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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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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法律法规].docx

    宗教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宗教法律法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1 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条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宗教社会团体认定、备案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或2 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批准、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须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3 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七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4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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