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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肿瘤内科住院病历书写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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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肿瘤内科住院病历书写规范课件.ppt

    肿瘤内科住院病历书写规范,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肿瘤内科吴红阳2014.05.17,病历书写规范,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病历书写规范,新规范分5章38条。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11条至第15条。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16条至第30条。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31条至第33条。系新增加内容。第五章 其他,第34条至第38条。新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基本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3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4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7条)同一页修改超过3处要重抄。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9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第10条),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13条)病案首页和表格式病历要有项必填。(第12条)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第13条)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第13条)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13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去除了护理记录。)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入院记录(第17条),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分: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在入院后、出院后、死亡后 24小时内完成。既往称住院志(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矛盾)。,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第18条),(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四)既往史,(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六)体格检查,(七)专科情况,(八)辅助检查。(九)初步诊断,(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主诉(第18条(二),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书写规范(1)症状或体征+时间;(2)不能超过20字;(3)应能反映第一诊断。,特殊病人的主诉书写复发病人:鼻咽癌放疗后2年,涕血1月转移病人:肺癌术后1年,头痛、呕吐1周序贯治疗的病人:食管癌术后28天,按约回院放疗多程治疗的病人:小细胞肺癌三程化疗后2周,遵嘱回院化疗普查发现肿瘤的病人:鼻咽肿物3天,常见的存在问题(1)不能反映第一诊断(2)不规范:发现颈部肿物2月(3)以诊断代替主诉:肝癌1周,现病史(第18条(三),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肿瘤接受何种治疗(手术、化疗、放疗等),副反应及疗效如何,有无评价等。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第18条),(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增加了“食物过敏史”)(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四小史进行了明确)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易致瘤因素接触史。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注意患者家族的肿瘤病史。,专科情况(第18条(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专科情况的书写(体检时需注意描述)原发肿瘤的描述 原发肿瘤直接侵犯邻近组织的情况 局部淋巴结转移的情况 远处转移的情况,专科小结:主诉+病史+体检+辅检,初步诊断(第18条(九),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诊断书写规范部位(细分)+病理+病因+功能(或分期)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功能2级右上肺低分化鳞癌(T3N2M0),分期,状态评分左乳腺癌根治术后放疗,诊断常见的存在问题以症状代替诊断:腹部肿块以“术后”作为诊断:左乳腺癌根治术后书写不规范:甲瘤、传单、功血中英文混合:肺Ca、多发性N根N炎不全诊断:肺癌、鼻咽癌,特殊病人的诊断书写:鼻咽癌放疗后鼻咽复发 肺癌术后脑转移 食管癌术后放疗,病程记录(第22条),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记录内容要求三个一致(病情变化、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分析,医嘱更改理由),二方面记录(医方的查房、会诊、讨论意见,患方的知情告知事项)。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第22条(一),首次病程记录更加具体。包括: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日常病程记录(第22条(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去掉了“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的规定。也就是说,日常病程记录至少3天记录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第22条(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三级查房的要求:入院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的查房记录 每周有2 次主治医师的查房记录 每周有1 次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 所有病程记录都有主治或以上医师签名,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第22条(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交(接)班记录与转科记录、阶段小结(第22条(五、六、七),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与交(接)班记录相似。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与有创诊疗操作记录(第22条(八、九),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新增加了)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第22条(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新增内容),出院记录与死亡记录(第22条(二十、二十一),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知情同意书(第25、26、27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新规范增加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化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医嘱(第28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打印病历与电子病历,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主治医师于患者出院48小时内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病历书写注意事项,1.要特别注意医疗告知的范围及其法律后果,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1)哪些医疗活动需要取得患者同意?-侵权责任法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取得患者同意。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险,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2)违反医疗告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口头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书面告知)。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要特别注意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主体,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第10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有医院规定:抢救患者无代理人或授权人时:白班由医务科签字;夜间、节假日由院总值班签字。患者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应取得患者授权;需实施保护性医疗患者,最好由患者近亲属提出并取得患者授权。,知情同意书签署注意事项,(1)由患者本人亲自签署是最基本原则。(2)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患者近亲属签署是例外: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署仅限于为抢救患者且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形。(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由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此情形医疗机构负责人无权签署。(建议不要让关系人签署,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不一致)(4)无法即不能,不包括:不愿意、拒绝、商量或考虑等。(5)近亲属的范围: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6)如何判断近亲属?-建议在知情同意书中设置:“签字人 签字人与患者关系”条款,由签字人亲自书写并加按指纹。,3.要特别注意病历书写人员的主体资质,新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该条款是唯一规定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范围。即仅限于“日常病程记录”,其它如“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病重(危)患者的护理记录”等等,均不能由上述人员书写。,4.要特别注意对危急患者的紧急救治程序及规定,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备注:在患者或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或犹豫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权擅自实施救治,法律认可消极安乐死!,5.病程记录的其它注意事项,前后矛盾的记录;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病程记录的连续性;同一份病历同一医师两种笔迹。,6.病历修改与篡改伪造,实际工作中,病历修改是允许的。即使一篇文章也很难不修改。对记录做修改是很正常的。依据病历书写规范第一章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合理合法的修改病历是指针对文字错误进行。如错别字、漏少字,语句不通,表达不清,记录失误等。如男女、左右、上下等。如左卵巢囊肿切除,写错了写成“右卵巢囊肿切除”。写错可以改,因为切除的是左而不是右。篡改伪造指病历、修改内容超越文字记录错误范围,不符合临床实际情况。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法官分不清医疗技术的是非,但发现病历伪造篡改就是问题,就判医院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篡改伪造是非法的。为了掩盖医疗行为错误而进行病历修改就是篡改伪造。如误诊漏诊、误治漏治、伪造血压、伪造用药剂量,某主任出差在外,却写了某主任查房记录等。,7.关于加强医患沟通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作出以下规定:所有住院病人必须进行医患沟通,书写医患沟通记录归入病历中,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一般病人住院期间至少应有一次医患沟通记录,疑难、危重、病情变化病例以及诊疗期间病情加重或恶化、有医疗风险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病例,应多次进行医患沟通,并体现在病历中。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医患沟通,第二章 医患沟通,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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