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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如何惩罚强奸幼女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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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如何惩罚强奸幼女罪.docx

    古代如何惩罚强奸幼女罪古代如何惩罚强奸幼女罪 清人吴炽昌的笔记客窗闲话中收录了一则“强奸幼女案”的故事:“有七十余岁老翁,爱邻女幼慧,保抱提携,胜于己出。父母知翁诚实,使女拜翁为义父,往来无间。”这女孩子才十岁,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纪。一日,女孩父母因为要到亲戚家奔丧,将女儿托付给老翁看护,老翁于是过来家里暂住。次日,父母归来,见女儿走路姿势不大对劲,便叫来问话。女儿的回话让爹娘如雷轰顶:她被老翁奸污了,因下体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将老翁告上衙门。 在古代,强奸幼女是一项大罪。县官赶忙升堂问讯,得知详情:当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邻舍听大人闲谈。聊天的都是些刚成婚的妇女,所谈尽是“阴阳交合之事”。 小姑娘听了很是好奇,便回家“与义父同榻”,想与老翁试行云雨。老翁开始还不敢干这禽兽之事,说,“汝年幼稚,决不能成事。”小姑娘说,邻家姐姐说这事儿“乐不可支也”,非要试试。老翁“久鳏,闻言心动”,便半推半就上马拉弓,一试之下,小姑娘“疼极几毙”,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来,只是责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试,你偏要,现在受伤了吧?你爸妈回来,千万不可告诉他们,切记切记。” 根据审讯所得,这是一起情节离奇的强奸未遂案。那时候的官府倒不敢回护老翁,将责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较讲求“情法两得其平”。一方面“先开导其父母,为此女留名节地步,将来择配,不至为人所弃”;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决:强奸幼女已成者,当斩;老翁“因喊即止”,属强奸未遂。“依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成例,改发烟瘴充军。即年逾七十,不准收赎”。 清代的刑律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致死,或将十岁以下幼女诱奸者,判斩刑;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遂,发配远边为奴。清律“强奸幼女罪”的立法渊源来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宋代之前,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并不严厉,比如唐代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对强奸罪的惩罚只是在“通奸罪”刑罚的基础上“各加一等”而已。 大概也因为此,唐人的男女关系很是混乱,以致有“脏唐”之说。后来,宋人加大了对强奸罪的惩罚力度,北宋时,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制订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下规定:“诸强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这条在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法条,这里不妨略加解读一番。 显而易见,宋律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也要刺配五百里。应该说,这一立法显示了宋人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另外,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免罪的。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强奸幼女罪”的立法惩罚。这一立法背后的法理,跟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道理并无不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健全,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她们的意愿并不构成否定强奸的要件。根据这样的法理,所谓“和奸幼女”、“嫖宿幼女”之类的罪名是立不住脚的。 宋朝诸多优良的司法制度,比如“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司法考试”等等,在宋亡之后都烟消云散了,所幸“强奸幼女罪”的立法还是为后来的元、明、清所继承,明朝还将“幼女”的法定年龄提高到十二岁,换言之,跟十二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自宋之后,强奸幼女都是极严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闲对付。清道光年间,直隶文安县发生了一起强奸十一岁幼女未遂案,因为知县未将嫌犯及时监禁,“延至二十余日”,便受到弹劾,皇帝下诏要求调查该知县是否“有听嘱受贿及意图消弭情事”。回到客窗闲话记载的那宗强奸幼女案,曾有人替那老翁求情:“这老头毕竟是被小姑娘所诱,与一般老光棍立意诱奸者大相径庭,有法挽回乎?”官府答道:“奸幼女者,虽和同强,法无可贷。” 这便是古人对待强奸幼女罪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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