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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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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x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动产融资业务规范化、统一化的监管操作体系,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操作环节主要包括九个部分:监管项目启动、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到货与入库管理、货权管理、价格管理、核库和巡库、赎货与出库、对账及监管项目跟踪管理、保险和档案管理。 第四条 上述涉及内容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巡库核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动产融资岗位设臵及职责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交易1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管项目启动 第六条 动产融资业务经授信审批同意后,对我行委托监管商进行抵/质押物现场监管的动产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模式和客户用款计划确定监管项目启动时间,做好入驻监管准备工作。 一、分行书面通知监管商入驻监管时间及我行监管要求;监管方结合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和我行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操作流程,并发送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审查备案。 二、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业务模式、监管模式选择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及协议,签订前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对合同、协议进行专业性审查,审查后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与协议签署过程。如合同、协议需修改、增加相应的约定条款的,必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针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的授信业务,相关协议应明确监管商对运输过程的监管责任。 监管商输出监管模式下,监管商需与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签订分行认可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监管场地详细范围,且注明为中国民生银行监管业务使用,保证监管商对监管场地的使用权,并落实监管商对货物的实质性监管。 2 在抵押监管的模式下,如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负责审查监管商是否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交易融资中心进行复核。如监管商无法提供有关使用权证明的,监管商应在监管协议中承诺其已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期交所指定交割仓等公共仓场地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在业务操作中应约定我行作为存货人,或由我行、借款人、监管商及公共仓储方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公共仓储方在监管过程中的相关仓储义务。 三、分行负责督促监管商按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要求明确监管人员及相应安排,进行项目流程等方面培训及操作前沟通学习,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签、单据、凭证、台账等日常监管资料。 四、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场地应符合我行业务管理需要及抵/质押物保管要求: 监管场地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口、码头及针对特定商品或监管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管场地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二十四小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 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监管项目中如抵/质押物为特殊类商品,仓储方应具备特殊的仓储资格,监管场3 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 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抵/质押物数量、重量度量工具; 其他与具体监管项目相关的必要条件。 五、监管商进行监管场地调查和整理,配备安全、消防、计量和生活等日常监管设施,确保监管人员二十四小时监管需要。 六、监管商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监管项目启动: 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放款核库前通知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对货物进行清点盘库,确定各品种货物价值、数量等信息,并协助我行收集相关权属、品质资料。 预付转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上游企业发货入库前通知监管商人员入驻监管场地,进行货物入库前准备。 第三章 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 第七条 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分行应安排客户经理按我行格式合同管理、双人面签等制度要求,结合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模式与受信人、相关担保人、上游厂商等签妥协议文本,合同签订过程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与,以确保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动产抵押方式的动产融资业务应按我行现行动产抵押操作要求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方式的动产融资4 业务应在货物入库后办妥货物出质手续。 第九条 根据分行内部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的不同,动产融资业务放款审查职能由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和放款中心完成,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实质性审查,放款中心负责形式审查。放款审查前须完成额度申请、核价、核库及相关权属、质量、保险审查资料收集工作,具体操作及后续审查参照相关细则及办法。对于涉及全国性监管商监管额度或核心厂商总对总额度的,须填写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使用审批表或核心厂商回购额度使用审批表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请,获批后方可放款。 第十条 收款确认 针对预付类业务,分行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银行承兑汇票送达及回执取回等工作环节: 一、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银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或其授权的收款方;融资方式为开立信用证的,信用证受益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进口合同的供货方。 二、融资方式为贷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方,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以银行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授信终审意见另有规定的按终审意见执行。 三、办理首笔业务时,银票的送达原则上必须由我行两名工5 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后续业务,分行应尽量以我行人员实地双人送达的方式递送票据,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分行认定并签署合作协议的专业物流商送达,分行应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议明确交票和签收等有关事项。分行通过快递送票且无法签署合作协议的,应按总行运营管理关于票据传递和送达的相关操作规定办理。 四、供货方收到银票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或收款证明,在十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确认函如非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的,应由三方协议指定的供货方签收人签章。首笔业务采取银票方式的,确认函直接交付我行工作人员,并由其携回交交易融资中心归档保管。 第四章 到货与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须由我行或监管商进行监管。现货模式下货物直接存放我行指定仓库,分行、监管商现场核库并确定权属后,由抵/质押人出据动产抵/质押清单,分行、监管商在动产抵/质押清单上共同签章确认;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动产抵/质押清单核价,同时填列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交由监管商处执行核库、核价、出账审查等监管工作。 6 第十二条 先票/款后货模式下的到货与入库 卖方收到我行银票或款项后,在约定的发货期内将货物发到我行指定仓库,上游卖方发货单注明我行或我行代受信人为收货人,于发货当日通知我行相关发货情况,到货后与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商及受信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卖方代办运输的,应经授信终审审批同意,并明确运输方、运输方式、在途保险、接货仓库等相关事项,分行落实专人跟踪。 分行根据卖方发货情况安排货物接收事宜,并督促监管商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每次入库时,监管商应核实上游卖方发货单上载明的货物品名、材质、规格、重量等信息是否与实际到货信息相符,如实际到货信息与发货单不符时,监管商应即时反馈至交易融资中心。 二、监管商根据入库情况打印入库单,借款人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监管商向分行出具动产抵/质押清单。 三、监管商每天根据实际出入库数量,及时更新动产抵/质押清单,于次日发至分行,原件按月交接。 四、监管商根据我行的每次开票信息,核算卖方向借款人所发货物的价值,若到货期内票面下的货物仍未到齐,应即时通知分行。 五、监管商负责对相关货权、抵/质押资料的收集。监管商7 收集的资料一般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 第十三条 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转现货模式 如企业需要叙做押汇等授信方式转现货抵/质押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价格盯市应从开立信用证之日开始,开证时应将所开立信用证项下货物进口价格按以下公式推算该批货物的完税价格 ,该完税价格为该笔业务项下担保货物进行盯市的初始价格,如推算结果明显高于国内销售公允价的应谨慎处理,要求客户提高保证金或暂缓出账。 信用证来单后,申请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后,分行或产品部门出具对单据处理的意见,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根据当时国内销售公允价核定价格。 二、报关报检: 由分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交易融资中心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送达报关公司或仓储监管商,办理交接手续,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 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交易融资中心人员或仓储监管商人员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 8 报关报检手续办理完毕后,货物由指定的运输方运至我行指定仓库。 第十四条 抵/质押物在仓库内应分企业、分区域独立存放,对质物要求悬挂、粘贴我行所要求的质押标识,同时分行应落实对质物的实质性监管,确保抵/质押的有效性。 第五章 货权管理 第十五条 权属审查 一、分行应建立货权资料出账前审查、出账后动态核实机制,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货物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出现法律瑕疵。 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抵/质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运输货运单椐、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我行应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审查流程如下: 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对货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是抵/质押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9 性负第一责任。 首次出账时,巡库核货岗和客户经理需到现场核查货物,并核对货权资料和抵/质押物类型规格是否一致。 货权审查岗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 在出账后的日常监管操作中,对于阶段性回购模式存在抵/质押物不断入库的情况,分行应负责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审查。 分行可要求监管商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资料收集和形式审查,并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巡库核货岗在日常巡库时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检查核实: 1、我行与监管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应明确要求监管商负责收集货物权属资料。 2、一般情况下,监管商收集权属资料范围应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监管商在日常审查中,一旦发现抵/质押物权属存在瑕疵,应立即同分行巡库核货岗联系。 3、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 4、巡库核货岗进行日常巡库时,对监管商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如有疑10 问,可将权属资料带回行内进一步审查核对。 如果监管商不配合以上工作,分行应指定经营单位客户经理或专人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收集和审查。 第十六条 品质检验管理 一、根据抵/质押物可鉴别难度的高低,在抵/质押物的品质检验方面,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确保抵/质押物质量: 提高业务人员质量鉴别能力; 选择具有押品质量鉴别能力的监管商; 引入第三方合格质检单位等。 二、对动产融资业务项下抵/质押物的品质检验要求如下: 非进口货物 1、企业自产货物 抵/质押物为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货物品质应由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企业与我行有多年业务往来,我行对其产品有足够认识度的,可在申请授信时提出申请,经授信审批同意可予以免检。 2、非自产货物: 上游生产厂家出厂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的,出账和后续入库时提供随车的质量检验报告单,与抵/质押物相对应。 生产厂家出厂不提供质检证明的,货物品质应由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企业与我行有多年业务往来,我行对该11 货物有足够认识度的,可在申请授信时提出申请,经授信审批同意可予以免检。 进口货物 进口物资的检验方式通常包括装船地的质检和国内商检。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货物,品质检验以国内商检报告为准。 2、未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货物,要求出具国际独立第三方质检报告或国内商检机构质检报告。 第三方检验要求 1、某些特殊抵/质押物要求第三方质检机构定期进行抽检的,其检验机构必须是分行认可的检验机构,且与授信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一般情况下,我行或我行委托监管商人员现场监督检验机构现场抽样过程或送检过程。如有必要,由交易融资中心负责监督第三方质检。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价格管理 抵/质押物价格管理包括价格核定、逐日盯市和跌价补偿等工作: 一、分行应综合考虑成本价、市场价、变现费用等因素按不12 同的押品类型、交易模式等选择相应的核价方法,基本原则包括: 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原则审慎核定抵/质押物价格。 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我行处臵抵/质押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 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在产品可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二、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应对抵/质押物价格进行持续跟踪,包括记录抵/质押物每日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价格信息。 三、针对不同的货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授信审批部门终审意见中应明确约定跌价空间,跌价空间限制一般为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现货抵/质押模式价格核定 一、现货动产融资业务首次出账、提货、换货、价格发生变13 化及预付转现货前进行抵/质押物价格核定时,价格管理岗人员应严格按照终审意见以及操作流程的要求确定价格核定基础并进行核价。 二、价格管理岗人员应通过受信客户提供的采购或者销售发票、价格信息网站等途径了解抵/质押物价格信息,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核定价格。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抵/质押物所在行业的特征、抵/质押物价格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为确保授信风险,价格管理岗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形成抵/质押物最终核定价格。 三、价格管理岗人员核定价格后,形成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盖章确认,以传真形式发监管商执行,并应向监管商索要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回执。 四、价格发布后,若经营单位对价格核定有异议或申请调价时,应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提交调价申请书,详细说明调价原因,并准备抵/质押物近期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价格管理人员根据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调价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预付类业务价格核定 一、预付类业务需要价格核定的主要包括未来货权质押开证、阶段性回购。 二、预付类业务出账时,价格管理岗需对抵/质押物价格进14 行审查,根据购销合同价格与盯市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如盯市的市场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差距较大,应对原因进行调查,防止抵/质押物不足值。 三、预付类业务到货转现货抵/质押后,需重新核定货物价格后抵押或出质。 第二十条 逐日盯市管理 一、逐日盯市是指对动产融资业务项下已抵/质押给我行的货物的价格,由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跟踪。 二、价格管理人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对跌幅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抵/质押物,应立即报告中心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知会客户经理,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 三、为了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的市场行情,交易融资中心应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商务网、百川资讯、抵/质押物专业网站、各地贸易市场价格行情通报、巡库人员现场了解到的当地市场情况等。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等特征,能够帮助我行及时获取正确的市场信息。 四、分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各业务品种价格信息以OA公告、公共网、邮件等形式公布,及时更新,供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参考。 五、价格管理岗每月应制作货物价格走势图并发送各经营单位,以达到控制风险以及对业务开15 展提供信息支持的目的。 六、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和审批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对抵/质押物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跌价补偿 一、跌价补偿制度是指抵/质押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保证金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抵/质押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我行与出质人约定的跌价空间限制一般为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明确表述跌价补偿的要求,并明确规定若出质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四、价格管理岗对跌价幅度超过当时约定的幅度的抵/质押物品种,应立即向经营单位发出跌价补偿通知,要求受信企业按要求补足货物或保证金,价格管理岗负责跟踪处理到位,以确保我行的资金安全。 五、跌价补偿计算方法 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 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现货16 物总数量 六、预付类跌价补偿 阶段性回购模式 1、已发货物跌价补偿 根据卖方已发货物数量和交易融资中心核定现价,计算出已发货物实际价值,卖方已发货物价值减去货物现核定价值即需要补货货物价值。计算公式为: 已发货部分需补货货物价值=卖方已发货物价值-货物现核定价值 已发货部分需补货数量=已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物价值/核定价格 已发货部分需补保证金=已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物价值*抵/质押率 2、未发货部分跌价补偿 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客户经理与卖方和监管商的对账情况,确定购销合同项下卖方未发货数量,未发货数量乘以初始核定价格与交易融资中心现核定价格的差额,得出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计算公式为: 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未发货物数量* 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数量=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现核定价格 17 未发货部分应补保证金=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抵/质押率 若价格下跌后,卖方对购销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导致购销合同发货数量变化,客户经理需提供卖方调整价格的相关证明,并和卖方进行对账,确认卖方未发货价值,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卖方变动后的价格,确定是否需跌价补偿。 国际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 1在途期间的跌价补偿 自信用证开立之交易融资中心应建立日常价格跟踪制度及跌价补偿制度,对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跟踪,货物在途期间应将初始核定价格与现阶段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比较,当进口货物完税价高于我行认可的公允价时,应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 +其他合理费用 应补货物价值=进口购销合同数量* 应补保证金=补货物价值* 2转现货质押后跌价补偿 转化为现货质押后交易融资中心对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跟踪,价格下跌至一定幅度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担保措施。 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 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现货物总数量 第七章 核库和巡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库 一、核库由交易融资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核库人员在核库前记录核库日期、类别和项目名称等相关内容,由安排人签字确定后进行核库。 二、核库要求: 现货抵质押业务 1、首笔业务 额度项下首笔业务出账经办客户经理应与交易融资中心巡库核货岗共同现场核库,并共同签字负责。 2、非首笔业务 对A类监管商业务,额度项下非首笔业务出账如果经查询监管商货值未发生变化或高于底线控货值的,可由交易融资中心负责人根据控货值查询结果及监管商以往监管记录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库。 B、C类监管商业务,额度项下非首笔业务出账和静态模式以货换货需由交易融资中心核库。 19 预付类业务: 预付类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负责人根据监管商监管记录情况和与我行对账情况决定到货后是否进行核货。 三、核货主要内容: 1、抵/质押物的品种:以终审意见和操作流程确定的种类为准,不得接受确定种类之外的抵/质押物; 2、抵/质押物的权属:检查核实存货人的名称是否为出质人,主要核实企业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等资料; 3、抵/质押物的数量:主要依据企业存货账务、货运单据等资料,核查监管商提供的盘点报表,并结合现场实际清点核实的结果来确定; 4、抵/质押物的品质:参见第六章第十六条品质检验管理; 5、检查仓库货物进出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我行的标准,核实存货余额是否大于等于抵/质押物最低价值; 6、检查仓储条件和抵/质押物储存情况,抵/质押物在仓库中的摆放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标识,对易燃、易损物品的保管有无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巡库核货员在核货报告书上记录核库情况,签署核库意见。首笔业务则由巡库核货岗和客户经理共同在核货报告书上记录核库情况,签署核库意见。监管单位在核库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20 五、核库完毕后,巡库核货岗填妥核货报告书于当天或次日交回交易融资中心。 第二十三条 巡库 一、交易融资中心巡库核货岗应按照巡库频率和巡库要求,对监管仓库、监管商和监管抵/质押物进行巡查。 二、巡库频率以监管商评级结果为依据,具体为: 项目 A类 B类 C类 监管模式 监管商自有库监每季一次 每两月一次 每月一次 输出监管 每两月一次 每月一次 每月两次 针对单笔授信,如总、分行各级审批部门终审意见有特殊要求,应从其规定。 以上巡库频率是针对交易融资中心巡库人员的巡库间隔要求,客户经理应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做好对押品的贷后跟踪管理和核查工作。 三、监管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监管商内部风险控制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重点检查监管商库存抵/质押物进出库记录及操作手续是否齐全。 2、监管商主要业务操作人员的行业经验、对我行入库核查的配合情况以及监管人员轮岗情况。 3、仓储监管条件核查,主要检查仓库是否达到抵/质押物保管所需的条件,如防火、防盗等安保体系的落实情况;易燃、易21 爆、易损货物的保管有无必要的安全措施;需防潮、防晒、防腐蚀的抵/质押物是否有专门的防护措施等。 4、监管商是否按事前制定的监管方案进行监管操作。 四、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1、监管商是否划分特定的仓位或相对独立的场地保管抵/质押物,是否粘贴或悬挂我行所要求的质押标识。 2、审查运输单据、入库单、发票或付款凭证等资料,核实抵/质押物权属。并现场抽查企业提供的运输单据、发票等凭证的原件,核查和提供的复印件是否相符。 3、根据运输单据、入库单等资料与仓单或动产抵质/押清单进行核对,检查抵/质押物生产厂家、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价值等方面是否达到我行要求,并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点数核查。 4、现场抽点抵/质押物,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抵/质押物总数的10%。对于抵/质押物数量低于100件的或监管总量不大等情况下,如汽车、油品和贵重金属抵/质押等必须实行全点。对有外包装的抵/质押物,分行应设定抽检比例,随机抽样开包装检查内部的抵/质押物应符合我行的要求。 5、关注抵/质押物品质。重点检查抵/质押物的入库时间、质量标识、质检单等,对质量不合格或入库时间过长的抵/质押物应从我行的动产抵/质押清单中剔除。 6、对于未来货权质押业务,重点核查货物到货时间、数量、质量、运输单据收货人、到货港名称是否与我行及出质人之间的约定相符。 第二十四条 公共仓库监管巡检 公共仓库同时作为监管商时,对公共仓库内抵/质押物的监管巡检,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库内抵/质押物要求分企业、分区域存放,且有明显标志; 2、企业货权清晰,重点检查货物运输交接单据和出入库单据; 3、抵/质押物库存账务明确清晰、记录准确; 4、各项资料是否准确及时的报送和交接。包括:巡库报告书、动产抵/质押清单、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抵/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部分提货通知书及回执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每次巡库完成后,巡库核货岗据实填写巡库报告书,巡库报告书交交易融资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最迟于次个工作日与综合管理岗办理交接。 第二十六条 巡库中若发现监管问题,巡库核货岗应及时对抵/质押人或监管商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对复检仍不合格的监管商可建议停止其办理动产融资业务的资格,并将意见及时书面汇报给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巡库中若抵/质押物数量、质量、监管条件等23 方面出现较大问题,交易融资中心应按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出现重大事项预警信号的,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交易融资中心应定期汇总巡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同监管商进行沟通,及时总结经验,提高监管水平。 第八章 赎、换货与出库 第二十九条 赎货规定 办理赎货手续时应遵循“先打款后放货”原则。除在动态底线控制型模式下货物价值高于底线价值提货的情况以外,其他业务模式下赎货均适用本章规定。 一、借款人提货前,须提前通知经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根据提货的数量、核定的价格及抵/质押率确认提货需要的资金,然后通知借款人准备对应的资金。 二、根据借款人、监管商或卖方、分行签订的协议要求,借款人提货时需提供已经签章的提货申请书。 以补充保证金形式提货的,提货申请书需注明补充保证金的账号、金额,对应的合同编号,提取抵/质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根据业务模式特点,如果需要,还应填写抵/质押物对应的仓单号、船名等内容。 以归还贷款形式提货的,提货申请书需注明归还24 贷款金额、对应的贷款合同编号。抵/质押物相关内容同补充保证金形式。 三、经办客户经理要求客户将款项及时打入相应保证金账户或归还相应金额贷款。 四、货权内控岗审查提货相应的资料 提货申请书的审核:提货申请书是否有借款人盖章和有权人签字,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 审核补充的保证金或归还的贷款金额是否足值:审核是否足值的计算依据为:保证金或归还贷款金额提货数量*抵/质押物单价*抵/质押率。 五、交易融资中心根据相关业务模式和签署的协议的不同,签发提货凭证: 操作模式为静态模式的,货权内控岗核实相关资料无误后,打印提货申请书,注明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凭证编号等信息。 操作模式为动态模式的,货权内控岗根据提货价值,确定最低控货价值,打印抵/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 六、将提货信息通知相关监管商或卖方 货权内控岗根据监管协议中我行预留的印鉴,将上述提货凭证经我行预留印鉴人员签章确认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监管商,并同时电话向监管商人员确认提货名称和数量等信息无误。 监管商在收到传真后,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25 号码,并与我行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提货。 先票后货模式下,将部分提货通知书以传真方式通知卖方。 七、单据交接和核对 货权内控岗将我行发送的提货凭证原件一周内交送监管商或卖方,并做好交接手续。货权内控岗每日与监管商核对提货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换货规定 一、静态模式 静态模式下所有监管货物都必须经过我行同意才可以出库,监管商须接到我行提货或换货指令方可进行以货换货及提货操作。 用于换货的货物需经过相关岗位进行核价、权属资料审查、核库等手续,交易融资中心和经办行应全程参与新货物的入库和抵押/出质手续。 1、借款人需要换货时,经办行客户经理需将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货权资料提交交易融资中心,由价格管理岗根据市场价和发票价孰低原则进行核价,货权审查岗对货权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价格管理岗确认的价格,确定需换要抵/质押的货物数量。 2、以货换货实行“先入库后出库”原则,新货物必须先入库并经分行核库才能换货出库。对新入库货物的核库按照前文要26 求执行。 3、新货物入库和抵/押手续完善后,经办行向交易融资中心办理提货审批手续。交易融资中心负责提货手续的审查,审查无误后签发部分提货通知书。 动态模式下,监管商监管的货物超出我行向监管商发出的最新抵/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要求的最低价值的,超出部分的监管物,借款人可以自行向监管商办理提货手续,不需另行征得我行的同意。借款人提取抵/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最低数量或价值范围内的监管物的,必须凭我行签发的部分提货通知书办理,否则,监管商不得办理。部分提货通知书的签发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对账及监管项目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付类业务对账要求 一、对于预付类业务,包括差额回购及阶段性回购模式,分行指定货权内控岗或相关岗位专人负责同上游卖方的对账。 二、对账人员按照审批意见要求,对上游卖方的发货情况进行跟踪,与上游卖方进行发货情况的对账,出具厂商供货确认书并取得回执,并对其发货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卖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和数量完成发货任务。 27 三、对账后,对账人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厂商供货确认书回执按照项目统一整理并归档。 四、对于阶段性回购模式,对账人员将厂商供货确认书回执和监管商出具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进行核对,应保证发货量和收货量完全相符。 第三十二条 现货业务库存对账管理 一、对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分行应要求监管商在每月末进行盘点对账,对账后出具动产抵/质押清单并签字盖章,于次月5日前交交易融资中心综合管理岗。 二、交易融资中心对动产抵/质押清单进行审查,并与我行动产业务台帐进行核对,重点审查内容主要是抵/质押物库存是否足值,保证抵/质押物的数量以及价值覆盖授信敞口: 对于静态模式,抵/质押物库存总价值是否和我行要求的价值一致; 对于动态模式,库存总价值是否位于底线价值之上; 对于预付类业务,库存情况是否和应到货的库存数量一致。 三、对于发现存在库存价值低于底线价值,或者预付类业务未及时到货,应立即上报交易融资中心负责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动产抵/质押清单管理 授信企业库存发生变动时,分行应落实监管商于当日出具最28 新的动产抵/质押清单,并于次日到企业处履行盖章以及授权人签字等确认手续。动产抵/质押清单于次日前传真至交易融资中心综合管理岗,并最迟于次月5日前将原件交予综合管理岗。 第三十四条 监管项目状况跟踪管理 一、分行应要求监管商通过现场多角度跟踪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建立项目预警机制。跟踪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管抵/质押物库存变化情况 抵/质押物权属及质检证明情况 现场监管标识执行情况 抵/质押物出入库流程管理执行情况 抵/质押物价格波动跟踪 企业经营状况表象分析 监管商根据现场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填写监管项目企业状况跟踪表,每月定期送交易融资中心巡库核库岗。 二、交易融资中心收到跟踪表后,对报表中监管商反映的问题,结合现场巡库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同分行相关部门或监管商沟通落实: 若授信企业经营出现变化的迹象,则及时通知相关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 29 若监管商在监管操作中存在严重问题,则向监管商发整改函,跟踪整改到位。 第十章 保险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物监管期间,受信人应办理抵/质押物保险,保险手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第一受益人原则上须为我行,若保险第一受益人未规定为我行,必须签署我行认可的保险赔款转让协议将保险权益转让予我行,并由分行出账审查岗在出账前审查确认。保险单和赔款转让协议交由我行保管。 二、保单上应明确“非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保单不得更改”条款。 三、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其他险别以授信终审意见为准。对黑色金属类、矿石类、合金、型材类抵/质押品,鉴于其不易损毁等特性,可由授信终审意见决定是否购买保险。 四、投保的价值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保险期限能够覆盖我行的授信期限,包括宽限期。 五、保险的投保地点能覆盖我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所有抵/30 质押物的存放地。 六、仓库方或监管商已对抵质押物办妥保险手续的,可不用重复保险”。 第三十六条 动产融资业务档案管理 动产融资业务档案,是指交易融资部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表单,不包括具体客户的授信档案及其出账资料、有价单据。 一、动产融资业务档案的分类 动产融资业务档案可分为部门综合档案和客户监管档案,部门综合档案为部门综合管理信息资料,包括管理控制台账、管理制度及部门会议纪要等;客户监管档案为各动产融资业务客户按户分别建立的监管资料档案,涉及业务管理各环节产生的监管资料,包括提货通申请书、部分提货通知书、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等。 二、动产融资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求: 部门综合档案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负责归档保管,各类动产融资业务控制台账由相关责任岗进行维护和更新。 客户监管档案由交易融资中心综合管理岗统一进行保管。客户监管档案按户分类,使用文件盒保管,文件资料按目录顺序归类整理,同类文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存档。 客户监管档案中,为出账而出具的核库核价相关文件31 随放款档案保管,其他监管档案在客户授信结束或额度到期后,移交信贷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客户授信档案管理。 档案若发生遗失,责任岗位应立即汇报部门负责人,并采取补救措施。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者,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按总行金融市场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1动产融资业务操作环节流程图 2动产融资业务放款审查细则 3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货押) 4核心厂商回购额度使用审批表 5厂商供货确认书/回执 6监管项目企业状况跟踪表 附件2-1: 动产融资业务操作环节流程图 32 授信申报及调查 授信审查审批,包括监管方案及流程审查 监管商、客户经理等 审批通过、监管项目启动 1、核库审查 2、抵/质押物权属及品质审查 3、场地权属审查 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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