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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股东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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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股东权利?.docx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股东权利?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股东权利? 一、股东权利包括哪些?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股东权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的具体内容因公司的类型及股东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尽一致。我国公司法没有集中详细地列举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仅在公司法第4条对股东权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他关于股东权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相关条文中。一般包括以下八种权利: (1)股利分配请求权 这是指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股利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第74条和第166条规定了股利分配请求权。据此:股东在公司存在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分配利润的场合下,有权利要求从公司获得分红。否则,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章程可对分红比例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 (2)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这是指公司清算时,股东享有请求分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了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股权转让权 这是指股东享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权(股份)的权利。公司法第71条和第137条规定了股权转让权。 (4)股权优先购买权 股权优先购买权包括新股认购优先权和旧股转让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4条、第71条、第133条第(4)款规定了股权优先购买权。 (5)直接诉讼提起权 这是指股东基于股权,针对权利侵害人对其个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22条、第152条等条文规定了直接诉讼提起权。 (6)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公司法第36条、第98条对此作了规定。 (7)选举和被选举权 这是指股东有权选举董事、监事,也有权被选举为董事、监事。公司法第4条、第37条、第99条对此作了规定。 (8)表决权 这是指股东对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有表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公司法第42条、第103条等条文对此作了规定。 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限制股东权利 笔者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法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股东享有的某些权利予以限制,甚至个别剥夺,其理由如下: (1)公司法理论将股东权利区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让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明确哪些权利是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限制,哪些权利是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予以限制。这表明,在公司法理上,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股东享有的非固有权利进行限制。 (2)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的,而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属实际的出资者。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该股东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之一。故,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价值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享有的某些权利的行使作出包括限制在内的灵活规定。 如按照公司法第42条之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作出灵活规定。 又如按照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据此当然也可以对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作出特别限制,在其出资未消除瑕疵之前,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如果受让人知道股份转让人尚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并同意受让股份后出资,同时公司其他股东也不反对,则没有必要限制其转让股份。 (4)依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时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予以除名。除名即剥夺其股东身份及全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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