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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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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docx

    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周官有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官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伴随西周君主权力和等级制度的确立,维护这一权力和制度、对臣属施行监察成为必要。御史也始设于周,但职非监察,“盖掌赞书而授法令”,至战国时仍掌记事之职,不过因与会军国大事,事实上起着一定监察作用。谏议对君主有一定匡正作用,周官有辅臣保氏“掌谏五恶”,庶人也得传语得失。春秋战国诸侯兼并,求谏纳谏关系到治国安邦甚至国家兴衰,各国竞相招贤纳谏,谏议并不限于专掌谏议之责的官员。 秦朝,空前集权统一的政权确立,随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官僚机构。很多制度设置虽然是继承春秋战国发展而来,但要对全国进行有效的统治,在君与臣、中央与地方、政务与事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各方面的关系上面临许多新问题,对庞大官僚机构加强控制、管理和协调也非常必要,御史监察和以谏大夫为主的谏官谏议随着专制集权制度的确立而制度化。 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独立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最终发展成为机构空前扩大、官员数倍于前且兼察谏于一身。御史的内部分工也日见明确、细密,职责分明,监察内容范围不断扩展,直至对*各部门、机构进行全面的行政监察。谏官制度由人员庞杂、各有归属的状态,发展为集中隶于门下中书两省以互察,避免失误,最终言察合一。明代,六科给事中既掌言谏之责,又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施行,并监察重至“掌科”。清朝在机构设置上台省合一。 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随着封建国家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参予和管理的事务也日益繁重,*机构及职能不断扩大,监察机构及职能势必随之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所遵循的很多原则,种种施行办法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虽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却也充分显示出其内在的合理性,本文限于篇幅仅涉及御史、谏官制度。 一、御史、谏官的设置多采取“以小驭大”、“秩卑权重”互相制约的原则 泰汉御史大夫“位上卿,银印青绶”,低于“金印紫绶”的丞相和太尉,但作为三分之一掌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又兼副丞相,为丞相的自然继任人,其相互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御史因有弹劾百官的权力而地位显赫,东汉光武帝曾特许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晋代中丞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后魏御史中尉为台主“督司百僚,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弛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唐代御史“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御史台与三省并称台省;宋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元代御史大夫官阶被提高,与中书省平章政事和枢密院枢密使同为从一品,“台端非国性不授”;明代以“台察之任尤清要”,都御史“权位赫然同六部尚书,称七卿”;清代都御史权位仍与六部尚书同。 御史之长以下,共属官官阶都不高。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御史虽秩卑但权重,可以小驭大。 西汉时,严延年为侍御史,时大将军霍光擅权,废昌邑王,尊立宣帝,严延年遂劾霍光“擅废立,亡臣人之礼,不道。奏虽寝,然朝庭肃焉敬惮。”东汉光武十一年,鲍永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惧。”严延年秩仅六百石,鲍永秩比二千石。 唐,高宗永徽元年,监察御史韦仁约奏劾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致使褚遂良“贬为同州刺史”。武后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当时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褚遂良,苏味道都是当时宰相,而监察御史仅是一八品官! 明代,英宗天顺初年,御史杨瑄巡察京畿,至河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瑄以闻,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此二人因迎立英宗复位有功,受到特别宠信,石亨爵忠国公,但英宗闻奏也不由得称赞杨瑄,“真御史也”。明孝宗弘治时,御史汤鼎“首劾大学士万安罔上误国”,万安被驱斥。杨瑄、汤鼎时皆七品。 历代对地方监察也如此,汉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唐代以八品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察六部,而地方上州刺史从三品,下县县令从七品,六部尚书正三品。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七品。 御史监察不仅在于弹劾不法,同时也对守法官吏施以保护,使官吏免遭不当罪的处罚。维护官吏的相应权益,也是维护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宪宗时,东都留守杜亚与大将军令狐运不和,元和五年运于洛阳城北习猎适逢有盗,杜亚借此将令狐运拘捕“意为盗”,监察御史杨宁按验无证,杜亚却“以为不直,密表陈之”,侍御史李元素复审仍无验,但宪宗相信了杜亚,李元素“奏言未毕”,宪宗两次怒斥其去,但元素坚持复奏“乞容尽辞”终使宪宗醒悟。元和九年,外按使出近畿习狩,恃恩横行郡邑,百姓“畏之如寇”,地方官多不敢得罪,反“厚礼迎犒”,下邽令裴寰“嫉其强暴扰人,但俱文供馈”,被谮,宪宗大怒,宰相等论救未成,御史中丞裴度再抗陈其事:“以寰为令长,爱惜陛下百姓如此,岂可罪之?”使裴寰获释。明代英宗时,御史、给事中极言论谏,“振风裁而耻缄默,或遭谪,则大臣抗疏论救,以为美谈。”大臣相论救竟成一时之风气! 监察官劾纠不法官吏,保护正直守法官吏是相辅相成的,不仅在维护国家法纪、制度,加强吏治上有着重要意义,在维护皇权,调节平衡统治集团内部关系上也有重要作用。 专以谏诤为职责的谏官,官阶与同时代御史相似,因多没有实际权力,权势远不如御史显赫,但因以直言规谏为尽责,故有不以言罪之的惯例而不同于一般官吏,常可优容。如:唐穆宗即位,时吐蓄寇边,穆宗却频出游宴,谏议大夫郑覃等人先后二次谏“宴乐过多,畋游无度”,“赏赐太厚,凡金银皆出自生灵膏血,不可使无功之人”,应“留心政道”,穆宗极不高兴,当知其是谏官后,“意稍解”,且说:“朕之过失,臣下尽规,忠也。”若谏官意见与皇帝旨意相违,多不能被采纳,谏官可以乞退辞官或改任他职也是历代相沿的惯例。后汉和帝时,乐恢为议郎,“性廉直介立”。屡次上书谏诤,“无所迴避,贵戚恶之”,乐恢“意不得行,乃称疾乞骸骨”回归乡里。唐贞元十三年,左谏议大夫薛之舆,“累上言时事”,德宗不快,“故改官为国子司业”。宝历元年,右拾遗薛廷老,因几次上书,“事皆不行,遂自请假”。宋仁宗时,唐介因劾宰相被贬官,后复任殿中侍御史,即请求仁宗:“臣既任言责,言之不行将固争。争之重以累陛下,愿得解职。换工部员外郎出知扬州。”明英宗天顺时,御史林诚因弹劾学士商辂,帝“不纳,引病去”。 以小驭大,权力互相制约是统治阶级加强官僚机构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卑权重,则人较少顾虑,易于激发其进取精神和责任感,并能行其志,也是借以奖拔新进的有利途径。 二、御史、谏官有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多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与。这种独立性是监察部门不受干扰,有效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唐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后,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肖至忠却答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李承嘉无言以对,可见御史弹劾直奏皇帝已有惯例。唐至德元年,肃宗则明令“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置”。建中元年德宗再重申:“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谏官情况也类似,至德元年九月曾敕令“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咸通十一年同昌公主薨,懿宗迁怒医官用药无效,“系之狱”,宰相刘瞻召谏官令上疏,但谏官无敢言者,宰相只好“自上章极言”,当知谏官言事可以不受宰相指令和影响。在监察系统内部也可以互相纠举。唐万岁通天五年,监察御史纪履忠直劾御史台之长御史中丞来俊臣五大罪状:“一专擅国权,二谋害良善,三赃贿贪浊,四失义背礼,五淫昏狠戾”,称其罪合万死,请下狱治罪。唐建中元年,监察御史张著,弹劾京兆尹兼御史中丞严郢”奉诏浚陵阳渠,匿诏不时行,故使奔蹙,以归怨于上”。明代,监察制度也大体如此,武宗正德初,御史陆崑,陈重风纪八事疏中有:“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如洪武初年,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险恶似忠擢置台端,擅作威福”。明弘治初御史姜洪陈时政厉诋都御史刘敷,劾奏刘敷及御史强珍、徐镛、于大节、给事中王徽、肖显、贺钦、巡抚彭韶等一批官员。至于监察部门内上级长官整饬下属,奏罢不称职者更是当然之事。 监察官行使职权的这种独立性,使监察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互相纠禁以解决监察官自身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汉文帝十三年曾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则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绶。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武周时,武则天一度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分设左右二台,左台察在京百司及监军旅,右台专察州县,“二台迭相纠正”。唐中期以后御史台分置台、殿、察三院,三院也得互相纠劾。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也是科道互纠。 三、选任御史、谏官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 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国家职能部门,直属皇帝,其权力是皇帝直接授与的,只对皇帝负责,历来视作皇帝的耳目。因握有重权,地位特殊,监察官的选任受到特别重视,历代御史机构的长官都由皇帝亲自除授,对一般监察御史的除授皇帝也很关注。自唐代除授六品以下官吏权在尚书吏部,五品以上官则由皇帝亲自审定制授,但监察御史等监察官的选授权例外,多集中在皇帝手中。唐代“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复,大半不成”,开元四年又敕命“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宋朝“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金朝“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元代“尚书省拟注每一缺或具三人、或五人,取旨授之”。明代监察官人数大增,皇帝仍常常亲自过问御史的选授,甚至亲自召见御史。洪武十四年规定:“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与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不在常选者,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监察官不仅是皇帝的耳目,也是皇帝对百官、朝政加强控制的工具,对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任选积累了很多经验,出于各代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现实政治的需要,统治者对监察官的选任作出了种种具体规定。 汉代有选郡守相高第为御史大夫的规定,持书侍御史则“选明法律者为之”或“选御史高第者补之”,侍御史以“公府掾属高第补之,或故牧守、议郎、郎中为之,唯德所在”。魏晋时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御史。后魏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为之。唐代“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并有“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的规定;对谏官则规定“宰相之子不合为谏诤之官”。宋朝以“清直可任风宪”者为御史,有“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执政亲戚不除谏官”等规定。明代,御史要求“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宜用学识通达治体者”,“勿用吏员”且“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任御史者要求有学识通达治体,为进士、举人,又是任职有一定年限的知县,若知县不足得从任职有一定年限的其他官员中选拔。 上述种种规定和要求,可归纳如下:历代所除授选任的监察官都有品德方面的要求,即要具备清廉刚正、忠勤的品质,有斗争性,能从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克己奉公。监察官的人选须是任职具有一定年限的州县理人官、或其他官员,初仕者不得选任,即要求有一定阅历和实践经验。有实际治民、治政经验,了解地方实际情况,能体察下情,通达治体,任监察官,执行其职责自然能得其要领。监察官选任对策高第者、明习法律者或进士、举人出身者,即在才能学识上要求有学识、通古今,能有独立见解,法纪观念强且懂得法纪,这些人处理事务,考虑问题必然更为恰当得体,能有力维护国家纲纪,对执行其职责有更高的自觉性。士族子弟不为御史、大臣之族不任科道、辅臣所荐不除台谏,其目的和作用十分明了:避免贵戚、重臣与监察官之间因私情而徇私枉法,擅权自隳纲纪,为保证监察官真正独立发挥其监察作用,其防范和制约的作用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积极的而且非常必要的回避制度。 从选任监察官的规定来看,自汉至明要求日趋明确,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了对监察官品德、经验、才学和回避的全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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