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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执法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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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执法程序.docx

    农业执法程序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 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 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 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呈批:承办人员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牧局审核后呈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制案件移送函后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其他证据。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可原地保存;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也可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3)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3.审理: 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队长办公会审查。案情复杂的,由队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意见书应及时上报厅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长批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与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将案件处理意见书送有关部门会签。 4.告知: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告知。 5.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总队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区法制部门审核后,呈报主管局长审批。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一份归档。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七日内,承办人员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9.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10.立卷、归档。 五、行政执法期限 1.总队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是否决定立案应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7日内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2.做出处罚决定后,承办人员应当场或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我队农业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执法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武都区农业执法大队成立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大队长兼任,成员由XXX5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农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农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大队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大队对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被评为良好以上的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负责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 1.按要求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着装不整洁或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10分。 7.严格按规定收缴罚款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缴罚款的扣2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要依法行政,不以权谋私; 要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 要文明执法,不仗势欺人; 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 要团结协作,不固执己见; 要文明守纪,不泄露机密; 要清正廉洁,不索贿受贿; 要忠于职守,不敷衍推诿; 要勇于奉献,不计较名利; 要仪表整洁,不随意穿戴.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归档。 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受、整理、统计、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材料完整、齐全,不得出现缺失、破损等。 三、声像档案收集整理后,应及时交专职人员保管,专职档案员必须按年度做好分类、组卷、归档工作。 四、归档的文字材料,统一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材料齐全;归档的声像档案必须是完整、清晰的原件。 五、外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复制档案,必须经队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查阅一律在大队办公室进行,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作记号或涂改、拆散损毁。本队人员借阅档案也应办理借阅手续。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失密的事件发生。 七、销毁过期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大队领导批准后,安排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销毁。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一、没收物品要向相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有关文书及没收物品清单。 二、没收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台帐。 三、没收物品实行严格的进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进出库时应填写进出库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四、处理没收物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对依法做销毁处理的没收物品,必须由指定人员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单及 出库登记表,经总队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罚没物品。 六、对大宗尚有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一、 为加强我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素质,使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法律、法规授权或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取得执法资格,负责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政治素质。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勇于奉献的精神; 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要求做到对公民普遍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懂”,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通”,对与自己部门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要“精”; 业务素质。掌握必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熟练地运用法条,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四、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以下法律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行政管理知识; 行政法学知识; 专业知识。 五、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大队统一制定长远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对执行本制度情况,由大队定期通报,并列入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目标。 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奖励制度一、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本队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执法人员实施奖励时,必须兼顾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敢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在查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维护“三农”权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有其他功绩的。 三、奖励方式和种类: 1.精神奖励:包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包括发奖金、奖品等。 3.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执法人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确保总队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追究制度是指总队对承办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三、农业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大队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认定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当,作出错误决定,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 四、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公正、公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谁过错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当;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实施处罚行为的; 发现有违法事实,未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办案中法律依据不准、程序不完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出现争议或办错案的; 超越职权或滥用执法权力进行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已立案的案件或明知相对人违法,而擅自撤销不做处理的; 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行政诉讼决定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经调查与曝光内容相符的行政行为的; 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主动认错,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过失或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过错发生在被发现时两年以前的;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多次发生错案或错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由于执法过错导致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 故意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事后明知发生过错而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追究错案的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 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责任划分: 办案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或者由于办案人员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十、责任追究: 对需要追究一般责任的,由大队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随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局委会决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主管队长提交有关会议决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司法程序办理。 农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的“六要六禁止” 一是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三是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 四是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五是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六是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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