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共38页).ppt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2013年8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规范市场行为第二条(适用范围)30万以上住宅修缮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区)房管局第四条(交易场所)市(区)有形市场第五条(信息化管理)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招标人)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对招投过程及招投标结果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的招标人为该修缮工程的实施单位。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办理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发包方式)住宅修缮工程发包方式按本办法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发包、邀请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施工发包,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以立项批复或者计划备案金额为准)的住宅修缮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发包,限额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限额以上的未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招标条件)住宅修缮工程已经完成工程报建;住宅修缮工程资金已经落实;相关文件资料已经齐备。,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信息发布)采取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招标项目规模、地点、发包范围以及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诚信要求。,第二章 招标,第十一条(入围方式)对于必须公开招标的修缮难度较高或有特殊修缮技术要求的住宅修缮工程,由招标人提出,经区(县)房管局报备市房管局后可采取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应当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申请人。所有符合投标公告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在完成网上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以成为投标人。,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八内容(详见资料),第二章 招标,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持招标文件到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备案,第二章 招标,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发出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备案。,第二章 招标,第十五条(踏勘和答疑)招标人可以组织所有投标人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应当对所有投标人公开。,第二章 招标,第十六条(信息保密)招标人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第二章 招标,第十七条(规避招标)将立项批复或计划备案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拆分后仍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除外);将修缮方案中部分修缮内容及科目不列入招标范围,在中标后增加该部分修缮科目或者工作量(经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除外);以设定特定区域、特定业绩为招标条件妨碍潜在投标人投标,使得招标流于形式或者虚假招标的;其他不公开招标的行为。,第三章 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十九条(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或者按照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申请,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投标报名须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完成,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合理、有效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详见资料),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回)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密封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收据,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可以变更、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并拒绝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变更、补充、修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担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的,保证金应当视招标项目规模的大小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详见市修缮中心有关投标保证金缴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无效投标的规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规定签章的;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住宅修缮子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相应管理细则。,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评标过程须全程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并记录存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评标办法)根据住宅修缮工程的特点,招标人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类招投标主要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废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属恶意低价竞争的;其它由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投标文件。,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中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第一顺位确定中标人,当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重新招标)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要求重新招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六条(结果公示)采取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市、区(县)房管局收到并审核招投标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合同的签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向市、区(县)房管局办理合同备案,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工作责任)市房管局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县)房管局的业务指导、工作培训和监督考核,并具体负责以下修缮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居住类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由区(县)房管局申请,经市房管局同意的修缮难度较高或者有特殊修缮技术要求的住宅修缮工程。,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其他规定)拆除工程参照执行第四十二条(有效期)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谢谢,有不当处敬请指导,市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江伟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