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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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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名词解释.docx

    债权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 债务 :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4. 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5. 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6.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7.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8. 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9. 单方允诺 :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10.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 12. 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13.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4.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5.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6.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17.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18. 债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19. 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 20. 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2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2.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 23.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4.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25. 迟延履行 :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 26. 瑕疵履行: 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7.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28.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29.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30. 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31.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3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34.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35.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6.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38.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39. 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40. 预先追偿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1.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42.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43. 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44.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45.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46.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7. 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 48.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9.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0.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1.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法名词解释: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5. 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6.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7.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8.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1.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2.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3.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4.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 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6.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19.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 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 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 25.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6. 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0.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 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 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3.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 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5. 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6. 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7. 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 38. 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9. 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 a9 , _4 f9 t5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40. 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1. 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2. 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43.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4. 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45.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6.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7.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8. 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 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50. 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51.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2.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3. 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54. 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55.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56.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57.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58.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59.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60.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61. 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62.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3.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4.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65.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66.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67. 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68. 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9.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0. 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1.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2.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73.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74.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5.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76. 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77.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78.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79.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0.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81.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2.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83.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4.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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