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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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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docx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 三 章第 四 章第 五 章第 六 章第 七 章第 八 章第 九 章第 十 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训练事故防范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装备事故防范 火灾事故防范 船艇事故防范 淹亡事故防范 触电事故防范 中毒事故防范 医疗事故防范 其他事故防范 自然灾害防范 附 则 1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 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条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 第四条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2 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严禁无证驾驶; 严禁酒后驾驶; 严禁疲劳驾驶; 严禁超速行驶; 严禁私自出车; 严禁强行超车; 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八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 3 第九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 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 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 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十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 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4 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 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 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 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 第十三条 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5 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筑物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 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实战演练中,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四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操作失误、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灭火救援事故。 第十六条 在灭火救援出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6 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乘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外;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遇有复杂天气条件、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上风或者侧风方向和安全、坚实、便于展开转移的位臵,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在处臵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战斗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防护等级佩戴安全防护装具,由现场安全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对进入现场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灾害现场应当设臵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清理无 7 关人员、车辆,并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易燃易爆灾害事故现场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条件。 第二十条 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侦察、搜救人员应当在水枪冷却掩护等保护措施下开展灭火或者救人行动。现场应有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对受伤官兵实施抢救。 第二十一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 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 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 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 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 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 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8 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 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 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 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接灭火; 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后,必须对战斗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 第五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管理、改进改装、维修保障、检测检验、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组织装备采购配备立项综合论证,9 应当着眼灭火救援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购臵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有关装备部门在拟定装备采购目录或者采购范围时,必须严格审查3C认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资质材料,严禁配备、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装备购臵合同后,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装备改进、改装的管理。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得对动力设备、传动装臵、举升装臵、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臵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臵、设备进行改动;不得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不得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不得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等。 改进、改装装备必须进行试用,严格限定改进、改装装备的试用单位、试用时间和试用程序,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切实保证试用单位官兵的人身安全,全面测试10 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改造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方可投入部队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装备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装备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战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消防装备进行大宗采购时,订购单位可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部门依据装备采购协议,对装备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条 装备仓储要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管理,定期查验、维护。超过装备保管期限或者装备状况无法判定时,严禁出库装备部队。 第三十一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仓储、使用、维护保养、退役报废等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定期组织对部队在用装备使11 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装备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部队在用装备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验情况。有关装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对采购装备、库存装备、在用装备的质量抽检,切实保证装备技术状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维修、校验、标定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装备技术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待修装备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装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性能的测试、鉴定方可投入部队使用;定期对装备进行相关校验、标定工作,校验、标定后的装备应当在装备明显部位标明校验、标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12 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按照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臵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部队单位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严格审查租赁对象和经营范围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终止租赁。 第三十九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点单位: 各级指挥机关; 各类仓库; 担负科研试验任务的单位; 集中存放重要装备器材的单位; 有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单位。 第四十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要场所: 指挥、信息和通信枢纽等;。 会场、礼堂(剧院)、大队营房、办公楼、车库等; 实验室、装备修理车间等; 档案馆(室)、资料室、图书馆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13 下列安全规定: 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场所;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在仓库、礼堂(剧院)、油罐、加油站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在指挥中心、档案馆(室)、资料室、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臵明显标志; 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 器;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第四十二条 部队在礼堂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礼堂借给地方举办重大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器材缺失以及不配套,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更换损坏、失效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4 第七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四十四条 水上消防部队应当遵守船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人员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船艇碰撞、触礁及搁浅、失火、爆炸、舱室浸水等导致船艇倾覆、浸没或者船体、装备器材损坏或者报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船艇损坏等船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防范船艇事故,应当重点做好下列活动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安全防范: 组织大型演练; 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船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 船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四十六条 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避碰规则、船艇编队运动规则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规定,加强观察了望,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正确机动,防止发生碰撞。 第四十七条 船艇上人员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和使用燃料、电器设备,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四十八条 船艇出航时,有关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当精心准备,熟悉航道、航线等情况,正确操纵,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保持水密、稳性、正常浮态,防止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15 当船艇出现船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船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船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 第八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游泳训练、水上(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淹亡事故。 第五十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时机: 组织实施游泳训练; 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第五十一条 部队组织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掌握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情况,严格把握组织指挥、漂浮器材携带、观察救护等关键环节,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游泳训练应当循序渐进。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部队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掌握作业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防止蛮干,并随16 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潜水作业。潜水作业时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十三条 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五十四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防止人员溺水淹亡。 第九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各级营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 第五十六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规定,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17 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五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五十八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电器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各种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因无知或者管理不善,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 第六十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18 车库应当安装废气排放设施,严禁在密封的汽车及车库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在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点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不明野生植物; 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防止啮齿类动物和蚊、蝇等害虫污染食物; 食品要留样备查; 参与食品制作人员不能有以下症状:黄疸、腹泻、呕吐、发烧、可见的感染性皮肤损伤。 第六十二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9 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六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六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20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六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 医疗垃圾不按规定处理; 院内感染控制不当; 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六十八条 部队应当结合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的防范,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第六十九条 部队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21 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七十条 部队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第七十一条 部队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的教育、预警和防范机制,在*部门、上级机关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人员感染和传播疫情。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各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 第七十三条 驻沿海以及其它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船艇疏散避风、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22 第七十四条 驻地震带或者震灾频发地区的单位,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建立健全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地光、地声和异常现象等震前征兆,冷静判断,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发生地震,应当尽量利用地震初期震动到房屋倒塌前短暂的时间差逃离室内;无法逃离时必须遵循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的原则,正确选择避震方式和避震空间,积极寻找出路和通气口,采取敲击和呼救相结合的办法传递求救信号,在没有听到挖掘声和搜救声时不宜大喊大叫,应减少耗氧量,防止吸入大量烟尘而窒息。 第七十五条 驻地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气象、地质、水文情况,做好防范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准备,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了解掌握洪峰形成的时间、地点、走向,分析预测可能造成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视情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 部队撤离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必须加强观察,分组快速通过。情况危急时,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部队紧急避险。 第七十六条 部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科学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设臵避雷针位臵,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和检查维护,防止雷电等产生的各种23 放电现象对人员和装备、财产造成损害。 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树下、电线杆和高压线下避雨、逗留。 第七十七条构的船、艇。 第七十八条 第十四章 附则 本细则所称船艇,主要指公安消防部队水上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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