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docx
-
资源ID:3300242
资源大小:37.60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6.99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docx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 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枪、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 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1 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公安民警携枪饮酒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酒后掏枪滋事、鸣枪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枪威胁他人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查处一般治安案件未遇暴力袭击时鸣枪、开枪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将所配枪支交给非公安民警或者不具备携带、保管资格的公安民警携带、保管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2 第十一条 指挥失误或者枪支管理措施不当,导致公安民警执行法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公务时,因未携带、使用枪支发生民警伤亡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本规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所在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公安民警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