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 资源ID:3137581       资源大小:410KB        全文页数:35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案例1】,原告:杨某。被告:疗养院。,原告杨某曾就职于某疗养院。1999年8月,按照杨某的工龄、职务、职称等条件,疗养院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疗养院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按成本价出售给杨某,总房价为6万元。同时还约定:购房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调出本院或辞职、离职的,须将住房出售给原单位。同年9月,杨某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书。2001年2月,杨某经单位审查同意,参加了2001年度全国博士生入学考试。同年,杨某被中医药大学录取。因杨某参加的考试为教育部统一招生考试,入学前按规定需调取档案,2001年7月初,中医药大学向疗养院发出调档函,并声明封档截止日期为2001年7月10日。疗养院以杨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与单位签订住房回购协议以及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由,拒绝将其档案调出,直至超过调档期。经杨某与中医药大学协商,该校同意将封档截止日期延长 2001年8月28日,逾期则视为自动取消学籍。,2001年8月28日,杨某与疗养院签订了公有住房收购合同,约定:场某将其原购买的疗养院家属宿舍楼一套按当年成本价卖给疗养院,买卖价格为2001年公有住房售出成本价格。当日,杨某将上述住房腾退给疗养院,并领取了相应的退房价款6.2万元。后疗养院将杨某档案调出,但该房尚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10月14日,杨某以疗养院乘人之危,自己被迫与疗院签订违背自己意愿的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01年8月签订的公有住房收购合同。原告诉称,诉争房屋的产权已转移到我个人名下,我离开疗养院时不应交回。我考研究生吃了很多苦,不可能为了房屋而放弃攻读博士学位,但我交出房屋显然是出于不得已。腾退该住房,给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我不得不四处借住,这显然是危难。我买房是出于真心,但卖房却是被迫的,签订收购合同并非我自愿,而是由于疗养院扣着我的档案不放,才被迫腾房。,被告辩称,杨某是因个人因素在购房不满5年的情况下调出疗养院的,根据双方曾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凡购房不满5年或因个人原因调出本院的需将房屋卖给单位,其理应承担将住房出售给我单位的后果。杨某在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就应知道他在何种情况下应将房屋出售给疗养院,且按照我单位1992年9月20日公布的疗养院职工要求调离本院的若干规定,杨某调离前也应交出本院住房。杨某根本未处在危难境地,因此我单位与杨某签订的公有住房收购合同是有效的,我单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基于先前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签订的房屋回购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回 购房屋系乘人之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案例2】原告:工贸公司 被告:中山公司、深远公司,1988年8月30日,中山公司与深远公司签订了共同筹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议向书。双方同时约定,为便于开展筹建工作,中山公司将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和帐号给深远公司使用,对中山公司提供的公章和帐号,深远公司只能用于办企业款往来,不许用于其它。深远公司拿到公章和帐号后,于1989年3月11日,公司六部业务经理以中山公司的名义,利用中山公司的公章与原告工贸公司签订了联营丝绸协议书。其中约定,工贸公司负责提供75万元资金给中山公司经营,中山公司一个月内把75万元及所得利润4.5万元付给工贸公司,如出现亏损由中山公司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工贸公司将75万元汇入中山公司的帐号。深远公司并未经营丝绸,而是将该款归还银行贷款。合同期满,工贸公司要求中山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润。中山公司以其不知情,该款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工贸公司向罗湖区法院起诉中山公司,后追加深远公司为共同被告。问题:该笔款项依法应由谁偿还?为什么?,【案例3】,2000年7月,浙江省余姚市的张女士和几个朋友一起到上海市一家旧车交易市场。张女士看中一辆林肯轿车,价格只有20万元,经过与振祥汽车公司讨价还价,最终以18万元的价格成交。张女士把车开回了余姚。张女士与振祥公司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中规定,如果车辆不能过户,振祥公司退还全部的车款。但没有明确规定办理过户的时间。过了3个月,却一直没有办理辆车过户手续,振祥公司以种种借拖延。事实上一个星期就能办理好过户手续。一年后,张女士从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该车辆在卖给张女士前就被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查封。原因是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把这辆车判给了叫邱范容。但由于官司尚未完全了结,这辆车一直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邱范容可以使用这辆车,但不允许买卖。但邱范容还是以12.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振祥汽车。该公司当时知道这辆车处在被查封状态,但仍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女士。,现邱范容所在的公司已经撤销了,邱范容不知去向。张女士提出了退车的要求。2002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做出判决,双方签订的汽车(产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振祥汽车公司返还张女士的购车款以及利息,张女士将车返还给振祥公司。问题:本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一、效力含义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合同所作的评判,是否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二、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源自意思自治原则。,第二节 合同生效概述,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二、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一方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才可能生效。另一方面,唯有生效的合同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才合法地享有债权,实现债权,达到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二、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的意志不同(二)反映的内容不同(三)构成要件不同。(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无效合同,(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或者有效合同是指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是法律对合同的评判。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生效,无效合同不存在生效的问题,即便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该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依法将给与制裁。,(二)合同生效与无效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依据的要件不同。第二,无效有部分无效合同全部无效之分。而合同生效不存在部分与全部问题,合同一旦生效,所有条款都生效。第三,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正而使合同生效。但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补正而使合同生效。第四,后果不同。如果依法成立的合同未生效,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过错,依法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后果复杂,第三节 合同有效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也是合同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节 合同生效的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准(一)承诺生效的时间(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三)合同实际履行时二、以批准、登记时间为准三、以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的时间为准、以条件成就的时间为生效时间、以期限届至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第五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合同已经成立(二)当然、绝对无效(三)自始无效(四)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无效合同的情形,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具体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合同也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三)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四)未撤销之前,合同仍然有效(五)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二、撤销权的行使,具备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并不当然撤销,合同得以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即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有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依职权变更或撤销合同,必须有撤销权人请求。,三、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在下列情况下消灭:(一)期限届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该1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即不中断、不中止、不延长。(二)放弃撤销权四、合同被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五、可撤销的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概述(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其法律特征是: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定的不确定状态。3、效力待定的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权利人。,(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第一,无效合同是绝对、当然、确定地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难以通过补正而是合同有效。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第二,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而效力待定合同虽然欠缺有效要件,但并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第三,无效合同不能通过补正而使其有效。而效力待定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追认等行为而使合同有效。,(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即效力是确定的、肯定的,但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拒绝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权利人追认的,使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成为有效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签订者并非意思表示瑕疵,相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合同签订者缺乏行为能力或者处分权等原因所致。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无权处分合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相对人须为善意。4、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课堂讨论案例】,【案例1】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乘人之危2001年4月10日清晨,就要分娩的妇女林某在其丈夫、婆婆的搀扶下出门打出租车去医院。因为是清晨,街上往来车辆极少,终于截住了一辆出租车,在向出租车司机说明去处后,司机提出,自己的车是新车,孕妇乘车会把车座弄脏,如果想乘车,林某一家须支付平时5倍的价款,当时因林某情况十分危急,而且清晨打出租车又极为困难,于是林某丈夫按司机要求支付了打车费用。两个月后,林某丈夫以该出租车司机乘人之危漫天要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责令其退回多收的费用。问题:本案司机的行为依法如何认定?,【案例2】丁某在某市旅游景区筹资开办了一家饭庄。去年夏天一个下午,丁某接待了前来旅游的尚某就餐。就餐时,尚某要了一些海蟹、虾、鱼等下酒菜。当晚9点,尚某离开了饭庄,回到了宾馆。第二天下午,便传来尚某当晚食物中毒死亡的消息。丁某闻 后,立即赶到医院,向其家人询问实情。由于尚某突然死亡,警方已经介入,家人也不知道尚某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为此丁某向其家人表示,只要尚某真的是在他的饭庄就餐食物中毒所亡,愿意承担切责任,并给其家人10000元处理尚某后事。10天后,尚某的死因经法医鉴定,做出了“心肌梗塞死亡”的结论。尚某的死亡并不是食物中毒,死因与丁某无关。此后,丁某曾先后找尚某的家人,想索回先前支付的10000元,可尚某的家人却迟迟不还。丁某要不回借款该怎么办?,从本案看,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尚某在丁某开办的饭庄就餐后,发生意外死亡,在没有确定死亡真正原因前,丁某就错误的认为是自己购买的食物变质,导致了尚某中毒死亡,便给尚某家人1000元处理后事,以承担责任。如果当时丁某知道尚某的死因是“心肌梗塞”,与自己饭庄的食物无关,丁某就不会做出借钱给尚某家人的行为。由此看来,丁某因重大误解而实施了与自己意思相悖的行为,并支付10000元钱给尚某的家人,无疑给自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案例3】李甲与张某同村居住。2002年7月31日,张某驾车外出未带驾驶证,其妻委托王某之夫李甲给张某送驾驶证。返回途中,李甲与张某分别驾车行使时,与案外人管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李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管某与张某、管某与李甲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认为李甲是为自己送驾照而死亡,自己对李甲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在事故发生后的次日,给付王某10000元。并在一个月之后,张某与王某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由张某补偿王某及其子李乙人民币80000元(包括已给付的10000元)。且双方约定开发区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张某从补偿款中拿出60的数额给付王某、李乙,余款在8年内付清。但事后张某经过咨询得知自己对于李甲之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在2002年10月张某领到补偿款7万余元后,就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王某和李乙便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60的补偿款4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和李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给付王某和李乙补偿款44255元。张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理解法律错误,存在重大误解,且补偿协议是在王某家人胁迫下签订,要求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对李甲的死亡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与王某达成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张某在领到拆迁款后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审法院按协议判令张某给付相应补偿款是正确的。关于张某所述与王某所签协议是在其家人胁迫下签的,未提供证据,且张某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据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问题:本案依法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案例4】原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 被告:某公交公司,2002年4月8日,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与某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欣欣加油站(化名),加油站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公交公司出资25.5万元,房地产咨询公司出资24.5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公交公司负责办理协调加油站经营所需的内部手续及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房地产咨询公司负责办理加油站对外经营的有关审批手续;双方合作期限为15年;违约方须按对方的出资数额双倍赔偿违约金;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取得加油站营业执照后生效。,协议签定后,房地产咨询公司在公交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消防安全许可证、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京市加油站改建扩建经营资质审批表等一系列审批续。但双方没有领取欣欣加油站的营业执照。2002年11月,房地产咨询公司给公交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义务,遭到公交公司拒绝。房地产咨询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49万元。问题:本案合同依法是否已生效?为什么?,【案例5】2004年4月报10日,江苏省外出误工民工李某因家中有事返乡,到沛县已是晚上9点多,李某因急于回家,便拦了一辆出租车,李某在搭乘出租车时,司机交给其一张公司的声明,称凡晚上要求驶出市区5公里以上的乘客,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回家心切,李某就在声明中签了字,表示同意。途中,司机在超车时,因路面太滑,刹车不灵,加之对面开来一辆货车,司机避让不及,出租车翻人河中,致使李某左臂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95万余元。李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要求该司机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出租汽车公司以双方已签订协议(发生事故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这家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问题:本案被告依法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一、名词解释合同的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二、思考题1、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2、试述合同的生效要件。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4、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5、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6、试述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7、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什么区别?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8、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注意事项

    本文(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