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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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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调研报告.docx

    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调研报告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 及其办公室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查办案件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反腐败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重大复杂案件联合查办的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各自为战、各自为案,致使党纪、政纪及法律处理上衔接不畅,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相互认识上的不统一。二是各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处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形成统一汇报和沟通制度,直接影响被查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甚至造成混乱无序、不安定的局面,导致党委、*工作被动。三是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政纪又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只作纪律处理,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致使个别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作出司法裁决,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致使个别违纪者逃脱纪律处分,特别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四是司法机关对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追究法律责任后,与基层党委*缺乏沟通,致使部分违法违纪者逃脱党政纪处理,或使党员身份的违法人员长期羁押在狱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五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等,只作罚款或收缴违纪资金处理,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客观上纵容了违纪行为。六是对受到党政纪处理的公职人员,处分执行不到位,既没有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也没有装入个人档案,更没有与工资调整相挂钩,甚至出现个别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仍照领工资的现象。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协调工作乏力,协调机制缺位或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根源是机制问题。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入点,以完善工作制度为重点,以预防治本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走上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总结反腐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紧紧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是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坚持党的领导是反腐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保证,是反腐倡廉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党的十七大中纪委报告明确指出,“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应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级党委必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建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各执纪执法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应设在纪委,日常工作由纪委负责。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大胆协助和代表党委组织、部署、督促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切实将执纪执法单位有效组织协调起来。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定期向党委*汇报反腐败工作形势和重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保证党委*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反腐败工作动向,指导反腐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定期向协调小组汇报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处理等情况,特别是查处以下三类案件应及时汇报。一是在领导干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依法依纪处理前,要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进行汇报。二是检察机关对已经党委、纪委研究处理的案件,在追究法律责任前应与协调小组沟通;法院在对党委、纪委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宣判前应与协调小组进行沟通。三是财政、审计、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财务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即违纪违法线索尚未公开前,报告协调小组。 二、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形成反腐败合力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等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各执纪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移交移送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工作实际,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六方面制度。 建立案件线索集中排查制度。建立案件线索集中排查制度是整合办案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步调一致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信多投、多口批办、层层要结果、督办的现象极为普遍,造成了各执纪执法机关重复查处、重复办理,不但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而且给被调查人和单位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和影响,特别是严重伤害了部分在干事创业中,因坚持原则而伤害个别人利益遭到诬告的干部创业的积极性。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套对案件线索集中收集、统一排查,从而进行科学安排分配的制度。为此,一是要实行案件线索集中收集制。设有信访举报机构的执法执纪机关,每月定期应向协调小组报送上月受理群众举报情况和正在查处的案件线索;没有设立专门信访举报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也要报送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和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组织、信访、人事部门报送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群众举报。二是要实行案件线索集中排查制。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反映内容拿出初步意见,提交反腐败协调小组查办案件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坚持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和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由组长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反腐败工作有关精神;听取各成员单位开展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查办案件联席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需要随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查处有重要影响的大案要案或重要复杂案件协调;研究各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其他机关配合办理的事项;排查案件线索,确定主办单位。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协调小组例会和查办案件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积极组织办案力量,协调处理办案中各单位分工与衔接及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贯彻落实。 建立信息沟通和案件移交移送工作制度。反腐败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其中大多数问题是由于各成员单位之间缺乏沟通,导致相互间案件移交、移送不及时,造成了违纪者没有得到追究,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受处分者没有得到落实执行等问题的产生。为此,一是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犯有严重错误,或有阻挠办案情节的,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协调小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在对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依纪处理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传递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的党政纪处分时,应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在选拔任用干部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向各执纪执法机关了解情况时,各单位应及时反馈信息。二是要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各执纪执法单位,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分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副本及时送协调小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本人所在单位,是党员的还要送达本人所在党组织。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处分决定要求的工资调整、年度考核和任用提拔、选举、表决等工作的监督、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完结后,也要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区纪委反馈情况。三是要切实加强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在作出判决、决定或裁决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其他机关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建立行政执法协作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遇到阻挠、不配合、逃避等情况,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时,应报告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积极协助。审计、财政、农业等行政执法单位,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可在事前联合发文,共同开展执法检查;需要司法机关配合的,特别是办案人员和执法人员遭到围攻可能受到人身伤害时,公安机关应全力协助。 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实践证明,联合办案不仅有利于迅速突破大案要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而且是查处重要复杂案件的重要组织方式,同时也是将查、处、纠、建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经济、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效形式,特别是在查处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方面优势极为明显。如对一些损害群众利益、加重企业负担的案件,不但要查清问题,追究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一些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损失和侵权案件,不仅仅是要处理几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反腐败协调小组和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合办案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合理分工,紧密协作。各办案单位要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合理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落实。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党委、*和协调小组例会、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使各成员单位尽职尽责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协调小组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对办案有功人员及时向党委、*或相关部门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另一方面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党委、*、协调小组例会、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在协作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案件移交移送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的;在信息沟通工作中泄密或违反其他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或建议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严肃处理。 三、抓好预防治本,深化反腐败工作成效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是党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是非也是成绩,惩治腐败是成绩、预防腐败也是成绩”。各执纪执法机关要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不断把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运用查处的典型案件开展查案治本工作和警示教育活动,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巡回法庭等形式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现身说法教育,不断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经验,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线。财政、审计、农业等行政执法单位在执纪执法工作中,要注重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钱、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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