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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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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部、*、*: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决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 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的案件处理方案; (三) 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统一安排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协助项目、分公司经理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协助并指导项目、分公司经理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审核法律纠纷案件初步处理方案,制定并向总法律顾问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正式处理方案; 组织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向总法律顾问建议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并对其办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管理; 对项目、分公司经理提出的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进行审批,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备案、协调等工作; 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 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其它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项目部、分公司经理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工作职责: 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向法律事务部报送; 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纠纷相对人的相关资料等; 在法律事务部的协助指导下,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全程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总结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三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保证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必须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合法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即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相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既有利于解决纠纷又维护企业利益的处理方式; 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采取诉讼、仲裁手段予以维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等相关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仲裁的恰当时机; 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仲裁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被申请仲裁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协商的方式化解被诉、被申请仲裁风险。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及时转交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处理,并报送法律事务部。 涉案单位有关部门或非法人单位报送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争议的焦点等; 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案件证据资料情况及涉案业务的经办人员对案件事实陈述的书面材料; 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情况进行登记,并应当为法律纠纷案件建立专门卷宗,收集、整理和保管案件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管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拟定案件承办人,并报请总法律顾问审批确定。 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实行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负责制,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为办理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原则上由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担任。 案件承办人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对法律事务部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和总法律顾问审批。 第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或者涉外案件; 涉及群体性及系列性,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单位内部有多种不同处理意见; 对审理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 受到比较大的外界干扰; 单位内部缺乏案件处理人力资源; 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认为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单独或与法律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同接受委托,作为案件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加案件审理并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案件代理人必须有一名为单位内部人员,且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证据等各种涉案资料,办理相关法律文书,向法律事务部提交案件的初步处理方案或代理意见。 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调查案情、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法律纠纷案件实行评审制度,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或与对方协商处理前,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初步处理方案进行评议、审核,形成案件正式处理方案,报总法律顾问审批。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应当由法律事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对处理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方式为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 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可以不进行评审,由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案件代理人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重视提起反诉、证据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律时效确认等重要诉讼权利,以及工程款优先受偿等合法权利的运用。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避免或减少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十三条 经总法律顾问批准采取非诉协商方式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和案件承办人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应以互谅互让为方针,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准则,积极促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解决。 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期间,案件承办人不应停止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对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建议,由法律事务部报请总法律顾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代理人应向法律事务部提交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诉讼、仲裁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应采取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按季度编制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并对发案原因、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统计表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四章 内部经济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减少讼累和不合理的支出,我公司与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应由争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总法律顾问出面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争议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应由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或单独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处理。 争议双方共同向集团公司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的,或争议任何一方向集团公司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书面通知争议另一方的,均应视为向争议对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未经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争议双方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协调处理申请书应包括争议双方、争议事实与理由、请求处理事项和争议各方领导出面协商处理的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经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并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第三十一条 争议双方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执行申请。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执行组,报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有权通知财务等部门协助执行和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向争议双方出具终止协调处理的书面通知,争议任何一方可按有关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五章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涉案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向集团公司报送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或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由其法律事务室部面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对于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在纠纷发生后5日内由其法律事务部书面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对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处理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所属集团公司、公司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等; 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处理措施和效果; 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方案。 经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书面结案报告和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协调;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经过协调,认为需要报有关部门协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协调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报请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发生后处理、备案情况; 案件影响分析; 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六章 恶意法律纠纷案件的通报 第三十九条 恶意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与各单位存在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业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其居住地、权力、地位、社会关系等各种优势、或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采取在签订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时,合同履行中另行约定等方式,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索赔、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等各种纠纷案件。 第四十条 发生恶意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应全力收集证据、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在案件发生的20日内将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资料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于报送的恶意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确认为恶意法律纠纷后,对于进行恶意法律纠纷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并向公司发出警示通报后,公司在选择合作方时,不得与通报中所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业务往来。公司与通报中所列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协商解除;无法解除的应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将对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法律工作人员、承办案件的项目、分公司经理等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如在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涉嫌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法律事务部向公司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公司领导批示同意后将该法律过错行为移交公司监察审计部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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