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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通用知识II法律知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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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通用知识II法律知识ppt课件.ppt

    石油化工通用知识,汪 广 恒西安科技大学 化学与化工学院2012.08.22,第2篇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本篇内容紧密围绕技能操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着重介绍劳动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十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旨在提高广大技能操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有效处理实际工作与生活中涉法问题的能力、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2.1 劳动法,2.1.1概述 2.1.1.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1 劳动法,2.1.1.2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其他劳动权利。,2.1 劳动法,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利主要有: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2.1 劳动法,(2)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劳动者的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劳动者的劳动义务有以下四项: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1 劳动法,2.1.2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2.1.2.1 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劳动合同有其特定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5、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2.1 劳动法,(2)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表现为,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劳动或者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2.1 劳动法,2.1.2.2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对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2.1 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1 劳动法,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条款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除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报酬;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措施;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1 劳动法,2.1.2.3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形。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的内容失去效力,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2.1 劳动法,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时间段内,劳动合同有效,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即失去效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指的是劳动合同已经到了其截止日期,对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除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一6级职工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须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满或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方可与之终止劳动合同之外,其他职工合同期满均可与之终止劳动合同。,2.1 劳动法,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等。,2.1 劳动法,(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三种。,2.1 劳动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在合同期内提出并实施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手续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在因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合同期内提出并实施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1.2.3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3)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手续是指由于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致使劳动者离职而履行的必要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或步骤:将辞退通知书或辞职报告送达对方当事人。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履行违法、违约责任。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企业与1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1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三年以后,该企业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1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案例1:该企业这样解除合同不正确.第一:企业转产,符合变更合同的条件,可通过协议变更合同;第二:如达不成变更协议的,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该企业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15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案例二:王某与1999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规定,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00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本案应如何仲裁,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案例2:商场的调令应撤销,并恢复王某的原工作.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又方协商一致,且这里的变更原因不属法定变更事由,王某可以不同意.但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案例三:200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刊登广告,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李某应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8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其专业水平的怀疑,遂将其硕士学位证书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果发现是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则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案例3: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利用假文凭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称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定性有误,对此劳动合同应是撤销而不是解除,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案例四:席某于1999年2月应招进入某化工厂,成为一名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试用期满后,席某被派到武汉化工学院进修培训一年,费用5000元,约定席某如提前解除,要返还全部培训费用.结业后,席某提前30日向该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到该市某合资企业工作.在此期间,该厂发现某合资企业推销的化工产品正是本厂的最新研制的产品,此产品技术资料由席某一手控制,从而使本厂在某市售额锐减.经调查,席某利用业余时间在该合资企业兼职.,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该化工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席某承担违反合同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返还培训费用,赔偿本厂销售额锐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经调查,劳动合同及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没能约定或规定有关技术保密义务.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案例5: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案例6: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案例7: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2.1.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受12个月工资限制的经济补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不受12个月工资限制的经济补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1.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赔偿性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应发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2.1.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医疗补助费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不低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不低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被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2.1.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2.5 集体合同,(1)概念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的签订是指代表职工的工会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签字。,2.1.2.5 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的审查是指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三是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2.1.2.5 集体合同,案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或时数)。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现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般为5天工作制。计件工时工作制属于标准工时工作制范畴。,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1工作时间,(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或职工,由于无法确定职工延长的工作时间,所以不实行加班加点制度。,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1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1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一定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加点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实行加班加点应遵循的原则:,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2延长工作时间,(1)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能视为加班加点。(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办;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2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1)休息休假的原则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要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有利于经济发展。既要同国际上缩短工作时间的趋势接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3 休息休假,既要考虑到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又要区别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劳动者的需要。,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3 休息休假,1、工资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的形式支付。2、支付时限: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3、劳动者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4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2.1.3工作时间和工资 2.1.3.4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案例分析,某私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订单充足而常常加班。有时甚至每天加班的长度少则23小时,多则45小时,超过了工人身体的承受限度。工人拒绝加班的,业主即以解除劳动关系相威胁。经过工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前去调查情况,企业也承认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同时强调,企业这样做也是不得已,况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超额支付给劳动者以报酬,绝大多数工人愿意多加班,多拿工资,只有少数工人觉得太累,不愿意加班。由于工厂是流水作业,考虑到企业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厂方决定加班并无实质性的错误 用人单位在哪几个方面违反了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分析(1)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2)加班、加点程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不但不与劳动者协商,而且以解除劳动关系相胁,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案例分析8,案例9,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郑先生受聘于龙岗某迪士尼玩具厂,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因工厂长期加班,且休息日加班也按照150%计算,2008年4月16日,郑先生以玩具厂“不能按照劳动法及合同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厂方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天离开工厂。之后,郑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证据分析:仲裁庭审时,厂方因没有加班及考勤记录,只能对郑先生提出的加班时间,以及对按照15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的没有异议,对生先生计算的欠付工资部分的金额表示确认。,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加班费属于工资及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劳动者可依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郑先生依此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处理结果:裁决厂方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完善加班及考勤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离职劳动者索要两个月年终奖纠纷案案情简介:谢某11月20日合同到期离开宝安某公司,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全年11个月的年终奖。公司认为,劳动者只有工作到年终才会得到年终奖,且年终奖要视劳动全年的工作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发放。争议焦点:公司应否支付11个月的年终奖案例评析:奖金属于法定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没有工作到年底拒绝支付奖金明显违法。处理结果:审理认为,单位支付谢某11个月奖金共计2.3万元。案例启示:掌握工资的概念及范畴。,案例10,2.1.4 劳动安全卫生,2.1.4.1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2.1.4 劳动安全卫生,2.1.4.2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2)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主要是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规程和标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事故陪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案例11: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了两台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由于厂房低矮狭窄,机器的轰鸣声,震耳欲聋。厂房由于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没有安装消音装置。苏某等5名工人在这种环境下劳动,均出现心跳过速,其中苏某已经发展到心率不齐,经医院诊断,已经有明显的心脏病症状。苏某等5人,要求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单位迟迟没有行动。于是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机械厂改善劳动条件;(2)确认的心脏病是职业病。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以下事实:(1)经仲裁委员会请技术部门鉴定,厂房内的噪音大大超过了人们所承受的程度;(2)苏某本人的父母均无心脏病史。,2.1.4 劳动安全卫生,2.1.5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1)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2)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7)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长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但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9)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2.1.5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在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帮助的制度。,2.1.6 社会保险,2.1.6 社会保险 2.1.6.1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1)强制性(2)互济性(3)普遍性(4)非盈利性,2.1.6 社会保险 2.1.6.2 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2.1.7劳动争议处理 2.1.7.1劳动争议的特点,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相比,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争议,或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引起的争议。,2.1.7.2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思考题,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约原则有哪些?3.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4.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5.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6.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7.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8.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其特征是什么?9.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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