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初查和立案的新旧对比.docx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初查和立案的新旧对比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黑体字为新版增加或者修改的部分 第二节 初 查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员会决定。 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任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请批准立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立案: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一的。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论。 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责任。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第三节 立 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察部门办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进行通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