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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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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课件.ppt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目录,第一部分 减免税综述一、关税减免概述二、我国关税减免的沿革三、主要减免税政策介绍(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三)、科教用品第二部分 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 一、减免税项目备案(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二)自有资金项目备案 二、免税申请表的审批(一)外商投资项目(二)自有资金项目(三)科教用品第三部分 关于重大装配技术装备及增值税转型后优惠政策调整一、关于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二、相关建议第四部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的说明,第五部分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一)异地监管(二)设备退运(三)设备结转(四)抵押贷款(五)解除监管第六部分 规范化申报,第一部分 减免税综述,一、关税减免概述,关税的减免有时又称为关税优惠,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如同征收关税是国家有关政策的体现一样,关税的减免也是执行这些政策的一种灵活性措施,它是海关关税管理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设备减免税:根据海关法第五章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海关的减免税业务主要有三类:特定减免、法定减免和临时减免。特定减免是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是我国海关减免税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和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外,其他属于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目前,我关的减免税业务主要针对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包括减免税项目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三大部分。,二、我国关税减免的沿革,早期雏形:我国最早的关税减免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主要是对进口科教用品实行免征关税优惠。1979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口税收优惠。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许多优惠政策已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从1993年起,先后对特定减免税政策进行了四次大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四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除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征值税。国发1997(37)号文是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基础文件,是目前减免税审批的主要依据。具体特点为:1、减免税政策涵盖面广,既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又包括内资项目;既包括技改项目,又包括基建项目,还包括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2、优惠政策实行地区统一,不再划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和其它地区,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进口的设备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免税的商品有所限制,对国内能够生产、已有国际竞争力的设备,国家不再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内资和外资项目分别制定了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三、主要减免税政策介绍,(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1、96年4月1日以前的批准成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0月1日起,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2、1996.4.1-1997.12.31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称结转项目)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但此类企业无需出具鼓励项目确认书。3、1998.1.1以后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88年1月1日,2002年4月1日,2005年1月1日和2007年12月日四次调整。具体参照执行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日期为准。4、自有资金项目99年10月国家为扩大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即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为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备件可予办理免税。自有资金项目办理时类似国内投资项目,凡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不予免税。5、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对照外商投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办理,但构成生产规模的中试设备,施工机械、特种车辆不予免税。,(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国内投资项目俗称技改项目。我国国内投资的关税减免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对生产型企业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减免税。1998年起,我国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后,受惠主体扩大,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企业,医院、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只要其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进口设备的免税,但免税商品的范围有所限制。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目前,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全部在苏州海关办理。,(三)、科教用品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和和(2007年第13号)的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目前,常熟地区办理科教用品的单位仅常熟理工学院和常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两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该性质项目进口设备,符合规定的仍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而不用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第二部分 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一、减免税项目备案,所谓减免税项目备案,指对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项目,项目单位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查认可后,在海关取得减免税资格的过程。项目单位应在首批减免税货物进口之前,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手续。,(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鼓励项目确认书(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鼓励类项目需提供);(3)进口设备清单(正本);(4)外经(贸)委的批复(正本)和发改委的核准通知(正本);(5)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6)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企业对自身情况以及生产产品情况的承诺函;(9)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和单证。注意事项:备案时海关会认真审核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吻合,引进设备清单与其生产是否相关。增资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对待,需提供的有效单证同上。对批准设立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资后一次增资或累计增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项目,需上报南京海关批准。,(二)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所谓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是指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零配件(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有资金备案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精神,只有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方能予以备案。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6)验资报告;(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项目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有资金项目,需报南京海关审批。,二、免税申请表的审批,免税申请表的审批,是指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凭此证明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2)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3)设备的图片、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4)企业承诺书;(5)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供);(6)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对单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总值超过150万美元的减免税申请,需报南京海关审批。,(二)自有资金项目企业办理自由资金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2)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3)设备的图片(正本);(4)设备部件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5)企业承诺书;(6)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部件清单(正本);(7)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则海关将不予受理。,(三)科教用品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惠。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申报科教用品免税资格的单位需向海关提供如下文件(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鉴于军队单位不同于地方单位,对军事科研机构免于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因机构改革导致上级主管部门由原政府职能部门转变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其下属科研机构仍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予以认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注意审核规范申报,一般要求提供样本说明。目前注意,不包括中试设备、样品制备和装置等用于为实验提供少量检测或者化验样品的制备装置属于不予免税进口范围。,第三部分 重大技术装备及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一、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调整,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6 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年第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该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政策由先征后返调整为予以免税,政策执行和操作进行了微调,相关企业要加强对该通知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和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二、关于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一)涉及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有关文件2008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设备购置列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该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依据该公告,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了103号公告,明确了该政策的相关执行问题。,(二)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的说明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具体包括103号公告列明的八类项目和企业。,2对1998年1月1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鼓励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为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出具,其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 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并申报进口的,如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可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2009年6月30日。(2)确认书为2008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具,自2009年1月1日起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项目下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对其项目下进口设备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予以作废,并重新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免税证明,由此产生的滞报金,予以按规定免征。,3对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4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以及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征免性质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5,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第十类(一)、(二)、(三)项所列的机床及压力成形机械,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相关建议,1及时联系相关企业,对有关已在海关备案的鼓励项目进行清理,如属于重大技术装备生产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申报,争取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税,用足用好政策。2加强与减免税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掌握政策细节,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联系电话 66084125,联系人 黄军)3鉴于机电产品品种多、更新快、型号复杂、单价高等特点,商品归类、审价的技术含量较高,建议企业尽量转关至常熟口岸。4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于设备可进入抵扣范围,部分企业有技术改造的需要和动力,在引进新设备淘汰旧设备时,应注意是否在海关监管期内,如果在监管期内的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5增值税转型后,对鼓励项目进口设备的关税部分仍然属于减免范围,审批手续没有变化,请有关企业继续做好申请报批工作。6积极关注政策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第四部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是对各类减免税政策性规定的汇总和概括,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减免税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管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减免税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具体包括:1明确了减免税备案的管辖 2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审批的程序 3明确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4明确了减免税货物的处置要求 5明确了在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中海关和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37条: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第五部分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一)异地监管,所谓征免税设备异地监管,是指企业因故需要跨海关监管区使用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企业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2)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监管、结转报批表;(3)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4)设备进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5)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二)设备退运,所谓减免税设备退运,是指企业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至境外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企业办理减免税设备退运手续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退运书面申请;(2)设备退运协议(3)退运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三)设备结转,所谓征免税设备结转,是指企业因故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出售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企业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结转书面申请;(2)设备结转协议;(3)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4)转出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5)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6)转入企业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减免税货物结转由转出地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转入企业根据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要求,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在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形式报关手续,由转入地海关将联系函回执发回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凭联系函回执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四)抵押贷款,所谓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境外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外国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企业办理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手续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贷款用途的说明;(2)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3)抵押物清单;(4)抵押物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5)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6)银行承诺书;(7)企业财务报表;(8)抵押物固定资产凭证;(9)如系续贷,需提供企业抵押物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注销登记通知书,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注销联系单、还贷证明单等;(10)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不可用于抵押。企业取得的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抵押物的折旧净值。,(五)解除监管,所谓设备解除监管,是指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需要海关开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一年后,海关不再受理解除监管申请。监管年限及计算方法:(1)船舶、飞机的监管年限为8年;(2)机动车辆和家电6年;(3)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4)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企业办理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2)解除监管设备清单;(3)设备征免税证明进口单证(复印件);(4)设备固定资产凭证。另外,再和大家说一下外商自用物品进出境手续的办理。“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护照等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如非本人到场办理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相应的委托书。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必须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即居留期超过一年方可办理,同时进出境自用物品的数量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为限。这里要注意的是,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征税进境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第六部分 规范化申报,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征免税证明是直接用于企业通关的,所以减免税申报时也必须按照目录的要求结合不同商品编码的规范对品名、品牌、型号、用途等要素进行规范化申报,以提高工作效率。,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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