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3337452
资源大小:44.59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6.99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docx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教研、学习、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为已经按规定缴纳学费,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保留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参照本条例给与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等。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类型之一的处分: 一 违纪通知单 二 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 记过 五 记大过 六 留校查看 七 劝退 八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受到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均自动取消参加当年班级,年级,校级各种奖项的评比资格。 二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原则上应取消其担任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负责人资格,已经在岗的应暂停其社会工作。特殊情况由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研究决定。 三 应届毕业生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不予开具成绩单、推荐信、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纪学生本人负责。 四 违纪学生受到处分的有关材料,将归入本人电子档案。 五 违纪学生违反校内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除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外,其他部门可同时按相应的管理规定、部门制度等予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分别予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 可从轻处分者 : 1 如实,主动承认错误事实,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2 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者; 3 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4 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经政教处认定应予以从轻处分。 二 应从重处分者: 1 拒不承认错误者; 2 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职工,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恐吓者; 3 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5 协同校外人员违纪、作案者; 6 在各类涉外活动、学校大型集会活动中的违纪者; 7 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 8 具有小团伙性质,且在违纪群体中起主要作用者; 9 违反运河中学关于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 10 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经政教处认定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七条 处分的权限、程序: 一 所有处分的给予必须由第一现场人填写情况记录,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三方面共同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签署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 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校长会讨论通过。 三 各年级组、安全巡视人员、校医务室、图书馆、餐厅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连同书面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转送政教处,政教处应在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四 各年级组、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果遇有困难,可提请政教处协助。违纪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事件,由政教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调查,必要时可联系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派出所予以帮助。 五 如果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年级间学生,由各年级组在政教处统一协调下开展联合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齐全情况下,分别对各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连同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转送政教处,政教处应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处分的实施,管理: 一 给予学生处分前,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应找学生本人谈话,通知学生以及家长。特殊情况当时无法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做好书面记录,政教处留存根。 二 违纪通知单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将运河中学违纪通知单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本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签字并作书面记录。 三 所有处分决定视情况必须由政教处下发正式处理决定书,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在全校范围内正式予以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政教处决定。所有处分均从处分决定书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 四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行为过密类型的处分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在处理决定做出48小时内与家长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家长,年级组,政教处各留一份。 五 受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一周后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同时年级组通知教师不再记录该生的课堂考勤;逾期不离校者,后果有违纪学生家长以及学生本人负责。 六 各级别的处分考察期分别如下: 1 违纪通知单-不低于一个月; 2 警告处分-不低于两个月; 3 严重警告处分-不低于三个月; 4 记过处分-不低于四个月; 5 记大过处分-不低于五个月; 6 留下察看处分-不低于六个月以及不低于十二个月两种。 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鉴定,年级组同意,上报政教处批准,可予以撤销处分处理。在考察期内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撤销,程序与正常撤销处分相同。 考察期间再犯者,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研究可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原处分升级。 考察期的时间必须累计,若本学期的时间不足的,应从下学期开学第二天起开始计算。 七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年级负责每月开展思想总结,汇报工作。 八 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政教处存入本人德育管理档案,不得撤销。每届学生毕业后,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 处分学生要严肃、慎重,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确、手续完备、处理结论或处分决定必须口头或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本人及家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政教处,学校主管领导,各校长等领导提出书面材料进行申辩、申诉。申诉申请须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相关单位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经复查发现处分确实有误或不当的,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重新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分 则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发违纪通知单处分: 一 上课: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等有迟到、早退现象,且迟到、早退次数累计5次,旷课3节。其中包括早读、课间操、晚自习等。 二 对学校教师、职员有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三 上课不注意听讲,出现违纪行为被任课老师记录当日课堂考勤单上,经下发警示单无效继续出现课堂违纪行为,累计达三次以上。 四 在生活区不按时休息,影响他人,经教育、警示仍然不能改正。 五 在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室、阶梯教室、篮球场等场所,不按学校规定使用设备设施或不遵守相关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利用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七 无正当理由,向同学借钱、物,没有及时归还,价值金额在200一下。 八 违反规定为经允许使用电脑,经教师警示,提醒不能改正。 九 不交作业,单科累计达 5次(含)以上。 十 被认定身上有吸烟迹象,直接进行吸烟认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违纪通知单或违纪通知单以上处分。 十一 违反学校安全规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违纪通知单或违纪通知单以上处分。 十二 从校外私自传递物品,经教育、警示不能改正。 十三 其他应当给予违纪通知单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 个人违纪通知单累计3张。 二 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达15次以上,旷课累计达9节以上。 三 私自闯入学校禁止进入的有关场所。 四 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 五 未办理正常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未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本人认错态度好。 六 无正当理由,向其他同学借钱物,未及时归还,价值金额在200元以上,1000以下。 七 携带管制器械,管制刀具等国家命令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校园,根据违纪情节,后果,本人态度等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八 住校违反住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经政教处研究同意,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九 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警告处分未撤销前,个人违纪通知单累计三张或又被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课堂早退,迟到累计达40次以上,旷课累计达18节以上。 三 在宿舍或公共场所有滋扰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污损环境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四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日记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五 公开他人的隐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六 考试期间作弊,且不听劝阻,顶撞考监人员。 七 不尊重其他民族的生活习惯,风俗及文化习惯,侮辱他人。 八 在校内外吸烟,喝酒。 九 同学之间不能正常交往,出现接触行为过密。 十 同学之间交往,不礼貌,语言粗俗,歧视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 在公共区域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等失物,未主动上交,经学校调查发现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 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 以匿名信,大小字报,BBS等形式辱骂造谣或诬陷他人者,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 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一 严重警告处分未被撤销,违纪通知单累计三张或又被给予严重警告一下处分。 二 一学期内课堂迟到,早退累计达50次以上,旷课累计达24节以上。 三 骗取公共财物。 四 私自闯入教学机要部门,窃取或欲窃取试卷及其他机密资料的。 五 在食堂扰乱进餐秩序,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影响正常工作。 六 熄灯时间后,大声喧哗,严重干扰他人休息,且不听从教师劝阻,造成不良影响。 七 吸烟,喝酒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 八 无正当理由,向其他同学借钱,物,并不能及时归还,价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 九 其他应当给予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记过处分未被撤销,个人违纪通知单累计三张或被给予记过一下处分。 二 一学期内课堂早退,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旷课累计达28节以上。 三 因吸烟受到记过处分仍不能改过,再次违纪。 四 吸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能改正,再次吸烟,造成恶劣影响。 五 在校内行为不检,不服从管理,给学校或群体声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六 其他应当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给予违纪通知单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学校的公共生活措施,教学措施如:门窗,桌,椅,照明设备,计算机,图书,电视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故意攻击,破坏或删改校园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或其他网站及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非故意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其他违反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和使用规定,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损失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违反住校生离校规定,在家长电话等方面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恶意下载电子资源,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导致侵犯版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教学区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秩序和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故意同管理人员冲突,阻挠,妨碍其履行管理责任,破坏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讲稿以上处分。 六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引起恐慌或纵火等破坏安定 团结者;纠结他人,形成小团队,造成校园不安定因素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发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 故意破坏安全器械,安全通道等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 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统一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通知单或以上处分;有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破坏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故意隐瞒传染病情或者恶意传播传染病而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社会校园文明风气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给予一下相应处分: 1 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 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信息者,给予一下处分: 1 收看淫秽书刊,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顶撞,辱骂教职员工,且不能主动认识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其他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奉还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数值较大或作案二次以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作案数值较小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劝退处分。 三 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偷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报,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参与盗窃,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一 参与打架者 1 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5 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6 持刀械,棒棍等凶器大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 打人致伤者,除按照上述给予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二 预谋策划者: 1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大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识态度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4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三 做伪证者: 1 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串通他人作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同时触犯以上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便利,条件者: 1 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 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中“其他应受到该处分的行为”的规定,在行使中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被处分人可以直接向政教处,主管校长,其他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须负刑法的法律责任者,案件由公安机关接查后,当事人即使离校直至案情清楚,处理完毕后。学校可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纪律或本条例内列举的行为,但发觉其在性格,精神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即使行使个案处理手段。 第二十四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给予本校学生任何纪律处分,均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留增删、修订的权利,各年级、各位班主任如有不解之处,请及时联系政教处。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政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