将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视为违法用地,此做法曾招致质疑。为此,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今日联合发出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今日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土资源部仍将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两类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据他介绍,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借“设施农业”占用地案频发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主要表现为,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他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附属设施占耕地需占一补一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上,两部发出的通知对一些政策措施进行了改进。 据他介绍,通知对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进行了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同时,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审核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审核这是通知作出的明确表示。这位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的具体分工是,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农地农用“三不得、三禁止”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设施农用地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实行“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他表示,按照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同时,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在卫片执法检查中计入违法用地,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也将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对于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这位负责人说,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