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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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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x

    四川省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人民*乡长、副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1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乡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提任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提任乡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2 拔。 第七条 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乡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3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乡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县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4 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乡党委推荐本乡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集体研究,向县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提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七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党委组5 织部会同县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乡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乡党委、人大、*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乡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6 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所在乡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主要缺点和不足; 7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三条 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 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8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党委讨论决定乡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县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县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9 录在案。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九条 提拔担任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由县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由县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由乡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乡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 10 第三十二条 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党委应根据县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四条 由乡党委推荐的人大、*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乡人大、*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1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任命。乡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人民武装部任命。 第九章 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是选拔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之一,面向社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党委领导,市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发布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可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组织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12 应试者对乡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考察对象严格考察,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依章依法选举或任命。 办理任职手续。 13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 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乡党政领导干部免职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乡人大、*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自愿辞职,是指乡党政领导14 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党委审批。县党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是指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 责令辞职,是指县党委及其组织部,根据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乡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与监督 15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党委或市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对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 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 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16 与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乡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 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党委组织部对县有关干部任免的报告事项,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干部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7 第五十四条 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党委、*的办事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干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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