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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件《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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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件《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6 附件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附件: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章 预警与处理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 协调与指导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本部和各全资控股单位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 1 - 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其它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本部和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案件均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和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程序和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互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七条 公司本部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企业运营与法律- 2 - 事务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统一归口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 会同承办部门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 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体制; 对各单位的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本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承办部门为各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具体承办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及时发现法律纠纷案件; 协同主管部门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 执行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 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 应由承办部门负责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统一归口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制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预案;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拟定处理方案; - 3 - 汇总上报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 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体制; 其它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处理 第十条 公司本部法律纠纷案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各单位发现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或了解到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的信息时,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与处理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单位应当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预案作为本单位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依据,并上报公司企法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承办部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于纠纷发生之日起5日内,拟定处理方案并填写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承办部门或主管部门收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各种法律文书时,应当于3日内拟定处理方案填写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主管部门收到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之- 4 - 日起5日内会同承办部门初步确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案件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与纠纷发生之日起5日内拟定处理方案,并于处理方案确定后5日内报公司企法部备案。 第十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会商期间,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求顾问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要求顾问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主管部门会同承办部门初步确定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应当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 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对涉案金额高、影响程度大的重要案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承办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对处理方案修改或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应当确定执行人,负责案件的具体办理,其职责如下: 全程监控案件的进展情况; 负责与案件相关当事人联系; 负责与主管部门和顾问律师沟通; 及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案件发展; 负责对案件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处理方案需要调整的,公司本部承办部门应当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审批。 - 5 - 第二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执行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制作结案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主管部门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本单位发生和往年发生但在上一年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报公司企法部。 公司企法部根据各单位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报告”上报国电集团法律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企法部备案。 公司企法部收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核报国电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处理措施和效果; 案件结果预测及分析; 公司法律部门及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6 - 第二十六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形成结案报告,并于结案后15日内报送公司企法部。 公司企法部收到结案报告后15日内核报国电集团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案件发生的原因; 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经验教训以及后续措施的总结。 第二十八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文件和结案报告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章 协调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上级单位协调的,可以报请上级单位协调: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公司或者国家利益的; 各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 确需上级单位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各单位报请上级单位协调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7 - 案件发生后公司的处理和备案情况; 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复印件; 需要上级单位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企法部应当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定期以“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风险提示函”的形式对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提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如果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风险提示函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应当于15日内形成“法律风险报告”上报公司企法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能够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在防范公司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报告和备案的,给- 8 - 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法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9 - 附件一: 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 案件事由 案件类型 承办部门 联系人 电话 案情简介 承办部门 意 见 主管部门 意 见 - 10 - 处理方案 总法律顾问意 见 总经理 意 见 执行人 电话 案件结果 结案日期 备 注 - 11 - 附件二: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流程图 主管部门会商承办部门初步确定处理方案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 承办部门拟定处理方案填写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送主管部门 根据需要 征求律师意见 是 是否需要调整 否 主管部门跟踪执行情况 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 执行处理方案 是 是否需要修改 否 确定处理方案和执行人 是否需要 总经理审批 是 总经理审批 总法律顾问审批 否 主管部门归档统计 - 12 - 附件三: 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诉讼 仲裁 案件总数量 件 复议 其它 涉案总金额 元 数 量 往年结转案件 金 额 数 量 已结案件 金 额 经济损失总额 元 元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挽回损失总额 数 量 民 事 数 量 类 纠 数 量 纷 土地使用 金 额 - 13 -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技术咨询 金 额 设备采购 金 额 数 量 工程建设 金 额 数 量 设备质量 金 额 数 量 知识产权 金 额 数 量 办公采购 金 额 数 量 劳动争议 金 额 数 量 其 它 金 额 数 量 行政类纠纷 金 额 数 量 刑事类纠纷 金 额 备 注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件 元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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