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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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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docx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所谓“老办法”,是指已经在三大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一些制度,如“合议制”和“回避制”。合议制和回避制都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设,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这些制度很难发挥其作用。 1、合议制 所谓合议制,就是指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防止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而带来的独断专行,集多人之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合议制还要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司法腐败。当一个案件只有一名法官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成功率高且成本低,但如果案件有多名法官来审理时,当事人的贿赂成本会提高且成功率会降低,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合议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案件的审理由三名法官或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另人遗憾的是,合议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束之高阁、很少适用。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由一个“主审法官”来审理,坐在审判庭上的其他法官只是在走过场而已。我们的审判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主审法官审理后向庭长报告,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签字后发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后决定。我们的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层层审批制”。 有人说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不也是在由多人“合议”吗?不,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与“合议制”有重大的区别。 第一,合议制下的所有法官均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而在“层层审批制”中,除了直接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外,后面所有的审批者都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正是这些不审理案件的人来决定最终的判决,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我们的这种做法,违反了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即诉讼中的“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该直接面对各种证据,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听取他人的转述,这是保证判决结果正确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官听取他人的转述,就可能因转述错误而发生错判。 第二,在合议制下,法官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来确定判决的结果。在合议制下,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一个法官不能左右其他法官的意见。而在“层层审批制”下,法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判决结果的确定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级别最高的法官有最终决定权。从防止腐败的角度看,合议制能预防腐败,因为当事人难以贿赂所有的法官,但“层层审批制”不但没有这样的功能,反而会助长腐败,因为当事人只要贿赂了有决定权的法官就可以获得自己希望的判决结果。 第三,在合议制下,法官之间能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不会产生一个法官的意见凌驾于其他法官之上的情况,这样在法院内部形成了一套制衡机制,限制个别法官滥用裁判权。但是在“层层审批制”下,法官之间的制衡机制不存在了,对法官的监督只能依赖于外部的监督体制。但是外部的监督部门,如人大、纪检部门、媒体等,只能进行事后的监督,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判决,无法在法官做出判决前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况且,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隐秘性,事后很难查证。 因此,贯彻合议制,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2、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这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西谚有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如果裁判者在做出裁判结果时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必然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回避制是古今中外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 在回避制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应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发现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更换法官。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第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同学、同乡、同事等。 第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四,私下会见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贿赂。 在我国,回避制的运行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凭我们现在的手段和措施,难以发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到法官的住址电话,可以和法官私下会见沟通,可以和法官吃饭娱乐。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但由于难以发现,因此被处分的法官并不多。 发现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最有效办法是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法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公开其有关信息,供调查人员随时调查,供公众监督。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合议制和回避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司法公正将是非常困难的。凭笔者的经验,由于司法机关不独立和法官专业素质能力不够造成的司法不公并不占多数,也不是群众对司法工作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司法不公和群众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合议制和回避制不能发挥其作用,审判程序不公平,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腐败!由于合议制和回避制不能发挥作用,审判过程不公平,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打金钱”,案子办成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样重要,如果审理过程不公正,即使审判的结果正确,当事人也难以服判。合议制和回避制是保证司法程序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在我们的司法改革中,一定要有良好的措施来保障合议制和回避制的贯彻实施,才能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如何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具体途径和保障是什么? 首先,确保司法公正,要从人的思想教育抓起,观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有什么样的思想,才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把“三个有利于”放在首位,只有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从维护和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出发去理解和执行法律,才能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不计个人名利得失,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另一方面看,有些法院职能之所以发挥得不好,有些法官之所以不能公正执法,甚至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思想教育这个中心环节。一些法官放松了自己的世界观改造,把手中掌握的执法权、自由裁量权向“功利”偏移,从而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由此,也充分说明了抓公正先抓人,抓人先抓思想的重要性。 其次,确保司法公正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约机制。目前应建立健全五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用人机制。成事在人,人是关键。要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改革的法院的人事制度,实行人才合理流动,重点岗位轮换,热门单位交流。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真正让那些能公正执法,能严肃执法的“人才”坐“正座”,上“正席”。 二是自我约束机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让直接办理某个具体案件的某个审判人员独立行使,而是把国家的审判权赋予由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等组成的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在正确理解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才能有效地保障裁判的公正。 三是审判公开制。公开才能增加法庭审判的透明度,才能使司法审判置于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这应视为一条法定原则。因为公开审判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六月十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宣布:从即日起,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入第一中院法庭,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韵案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各负其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是岗位责任制。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及各审判组织有什么职责,有什么权限,要进一步明确、规范。通过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五是审判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必须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应自觉接受党委、人大部门的监督。同时,人民法院既应严格按照法律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又应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应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此外,在法院内部,也应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既要监督案件管辖、立案和收费情况,又要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主体认定、适用法律和审限情况。既要监督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又要监督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执行。如有的法院推出了案件督办卡制,有的法院建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了举报电话,有的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一些执法监督员,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都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再次,确保司法公正,还要敢于查处那些违法违纪枉法裁判者。在不少单位虽然监督措施不少,但落实不力。举报箱、举报电话形同虚设,原因就是群众的举报没能很好落实。因此,我们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对举报内容认真查处,真追实究,并把举报内容、查处落实情况分门别类,定期公开公布,做到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声,对于枉法裁判者,对于造成错案或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也要敢查、敢追、敢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改,有错必纠,让犯错者受到警示,让无错者接受教训,杜绝或减少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还要予以法律制裁,清除出法院,以纯洁法官队伍,不能让害群之马干扰公正司法。 总之,确保司法公正,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才能树立起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人民法院也才能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民刑案例分析论文 周四 7、8节 0803010405 刘利利 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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