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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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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docx

    第六章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第六章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 第一节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概述 一、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将人民警察组织起来,按照人民警察的任务、工作特点、目的等,进行编制、分配及管理形式。即将人民警察以一定的方式,包括录用、培训、考核、任用、授衔、晋升、奖励、处分、辞退和开除等为内容的管理模式。 人民警察组织机构是实现人民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人民警察组织管理实现人民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二、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意义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组织管理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对队伍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规定。人民警察法以改革的精神,针对警察队伍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内容。其中适应新形势下警察队伍管理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是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实现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法制化、正规化的体现。人民警察组织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使人民警察机关的组织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 新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将人民警察队伍的组织管理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严格规范了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程序,强化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大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等。 人民警察法所确定的机构设置、职务序列、警衔、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教育训练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根据形势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人民警察管理、建设的需要,在国家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大环境下,为加强新时期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而设定的。使人民警察机关的组织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 为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提供了保障 人民警察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机关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工作方式、人民警察的录用和管理等方面又有其自身的个性与特点。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就显得极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法律来保证从严治警方针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强调队伍建设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而这一切就是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的具体贯彻与落实。 第二节 人民警察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警察实现其职能作用,必须设立相应的警察组织机构。警察的组织管理和任务的完成,是通过警察组织机构实行管理从而实现任务的完成。警察组织机构设置根据权限范围、职责的不同,分为中央、地方和基层警察机关,专业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 一、人民警察机构设置 人民警察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设置的人民警察的工作机关及部门。所以人民警察机构就是指人民警察的工作机关或工作单位。人民警察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机构的名称,人民警察机构的层次、级别、规模等内容。 警察机关 警察机关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和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机关。我国警察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职权和履行公安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担负着日常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外,负有处置突发事件,侦破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参与和组织抢险救灾等重大责任。 1、公安机关的特征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其职权与职责决定了要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公安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特征就是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的机关。公安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警察职权,同时也必须承担警察职责。 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职责。公安机关职责决定了除打击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外。公安机关还承担着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其他威胁时,公安机关也必须积极参与和组织抢险救灾等重大责任,充分体现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 2、公安机关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二是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同时具有刑事侦查、执行刑罚等职能,是国家刑事执法力量。 3、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专业公安机关组成。 中央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公安部,是我国最高公安机关。内设司(局)和处两级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全国公安工作,即公安部。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均设有公安机关。 其一、省级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公安厅内设总队、处、科;市(地、州、盟),设公安局(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二、市、地区级公安机关。市(地、州、盟)一级设公安局(处)内设处(支队)、科 (大队),同时派出若干分局;是市(地、州、盟) 人民*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地、州、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三、县(市、区、旗)设公安局。县(旗) 一级公安局内设科 (股、大队),同时派出若干派出所。是县(旗)人民*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有公交、水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区划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专业公安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具有一定专业内容和范围内公安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公安职权。在我国专业公安机关有民航、铁路、交通和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大致有:办公室(秘书科)、政工、后勤财物装备、法制、政治保卫、治安、刑侦、技侦、预审、看守所、户政、交通管理、经济保卫、文化保卫、出入境和外国人事务管理、科技、计算机监察、边防、消防、笛卫等机构与警种。 二、人民警察职务系列 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概念 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是指人民警察职务的体系,主要包括人民警察职务的名称、级别、职务数量等内容。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在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管理、指挥职能的职务。如:在公安机关设有部长、厅长、总队长、处长、科长等。 非领导职务是指在警察机关中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某些职务。如:在警察机关设科员、主任科员、调研员、巡视员等。 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就是从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出发,将公安队伍的组成人员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四大类进行管理,并根据警官、警员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以体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点,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的问题。 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概述。人民警察的录用,是指警察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从自愿报考从事人民警察人员中择优录取警察人员到各级警察机关工作的行为。 根据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原则、程序,从警察院校培养的学生中、其他院校毕业的学生中,社会上以及其他单位或部队专业干部当中,选择录取警察人员,并与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建立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了人民警察的录用制度。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来源是警察院校毕业的学生。 2、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范围。不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的,不得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也就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如果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但是又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仍然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警察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由于人民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即警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又有警察身份。所以,录用人民警察首先应具备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同时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其录用的方法和程序上,即要严格遵守国家录用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按照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发布报考公告。通过发布报考公告,公开录用人民警察的职位、数量、报考条件,同时明确考试的科目、程序、考试日期和地点。是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和落实“公开录用、平等竞争”原则。 资格审查。进行资格审查,是对报考人民警察的人员基本素质的审查,了解报考人员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的初始阶段就能把好质量关。因此,资格审查必须严格认真。具体由警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 公开考试。考试是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程序,公开考试保证报考人民警察人员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目的是测试报考人民警察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的方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是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是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人员的仪表、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公开考试应坚持统一考录制度,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 严格考核。考核是在报考人民警察人员通过考试合格的基础上,由警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对考试合格者的以前的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程序。考核应当严格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表现、家庭状况的审查。 择优录用。择优录用,就是在就是报考人民警察人员通过考核合格后,由警察机关拟定的职位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和考核结果,既强调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又注重文化知识水平和身体素质,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 人民警察领导职务 1、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概述。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组织、指挥、协调本机关职能工作的职位。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人民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人民警察机关职能的职务。人民警察机关领导,既负有组织、指挥本机关实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职责;也要承担维护本机关人民警察利益的重任。所以,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是警察队伍的指挥者、管理者、组织者,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工作技能、管理经验和一定的工作资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条件包括: 其一、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具备担任一般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任下一级职务时间、身体状况、年度考核结果等具体内容。 其二,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警察职业所需求求的特殊条件。不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特殊条件的,仍然不能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担任人民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是: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警察机关是执法机关,人民警察的活动就是执法活动,各级领导千部是执法活动的组织和指挥者,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据工作需要应熟悉掌握公安法律、法规,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懂法,才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政法工作经验是掌握政法工作及警察工作的基础,是能够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由于警察工作职业特性,决定了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需要有一定的专门工作经验积累,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保证带领人民警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 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是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素质修养的核心。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队伍职业特性要求的管理必须非常严格。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方面要比其他一般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具有更高的要求。所以,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指挥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历是一个人知识水平的标尺,学历是对人民智察领导职务人员应当具有的文化水平的基本要求。警察的职业决定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有利于正确理解 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有利于人民智察领导干部开拓创新,大胆工作。 因此,担任人民智察领导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提高人民警察领导干部的知识化程度,对于推动和促进整个人民警察的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由于社会知识的更新迅速,虽然人民警察领导干部具备有较高的学历,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培训。一方面,是新的职位有了新的职责要求和任务,知识面、政策水平、组织能力的要求更高;另一方面,警察的职业需要掌握新动态、新信息。以便于适应新时期国家、社会对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所以,担任新的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就非常有必要到人民警察院校接受任职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拟任新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为其胜任即将担任的职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1、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警衔是表明警察身份、区分警察等级的称号和标志。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和任务的要求,对于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责任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警察法确立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督察队伍管理制度,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有力措施。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机关的现行体制及构成状况,在我国实行警衔制度仅限于在编在职的人民智察的范围之内。具体为:各级公安机关及专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和经过理顺关系后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警察。 2、人民警察警衔等级设置及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瞥衔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为五等十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3、警衔等级的评授标准及条件 警衔等级的评授,是根据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在持德才兼备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衡量,评定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是以人民警察警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现任职务德任职时间加之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规定,具体的评授标准及条件是: 总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担任正部级职务人员,按人民警察职务编制警衔等级规定,总警监是一职一衔; 副总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担任副部级职务人员; 一级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正厅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8年;或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 二级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正厅级职务人员由于未达到授予一级警监条件的;警察机关副厅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未达到授予一级警监条件的; 三级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正、副厅级职务人员、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由于未达到授予二级警监条件的;警察机关地、州、市局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正处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 一级警督。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三级警监,但未达到授予三级警监条件的; 警察机关副处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XX年。 二级警督。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一级警督,但未达到授予一级警督条件的;警察机关副处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正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副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 三级警督。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二级警督,但未达到授予二级警督条件的;警察机关正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副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科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股、所、队长的,参加工作满XX年。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XX年。 一级警司。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三级警督,但未达到授予三级警督条件的;警察机关副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科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股、所、队长的,参加工作满XX年。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XX年。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6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XX年。 二级警司。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一级警司,但未达到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XX年。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6年;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XX年; 三级警司。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二级警司,但未达到授予二级警司条件的;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8年。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8年; 一级警员。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4年。 二级警员。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未达到授予一级警员条件的; 4、人民警察警衔的晋升。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应具备规定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好,贯彻“先培训,后晋升”的原则。经过相应的人民笛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警衔。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任职时间需满三年晋升,警员由省公安厅厅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警司由省公安厅厅长批准授予;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任职时间需满四年晋升,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对于警监警衔规定了更高的条件,可实行择优选升。即对功绩突出者,可以提前晋升;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延期晋升,笛监以上笛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晋升时,;对违纪情况严重的人民警察人员,可以降低或取消警衔。 人民警察的教育 1、人民警察的教育概述。人民警察教育是指国家根据警察工作发展及人民警察客观实际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民警察进行的政治思想、法律知识、文化知识、警察业务等内容的学习和教育活动。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工作,使人民警察的能更好地发挥出他们的智能和作用。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根本任务,是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和身体素质,培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业务素质,较高的执法能力,熟练的警察技能和体魄强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警察专门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充分表明人民警察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稳定本科学历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探索公安专科教育改革,加强实战教学训练,加速培养后备力量。同时,逐步推行公安院校参照军事院校进行管理。 2、人民警察的教育的意义 有利于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警察机关的职能要求必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警察机关要完成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及人民群众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定,具有较强战斗力的警察队伍。加强人民警察教育培训,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使人民警察不断的提高的理论知识水平,便于人民警察人员自觉地将理论知识付诸工作实践,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 有利于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目的。加强和发展人民警察教育,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队伍的战斗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教育培训重要性的一个具体体现和概括。 有利于推动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廉政建设的加强。党对整个人民警察队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及更加严格。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对各类警察专业人才的需要,使人民警察队伍在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人民警察队伍的发展在质量、数量、结构和效益等方面达到一个新水平。推动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3、人民警察的教育的方式。人民警察教育由普通学历教育和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两部分组成,实行普通学历教育与警察职业教育紧密结合的教育模式。 普通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是人民警察教育的主要渠道,人民警察普通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经过全国普通教育统一考试、录取,通过全日制普通公安警察院校系统教育取得国家颁发学历证书的一种教育形式。公安警察院校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主要基地。公安警察院校分为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等专业学校、成人专科学校、专业学校培训学校和指挥学校。 公安警察院校主要是培养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掌握警察业务知识及技能,有较高的警察技术水平和警察理论研究水平的警察专门人才。公安警察院校具有双重任务:即承担普通教育,培养人民警察后备人员,也实施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 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察机关对新录用人民警察的正式上岗前进行培训,目的在于使新录用人民警察对警察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智体基础训练。 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民警察能够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工作性质、内容和职权与职责范围。首先树立良好的政治思想意识及职业道德观念,端正工作态度。 在职干警学历教育。在职干警学历教育是提高人民警察学历层次的有效途径。知识结构的更新与提高,是对全体在职人民警察进行知识更新和进一步的技能的培训。通过学历教育使人民警察补充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以适应警察机关本职工作的需要。在职干警学历教育有函授、夜大、干部专修科和大专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 在职干警培训。对人民警察在职干警的培训,主要是针对岗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可分为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和知识技能更新的培训。 在职干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管理和领导科学,公安工作研究等。通过培训,提高在职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法水平;提高在职领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 1、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概述。人民警察奖励,是指警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在警察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特殊的贡献和有特殊事迹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给予的精神鼓励和一定物质奖励的一种警察机关的管理方法。人民警察奖励是充分调动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和人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1条规定: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法明确了给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奖励的条件和等级。受奖的对象可以是警察机关、集体,也可以是人民警察个人。 2、人民警察个人奖励的标准: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事迹突出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教学、科技或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警察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牛争,表现突出的;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因公辆性或病故的人民智察,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荣誉称号或记功。 3、人民警察集体奖励的标准: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作出突出成绩的;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各项措施,有显着成绩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战,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4、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的形式。人民警察的奖励表现为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提前晋升。对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人员予以奖励,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精神鼓励,是对受奖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荣誉。 物质奖励,是指在精神鼓励的前提下,给予受奖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一定的奖金、奖品等物质的奖励形式。 提前晋级,是对受奖的人民警察予以提前晋升警衔的奖励形式。 通过精神鼓励,受奖人得到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荣誉,有利于增强其工作责任心。结合物质奖励和提前晋升,有利于提高受奖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人民警察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努力。实践证明,“物质奖励”、“提前晋升”不宜单独作为奖励层次,应结合其他奖励使用,以便更好地体现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5、人民警察的奖励的种类及审批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规定的内容,对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个人和集体嘉奖由县以上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三等功。个人和集体三等功,由地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二等功。个人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一等功。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由部级警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分别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批,或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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