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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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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1).docx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管理,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本办法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职责 2.1责任单位要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审理阶段之外的其他阶段,应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下进行,但必须由责任单位自行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阶段。 2.2分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为责任单位法律事务处理的责任人,不得以不具体经办等理由为借口推脱。在职的原单位领导和经办人有义务和有责任参加配合法律事务的处理。 2.3已被撤消的项目部,发生经济纠纷后,原项目负责人必须出面负责解决,原项目的具体业务人员必须保证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材料,由项目部的上一级单位负责人负责。 2.4 分公司及各项目部遇有对方不按时办理结算、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等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不实施约定行为时,应拟订向对方发出催告函、催款函、履行函及其他法律函件,发函前必须上报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盖章。 3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3.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3.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决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3.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3.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3.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法务部为责任单位出具诉讼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责任单位应在确保案件真实、帐目清楚的前提下,及时与原告及法院协商,公司法务部提供指导服务,争取和解,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减少诉讼费用和违约金等费用的支出。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汇报至公司法务部。 3.6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公司法务部直接参与处理案件的审理阶段,与责任单位共同解决;责任单位须全力配合,积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详细汇报全面、真实的案情,并派专人与公司法务部联络,负责经济案件的全过程,相关单位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办案所需资料。 3.7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达成和解的,其和解方案或可接受的和解底线,应由案件处理责任人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法务部审批。 3.8责任单位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事先将委托合同及费用计算报公司法务部审批。 3.9案件结案后15日内,责任单位具体经办人整理案卷、编写案件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 3.10法律纠纷发生后,因案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开支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计入具体项目成本。 3.11各基层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报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送至公司法务部,报表内容必须真实、数据文字准确、填报完整,报送的案件要根据每月情况及时更新,不得,瞒报和漏报。 4. 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 4.1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条款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资金风险实行审阅及提示,对签约和履约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实施监控,适时发布履约风险警示书。 4.2项目部对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制定防范措施,填写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表包括: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工程停、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基层单位负责收集所属项目部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表并于每季度末30日前上报公司法务部。 4.3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范围内证据保留工作的责任人。对于发函并取得对方签收盖章的书面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对方的催告函、催款函、采用公正方式送达的证明、建设单位的付款凭据及与建设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工程款延期偿还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各基层单位都要加以保管,为以后出现法律纠纷提供胜诉的依据。 4.4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应树立债权保护意识,在债权的诉讼保护时效期间之内,应主动向债务人办理财务对账手续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发催告函、申请书,以有效维护企业各项权利。 4.5各基层单位都应当时刻关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高度重视公司债权的安全,对于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实现的债权,需及时主张权利,将对外债权的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法务部,经公司法务部仔细分析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与公司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以便争取主动,实施依法清欠。 4.6对两年以上的应收帐款由各基层单位确定责任人,积极清收,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丧失诉讼权利。 5 普法教育培训 5.1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范围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的策划、组织、实施、总结工作。 5.2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全面参与、配合法律知识的普及实施工作 5.3公司每年定期开展1-2次普法教育培训。 5.4每期培训的主题与内容由公司法务部与公司领导、各部门及基层单位沟通后,根据公司工作的需求进行具体确定。 6审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6.1根据公司管理的需求,公司法务部要对公司即将出台的内部管理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6.2首先由内部管理制度的起草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规章制度评审单报公司法务部。 6.3法务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 对外合同的评审 7.1法务部对公司对外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核。 7.2主营合同的评审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流程办理,提出法律评审意见。 7.3其他经济合同的评审由所在部门、单位报公司法务部,法务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法律评审意见。 8.法律咨询指导。 8.1公司法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公司法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8.3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项目部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法律事项,应主动以电话、公司信息平台、法律事务咨询单等多种形式向公司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指导并认真听取法务部提出的法律意见。 8.5公司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事项后,应及时做出解答,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咨询,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9.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10.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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