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旧对比.docx

    • 资源ID:3172885       资源大小:58.01KB        全文页数:5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6.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旧对比.docx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旧对比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黑体字为新版增加或者修改的部分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被新条文五百五十七条,五百五十八条吸收)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查。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 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被新条文五百五十八条吸收)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民检察院备案。 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被新法五百五十八条吸收)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百七十七条 对于由公安机第五百六十一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请检察长决定。 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二节 侦查监督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分子的;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五百六十五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六)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不解除的; 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八)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依法应当通知而未通知的; 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任。 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第五百六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第三百八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正。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见。 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内进行复查。经过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的,应当及时撤销。 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机关。 院的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第三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 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第五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检察长决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以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认为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日以内答复。 第三节 审判监督 第三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行监督。 第三百九十二条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三条 审判监督由审第五百七十八条 审判活动监督由公诉部查起诉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 办。 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纠正意见。 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察长报告。 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第五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的规监督的规定办理。 定办理。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控告和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第五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 第五百八十三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对人民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等活动,监督人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重的社会影响的;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需要见,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需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定;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报请检察长决定;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当提出抗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百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对裁定二日起十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 起五日内提出。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院。 第四百零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的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五百八十七条的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三百九规定办理。 十七条至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决定是否受理。 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零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级人民检察院。 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五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然的,仍然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 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行为的。 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的; 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变更或者撤销的;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百零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院可以直接受理。 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民法院提出抗诉。 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五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自诉案件和没有公诉人出庭的适用简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的规定。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的规定。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具体负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

    注意事项

    本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旧对比.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