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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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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docx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x月x日电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党委、*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党委、*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 第九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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