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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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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docx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合理。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危险。首先是存在着危险,其次是危险须对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危险。船长的故意处分。即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且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故意的。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如果是通常情形下产生的损害,不构成共同海损。船舶或载货的保存。共同海损负担,是按被保存利益为比例计算的,如果船、货不存,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 共同海损发生后,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合理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通常情况下,先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予以认定,如果成立,则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核算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该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的宣告 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 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 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a、 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b、 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c、 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当然,保证金的权利转让是依照货物保险人退还给收货人的数目而定的。共同海损保证金所应得到的利息一般属于收据持有者。 目前,共同海损分摊担保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担保函来替代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当宣布共同海损后,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参与共同海损的理算,但通常船长或船东只接收级别较高、较有信誉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3)共同海损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理算人具体 进行理算工作。理算人依据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以及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摊的数额,并制作共同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做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仍可提请仲裁或起诉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使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避免共同危害,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由船主和货物所有人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2.不负责赔偿 船方只需保证开航时保持船只合适航行状态即可。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天灾。 战争行为。 公敌行为。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检疫限制。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暴动和骚乱。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包装不善。 唛头不清或不当。 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共同海损。受益人共同按照既存利益分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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