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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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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docx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 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 假币收缴程序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其具体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交还持币人。如假币持有人拒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经办人应在假币持有人签字栏注明“*拒绝签字”。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同时经办人员填制发案情况报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以上、假外币10张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徦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指定两名假币管理员并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假币收缴后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1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可疑人民币,经鉴定后确定为假币的,假币予以没收,并向解缴单位出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三章 假币鉴定程序 第十条 如持币人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时,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货币鉴定申请书并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货币鉴定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金融机构留存; 第二联交申请人。货币鉴定申请书由收缴单位提供。货币鉴定申请书填写要素要齐全完整,货币真伪认定结果栏内应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较强鉴定能力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假币鉴定工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无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自收到持币人书面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货币真伪鉴定书填写要素应齐全,由鉴定人、复核人签字后并加盖“假币鉴定专用章”;如鉴定的货币有不同面额或版别应分别填写。 第十五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收回持有人假币收缴凭证交收缴单位按照残损人民币处理, 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后退还持有人;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鉴定为真币的,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假币收缴凭证;鉴定为假币的,鉴定单位将假币退还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六条 鉴定人员在鉴定货币时,应通过人工和货币真伪鉴定仪器检测,并做出鉴定结论。对污损严重、部分防伪标记缺少不易鉴别的疑难币,应填写货币鉴定申请书申请上级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章 假币保管与解缴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应在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收缴的假币交本单位假币管理员登记、保管,交接无误后在假币收缴登记簿签章。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比照人民币管理的规定,按双人管理、账实分管的原则进行保管,主管部门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用于记载所辖营业网点解缴的假币,并做到入库保管、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假币解缴。金融机构假币解缴时应逐级填制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解缴清单。假币解缴清单由解缴单位填写,一式二联,解缴单位应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解缴人、业务主管、复核员、经办员名章,要素填写齐全完整。收缴单位在假币实物与清单核对无误后,加盖收缴单位“假币收缴专用章”、经办人和复核人章。假币解缴清单第一联留存记帐,第二联退还解缴单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账务核算,打印“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入凭证”,加盖接收单位、业务主管、复核员、经办员名章,并连同假币解缴清单退还解缴单位保管。 各地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假币解缴按照系统管理的原则,即:各地市金融机构应将2 所辖市区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逐级收缴汇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解缴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 各县金融机构的假币解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人民银行各县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解缴。县各金融机构每季度末将所收缴的假币集中后,解缴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人民银行县支行每半年将辖内收缴的假币集中汇总后,按照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了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账务核算,打印“假币调运凭证”一式三联,并连同假币实物解缴人民银行当地市场中心支行。每半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通过反假货币子系统逐级申报销毁计划,批准后假币实物在销毁点行统一销毁。 第五章 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人民银行授权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受理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的资质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进行授权。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具有货币真伪鉴定资格的金融机构在营业室醒目位置悬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第二十二条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假币收缴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核发、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的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系统组织的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人员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本系统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及人员名单,人民银行县支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适时组织反假货币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本单位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定期培训,逐级备案。凡遇有岗位调整、人员变动,金融机构应及时收回证书,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因保管不善将证书损坏、丢失的,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培训、考试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专用凭证、印章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为营业网点统一刻制带有机构编号的“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等,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造册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如有机构变更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货币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是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重要凭证,各金融机构要设立领用凭证登记簿,实行专人保管,如出现作废情况应与使用完毕后留存联一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辖区的假币收缴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 假币收缴、鉴定程序与实物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否按规定悬挂; 反假货币各种专用凭证、印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反假货币业务培训情况; 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3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之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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