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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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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docx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礼记·内则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表明婚姻关系能否持续与夫妻感情无关,婚姻关系从开始到解除完全由父母控制。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 在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三、中国古代的阶级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其实都是等级社会,其结构呈金字塔形。在奴隶制社会,其顶部的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其次是各级奴隶主贵族,往下是庶人,底部则是奴隶。在封建制社会,顶部是皇帝,中间则是各级封建官僚仕绅,底部则为庶人。为了维护这种既定的等级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婚制上,体现了非常明显的阶级社会的内容。 在夏商周三代即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贵族只能与贵族联姻;庶人则只可在本阶级内部“匹夫匹妇”为婚;而奴隶也只能娶奴隶之女为妻。秦汉时期婚姻制度的贫富之限则不甚严密,为防止后党干政,汉朝的皇后就多出身于微族;汉初期的宰相陈平少时家贫,同乡富人张灵赏识的陈平才能,而招陈平为婿,也是一特例;一般情况下,贫富相互通婚还是严格限制的。三国时魏立“九品中正制”,严格区分贵族官僚与庶民之间的界限,良贱不得通婚,即使均为官僚,但官品等级高低相差悬殊的也难以通婚。至两晋南北朝时,婚制上的尊卑等级格外森严,门第婚盛行;婚姻讲究门第家世,同类为婚,法律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视为“失类”。士族乃高门望族孩子出世就有官职,且可做至高官,寒门则只能做小吏,所以只允许士族内部联姻,士庶通婚绝不可能。北魏孝文帝曾下诏禁止士族“下与非类婚偶”,“犯者依违制论”。当时的士族内部还按姓氏排列了顺序,成为社会身份的标志。南朝时王、谢两姓掌握政权,为最高贵;北朝则以崔、卢二姓为贵;排在后序的想与前面的士族联姻也相当困难。权重一时的河南王侯景攻破南京后,恳请梁武帝允许他求婚王、谢之家。武帝因侯景门第不高,答复“王谢门高非偶,可于朱张以下求之”。之所以如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士族官僚统治特权的延续。若士族与庶族婚配则会遭到弹劾与攻击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南梁大士族王源将女儿嫁给庶族满氏,受聘钱五万,被御史中丞沈约弹劾,“满氏姓族,士庶莫辩王满联姻,实骇物议”,批评王源“惟利是求,玷辱流辈”。北魏尚书仆射卢道虞之女嫁与郭家为妻,后郭犯死罪,因而卢道虞女没为官婢;齐高祖将卢女赐给大臣陈元康,陈纳之并休掉原配李氏女。得到高官罪女亦以为荣,可见门阀士族制度影响之深。唐律严禁良贱通婚,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女家尊长徒一年,婚姻断离;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处二年,“各还正之”,还其奴婢本色。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袭此条。 唐太宗时为废除士族制度,曾下令将修士族家谱的王谢卢崔等各降一等,并诏令大士族不能自为婚姻,由此门第婚开始逐渐衰落,但士族仍暗中联姻,难以根绝。至五代时士族制度走到尽头,在婚制上实行“婚姻不问阀阅”。对此不禁有人要问:士族制度已被废除,为什么禁止良贱通婚之规定自唐以后延续至清能延续不衰?答案是,士族大姓实行族内婚,其结果是强强联合,会对皇权构成极大的威胁,故必须废除。良贱不婚之规定则即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又对皇权构不成威胁,因此才可能保留至清,乾隆朝之后随贱民地位的改变逐渐趋于宽缓。 四、中国古代的政治婚姻制度 所谓政治婚者,即婚姻对国家、对家族的意义远远大于个人利益。婚姻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并不考虑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所以婚姻制度在我国古代往往带有婚姻以外的政治含义。 中国婚姻的政治色彩表现在多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缔结婚姻的“同姓不婚”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统治者希望以婚姻为纽带,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其二,为前述的士族内婚姻与良贱不婚,其实也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前者体现了士族贵族扩张政治势力的倾向;后者则体现了“良人”即统治者与贱民的严格分界,保持他们的血统纯正、大权不致旁落于外人,其政治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其三,是汉、唐的“和亲”政策,其政治意义尤为突出。汉高祖刘邦时曾将宗室女远嫁匈奴单于,首开和亲之局;后汉惠、文、景帝均有遣公主嫁匈奴单于之事。汉武帝时对外政策则有重大改变,一面派张骞出使西域,欲以武力与计谋征服西域小国;一面遣江都王刘建女细君为公主与乌孙和亲,以绝匈奴旧援,取得对外关系的重大胜利。汉元帝时匈奴两单于争立,呼韩单于借助于汉朝的力量打败了郅支单于,并屡次觐见,提出愿做汉家女婿。元帝允后宫良家女王嫱即王昭君为其阏氏。迨至东汉匈奴分为南北两支,各遣使者向汉和亲以取得汉朝的支持,可见“和亲”对政治统治力量的强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唐朝的和亲政策更盛,因境外鲜卑、突厥、吐蕃族势力的不断增强,自太宗始至宪宗曾多次将公主嫁与外蕃以求缓和边疆矛盾、巩固国家政权,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唐太宗将文成公主嫁予吐蕃国王。和亲政策是政治上的大手笔,它不仅缓和了各民族间的矛盾、巩固了边防、实现了国内的政治稳定,而且因公主们的随行人员很多,他们也把中原先进的文明及种植等各项技术带给了这些民族,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与进步,实现了汉族与外族的融合与和谐共处。如鲜卑族即融入了汉族,甚至隋文帝与唐太宗的皇后独孤氏与长孙氏均是鲜卑人。和亲政策从汉朝时的单向变为唐朝时的双向,其意义是很重大的。宋以后和亲之事罕见,至清时则满汉禁止通婚,清末才有所松动 五、中国古代的畸形婚姻制度 掠夺婚。又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婚”字在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娶妇必于昏时,源自氏族社会后期的遗俗,因当时的社会既无法律又无制度,人们为获得自己所需只有依靠强力掠夺;常行之嫁娶方法即在日落黄昏、光线不清时劫掠妇女回家。大约到奴隶制社会初期的夏朝,随着法律和婚制的出现,才开始了有偿婚;贵族们为规避掠夺婚的风险,依照法定的模式、采用和平的方式通过聘娶完婚。而穷苦平民男子因无钱聘娶,在女方家长不同意时仍会招集一伙人,趁天黑之时抢走意中人。至封建制社会,则演变为有权势者依其权力抢夺妇女为妻。如三国时,孙皓夺冯纯之妻入宫拜为左夫人;唐朝玄宗夺寿王之王妃杨氏,又为寿王娶韦昭训女;清朝高宗乾隆皇帝夺回疆之女香妃入宫并宠冠一时。中国古代的民间也有许多强娶为妻的事例,如北史·高允传记载:南北朝时,高乾“求崔氏女不得”,与其弟抢来该女在村外野合而成。自唐以后,对于民间的掠夺婚国家法律是严格禁止的,唐律疏议·贼盗篇规定“略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宋元明清均承唐律,但直到民国期间也未能绝迹。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掠夺婚已成为历史的遗迹;但有些少数民族地区仍残存抢婚现象,对此,我国现行法律不予干涉。 包办婚姻。中国古代婚姻中最具本质特色的便是父母包办婚姻。青年男女婚前完全陌生、根本见不到面,结婚全凭父母做主,由父母托媒人促成婚事。当事人只能接受、顺从,绝不可擅作主张或反抗。如诗经·郑风·蒋仲子所说“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岂敢爱之,畏我诸兄”;“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可见,男女双方不是不想爱、不会爱,而是慑于强大的父权社会礼法和社会舆论压力不敢爱。唐律·户婚律也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未经父母、家长同意,即使男女相恋,也不敢成婚,青年男女私自成婚的,谓之“淫奔”,不仅不为礼法所接受,而且依唐律·户婚律规定还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中国传统落后的农业经济社会中,子女担负着传宗接代、养老送终的重任;子女只是家庭、家族的成员之一,而非独立的个人,所以不允许有自己的爱情。而今自由恋爱已成社会的主流婚姻形态,却间或仍有父母为了爱情以外的因素包办子女的婚姻,并造成了一个个的婚姻悲剧,这种压抑人性的非人道做法是为我国社会所不容的。 买卖婚姻。是男子以金钱或实物换取女子为妻的婚姻。买卖婚姻在我国由来以久。早在西周时期确立的“婚姻六礼”中,就规定娶妻必须明媒正娶,要经过“纳彩”“纳币”等礼仪,由男方送给女方家一定的金钱、财物后,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可见,“六礼”的核心是“财礼”,又称“聘财”,是以金钱财物作后盾的买卖婚姻形式,故礼记·曲礼说“非受币不交不亲”,足见古代婚姻制度的买卖性质。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唐律·户婚律规定“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受聘财”是婚约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妾则可以直接用金钱买,而无须经过任何礼仪程序,礼记·屡言还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汉以后的历代法律则禁止买卖妾,但事实上不仅妾可以买卖,妻有时也可以买卖,此种情况在民间盛行不绝。直至今日,我国婚姻法所严厉禁止买卖婚姻,但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买卖婚却并未绝迹,买卖妇女等违法犯罪案件仍时见报端,可见危害之深远。 交换婚姻。也称“互易婚”,是双方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换为妻而形成的婚姻。此种婚姻形式由来以久,西周时姬姜两姓分别为黄帝和炎帝的后裔,他们世代为婚,可称的上是交换婚的肇始者。此外,还有互换妻室的,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晋祁胜与邬盛通室”,即是以妻交换之例,当然这只是特例。至魏晋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制度盛行,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士庶、良贱不婚”,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豪门大户世代为婚,否则就要受到讥评、弹劾或法律制裁。如南史·侯景传载,权重一时的河南王侯景曾要请婚于王、谢之家,梁武帝因侯景门第不高,答复“王、谢门高非偶,可与朱张以下求之”。这种婚姻习俗时至今日仍未绝迹,贫困地区某些支付不起聘礼的家庭,便以妹妹换嫂子,双方家庭聘礼相互抵消,换来廉价的媳妇成婚,叫“换亲”;还有三、四家轮换地称“转亲”,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赘婿婚姻。赘婿俗称“招女婿”,与传统的男娶女相反,是“女家下财,男家受礼”,一般为男子家贫无力娶妻而被女家娶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但没有繁琐的迎娶仪式。赘婿自古即有,秦朝时商鞅曾规定“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出分者分家也,出赘者即是入赘女家就婚为婿;汉朝也有类似规定。国家之所以号召人们出分、出赘,全是从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有利于增加劳动力数量的角度考虑的。但赘婿被人歧视,社会地位很低,如汉书·贡禹传载“贾人、赘婿及吏坐赃着,皆禁锢不得为吏”。至元明清三朝,赘婿进一步制度化。元代更将赘婿分为四种:一是“养老”,即一辈子入赘女家,又称为“养老女婿”;二是“年限”,即入赘有一定年限,年限届满便可携妻回本家;三是“出舍”,指入赘后,可以自立门户搬出另过;四是“归宗”指因妻亡或离异等原因,可回归家族。此婚制有许多可取之处,反映了国家、社会对贫困家庭男子的人文关怀,也值得我们的社会予以借鉴。( 童养媳婚姻。童养媳乃现代名称,是指将女子从小买来养在家中,当养至法定婚龄时,即与男子成婚。周朝实行的媵嫁制度,实为后世童养媳制度之始。媵嫁制度是指贵族娶妻,在娶其姐时捎带其妹,因妹年龄尚小,故养在家中,待长大便成为夫之媵;有时贵族女子出嫁,要一两个同姓女子陪嫁,陪嫁的女子就是媵。媵与妾不同,媵的身份尊贵,而妾的身份低贱。春秋·公羊传说“媵者何也?诸侯娶一国,则两国往媵之,以侄娣从”,可见春秋以前,诸侯要娶一个夫人时,必须要有两个同姓女子陪嫁。随后的宋元明清均盛行此制,宋史·后妃传载“仁宗月贵妃生四岁,从其姑入宫,张贵妃育为女,稍长遂得侍仁宗”,即月贵妃四岁随姑入宫,先养育成人,后做了仁宗的贵妃。但在古代民间,童养媳大都出身于贫困家庭,女家可以免除抚养负担,男家则可以减轻将来的聘礼,双方均有好处,所以到新中国成立前还一直较为盛行,现已绝迹。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尚有不少内容如夫妻关系法律制度、强制离婚制度和赠与婚等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未能论及。本文仅就主要者略做论述,希冀可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并对我们的社会有所警示和启迪。 注释: 参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参见礼记·郊特牲。 参见礼记·礼器。 参见左传·桓公十八年。 参见汉书·张丞相列传。 参见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参见南史·侯景传。 参见晋书·杨拴期传、昭明文选。 参见齐书·陈元康传。 参见汉书·张骞传、西汉会要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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