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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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docx
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 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在全市境内不同水域从事上述非法捕捞作业的,一经发现,由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当场没收电捕鱼机具、捕捞渔船、迷魂阵及渔获物,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迷魂阵捕鱼的,处以50元1000元罚款;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等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非法捕鱼工具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从事非法电力捕鱼、迷魂阵捕鱼活动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拆除非法捕鱼设施,积极配合市渔政站调查取证。逾期不拆除,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各乡镇水产技术服务站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打击行动。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意识,不参与、不从事各类非法捕鱼活动,一旦发生上述非法捕鱼行为,要及时向市渔政站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二O一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