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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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代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每年验证一次。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年检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在证书“年度考核栏”内加盖年检章。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代理机构现状; 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工作业绩; 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 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与社会资信等; 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第六条 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代理机构自检报告; 代理机构年检申请表; 代理机构在上一年度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 上一年度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 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代理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本办法第六条应提交的资料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作出年检结论。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代理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对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执业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依据。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年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或代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或代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的80; 在过去一年内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四条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资质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暂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暂定资质代理机构年检合格,可以申请转为乙级资质等级;乙级代理机构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如该代理机构一年后重新中请资质,应当按照代理机构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外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委托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理人盖章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招标代理人员专用章或签名。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委托的招标事宜后,委托人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二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各一份。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协助;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