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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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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1).docx

    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长顺县鼓扬中学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四川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通报全校。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者; 2、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 3、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4、骑车进出大门,或在校内骑车以及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的;或带篮球、足球等进入校园影响教学秩序者, 5、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者; 6、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三、纪律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 2、考试舞弊者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 3、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将手机、游戏机、MP3等带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打球,不听劝阻者; 4、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5、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不接受教育者; 6、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 7、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8、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9、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2、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3、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6、课间追逐打闹或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踢球、打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偷盗国家和集体财产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8、多次阅读或传播黄色淫秽书画或光盘,不接受教育造成恶劣影响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4、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5、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对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县教育局批准后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一个月者; 3、多次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屡教不改者; 4、经常破坏教学秩序,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师生家长意见很大,道德品质极坏者; 5、打人或指使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学生、老师,造成严重后果者; 6、偷盗、勒索、赌博、吸毒、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极坏影响者; 7、加入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律者。 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受纪律处分者,家长陪同公开检查 有享受国家补贴者一律停发。 四、纪律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政教处、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 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要积极协助政教处、门卫室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年级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务会讨论决定。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室批准公布;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3、政教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4、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政教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勒令退学。 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审查。 3、经政教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但对留校察看处分的撤消,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政教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4、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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