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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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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长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州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见附件1:长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局。先由县局财务室与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预拨资金直接支付到各项目执行单位。各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各村卫生室。第八条  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40%。第九条  按照长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县卫食药监局组织县属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进行拨付。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户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年初将不低于40%的专项资金预拔到村级卫生机构。第十三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四章  资金监督第十四条  县卫食药监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县卫食药监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设备采购和培训经费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列费用的支出:(一)直接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药品支出、材料支出、非财政资本性支出、医疗支出、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宣传资料制作费、专家授课费、电话补助费、卫生津贴、宽带费、档案录入费、档案更新费、加班费等),直接费用按项目分类直接计入相应的科目。(二)间接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包括临时人员(抽派、临聘)经费支出、房租、交通费、油费、包车费、其他应摊费用等,间接费用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际消耗分摊计入科目。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需的办公用品,本着“适用、适量、适度”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属固定资产的,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必需的计算机等大型办公用品,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配置。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或接受本项目捐赠以及调拨的,用于开展项目工作的办公用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器、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笔记本等)、药品(包括:检查、诊断用药,疫苗等)、试剂、材料等物资,入库纳入单位财务,由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出库时要填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物资出库清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发货人和领用人共同签字认可后列入相应的项目成本支出。出库单作为报账凭据使用。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理,对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下列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经费列支:(一)购置医疗仪器设备;(二)房屋维修和改扩建;(三)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四)人员培训;(五)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六)各种赞助、捐赠;(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  县卫食药监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执行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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