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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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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docx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山东英才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 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 第三条 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1 生个人信息档案。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到总务处办理饭卡;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报到。 第五条 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 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兼职辅导员每月发给津贴500元。在联合培养达到规模时,可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联合培养生在我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实习等活动。如违反有关规定,我校将通报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将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第八条 联合培养生在我校期间应遵守作息制度和请假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学习、实习等活动。如因事、因病请假,三天以内报辅导员和联合培养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经辅导员和联合培养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我校为联合培养生免费提供住宿、网络以及有关学习实习条件,保障联合培养生的正常学习和实习需要。 第十条 我校为联合培养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300元/人。自报到之日起,至离校之日至,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 第四章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的推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定联合培养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组织安排有关学习实习活动等。 第十二条 我校联合培养导师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遴选推荐,联合培养单位评审和聘任。我校推荐联合培养导师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初审,经学校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推荐。 3 第十三条 我校推荐联合培养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专业学位教学和科研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具备“双师”素质,能够胜任导师工作;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且有博士学位;教学、教研和科研成果较丰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建立联合培养导师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和引导联合培养导师完成好联合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联合培养导师发给导师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月150元/生,从研究生注册报到之日起至离校之日止,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经研究生处对完成工作量考核后,由财务处在联合培养生离校后一个月内统一结算。全部完成工作量,按100%结算;部分完成工作量,按50-80%结算。 第五章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环节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任务是指导联合培养生实习和做毕业论文。如需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可根据联合培养协议参照联合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生实习分为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两个环节。其中,校内实习包括实验室实习、参加教学或行政工作、参加联合培养导师科研项目等形式;校外4 实习包括企事业单位顶岗实践,参加社会调研、技术推广宣传、行业性学术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导师指导毕业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环节:指导撰写和完善开题报告;指导研究资料搜集方法;指导毕业论文研究方法;指导毕业论文写作方法;指导毕业论文答辩准备。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各重点学科需制定联合培养计划,明确联合培养目标,落实联合培养各环节安排。联合培养计划是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规范联合培养过程、保障联合培养质量以及考核联合培养导师工作量等的基本依据。联合培养计划需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在联合培养计划中,校内实习一般不低于24学时,校外实习一般不低于48学时,指导毕业论文一般不低于16学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各重点学科制定周教学计划,作为落实联合培养目标任务的执行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建立联合培养实习报告书,作为联合培养生实习过程和结果的记录性文件;建立教案、教学日志,作为指导毕业论文的基本性教学文件。 第六章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负责5 指导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及其他有关研究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督导制度,监督联合培养环节,指导联合培养过程,保障联合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由联合培养导师对联合培养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学习实习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联合培养结果的证明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联合培养生评教制度,在联合培养生离校前对联合培养过程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经费,主要包括联合培养导师津贴、学生生活补助、学生实习费、联合培养业务洽谈费、联合培养文件印制费及其他有关联合培养费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由研究生处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习费中,交通费包括往返实习地的普通火车票、汽车票和公交票,住宿补助标准为60元/人/天。联合培养业务洽谈费是指各重点学科外出洽谈联合培养及学生实习事宜等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联合培养文件印制费是指印制联合培养计划、教案、教学日志等6 教学文件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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