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草案.docx

    • 资源ID:3214978       资源大小:39.42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6.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草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被宣告失踪的;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 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 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 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监护人死亡的;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 人。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 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 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 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 期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 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 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 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 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注意事项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草案.docx)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