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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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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docx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A和B提供索赔发生制的保险保障,请仔细阅读完整保险单 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请仔细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单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请参照第六节定义。 第一节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A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1. 承保协议 a. 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如果“诉讼”追究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讼”。但: (1) 本公司为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 (2) 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 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适用: (1)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 (2)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非在声明事项中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保险期结束之后发生;且 (3) 依据下述c段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索赔是第一次在保险期内或本公司在第五节“延长报告期限”内规定的任何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 c. 个人或组织对赔偿所提出的索赔将被视为在以下最先的时间提出: 第1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1) 当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之时,以先发生的为准;或 (2) 本公司依据上述1 a段作出和解之时。 因对同一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所提出的所有赔偿索赔,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因“人身伤害”而在任何时间引起的护理、失业、或死亡等而提出赔偿索赔的时间,以对任何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的索赔的时间为准。 因造成同一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所有赔偿索赔的时间,以首次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的时间为准。 2.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a. 预期或有意的伤害 从被保险人方面能预期或其有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因使用合理强力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导致之“人身伤害”不在此限。 b. 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但以下损失责任不在此限: (1) 在没有该等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负有的责任;或 (2) 在属于“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于该等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发生。仅为“可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之目的,被保险人以外的一方发生的、或为之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及必要诉讼费用被视为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前提是: (a) 该方抗辩或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责任也在同一“可保合同”中规定;且 (b) 该等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是为在主张适用于本保险的损失的民事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为该方进行抗辩之目的而发生的。 c. 酒水责任 被保险人可因以为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责任: (1) 导致或共同导致第三人酒精中毒; (2) 向法定饮酒年龄以下或受酒精影响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 有关销售、赠送、分发或饮用酒精饮品的任何法令、条例或规章。 仅当您从事酒精饮品之生产、分销、销售、提供或供应之行业时,本除外责任适用。 d. 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 第2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残障福利法、失业救济或其他类似法律应负之义务。 e. 雇主责任 对下列人士的“人身伤害”: (1) 被保险人的“雇员”,且由于以下原因或在其过程中发生: (a) 被保险人之雇用;或 (b) 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行为有关的职责;或 (2) 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因上述(1)项之原因遭受的。 本除外责任适用于: (1) 无论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任何其他身份可能承担责任;及 (2) 被保险人因与该等伤害的责任方分担赔偿或偿还责任方已支付的赔偿而产生的相关义务。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 f. 污染 (1) 由实际的、被指称的或将要排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泄漏“污染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污染物”: (a) 在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任何时间(曾经)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的场所、地点或位置。但本段不适用于: (i) 在建筑物内遭受的、由烟、烟尘、蒸汽或煤烟引起的“人身伤害”,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是由建筑供热、制冷或除湿设备、或建筑物占有者或其客人因个人用途加热水而产生或引起的; (ii) 以下情况下您可能负责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果您是承包者,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已作为额外被保险人,就您为该等额外被保险人在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进行的业务被加入您的保险,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从未由该额外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或 (iii) “敌意之火”的热、烟尘、烟气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b) 在或来自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其在任何时间(曾经)用于操作、储存、处置、加工或处理废物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 (c) (曾经)由以下人士或为其作为废物运输、操作、储存、处理或加工: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第3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ii) 任何您可能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或 (d) 在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或直接或间接为其工作的任何承包者、分包者经营业务之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如果该等“污染物”是由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因该等业务被带到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但本段不适用于: (i) 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溢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操作“移动设备”或其零件必需的正常电力、水力或机械功能之实施需要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如果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从设计用来保存、储存或接收它们的运载工具局部中溢出。如果“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故意流出、散布或释放引起,或如果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将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带入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其目的是为放出、散布或释放该等物质作为其经营的一部分,则本除外责任不适用。 (ii) 在室内遭受的、由气体、烟气或蒸汽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来自于被带入建筑的材料,且与您或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您进行的业务有关;或 (iii) (e) 在或来自于任何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为之工作的承包商、分包商进行经营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如果该等经营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之作出反应。 (2) 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花费: (a)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之作出反应的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 (b) *部门或代表其对以下事项引起的损害提出的索赔或“诉讼”: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之作出反应。 但如果即使没有该等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部门或代表其提出的索赔或“诉讼”,该被保险人仍对“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负责,则本段不适用于该等责任。 g. 飞机、汽车或船舶 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或船舶因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给他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使用包括操作及“装载或卸载”。 即使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主张声称被保险人在监督、租借、雇佣、培训或者监控他人时存在疏忽或其它过失,本除外责任亦适用,如果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涉及被保险人拥有的或操作的或租借的或借用的任何飞机、“汽车”或船舶的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 第4页 共30页 “敌意之火”的热、烟、烟雾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1) 船舶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地搁浅; (2)不是由您所拥有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 (a) 长度短于26英尺;且 (b)不作以收取费用为目的而运送人员或财产之用; (3) 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所,或其相邻道路上停放“汽车”,如果“汽车”不是由您或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或借用; (4) 在任何“可保合同”下,由于拥有、保养或使用飞机或船舶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 (5) 来自于以下情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附于符合“移动设备”定义的陆地交通工具作为其一部分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如果该机器或设备不受限于其许可证签发地或主要停放地区的强制或金融责任法律或其它机动交通工具保险法律;或者 (b) “移动设备”定义条款第f.(2)或 f.(3)条列明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 h. 移动设备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汽车”运输“移动设备”;或者 (2) 将“移动设备”用于任何事先安排的竞赛、速度或撞车比赛或特技活动,或练习、准备。 i. 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如何造成: (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 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防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的进攻的行动;或者 (3) 起义、叛乱、革命、恐怖行动、篡权,或*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 j. 财产损失 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5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1) 您拥有、租借或占有的财产,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组织或实体由于任何原因维修、更换、增强、恢复或者保养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防止人身伤害或他人财产损失; (2) 您出售、出送或废弃的场所,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场所的任何部分造成的; (3) 您借用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看管或控制的动产; (5) 不动产的特定部分,对该不动产,您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您工作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正对其从事操作,如果“财产损失”由该操作引发;或者 (6) 由于“您的工作”对其不正确的履行,导致必须修复、修理或更换的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 本除外责任的第(1), (3)和(4)项不适用于租借给您不超过连续7日的场所的“财产损失”(火灾毁损除外),包括该场所所含物品。一项单独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租借给您的场所的损失,如在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所描述的。 本除外责任的第(2)项不适用,如果场所是“您的工作”且未曾被您占有、出租或为出租之用被占据。 本除外责任的第(3), (4), (5)和(6)项不适用铁路旁轨使用协议下承担的责任。 本除外责任的第(6)项不适用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包括的“财产损失”。 k. 您的产品之损失 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引起产品本身之“财产损失”。 l. 您的工作之损失 由“您的工作”的或其任何部分引起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失”且包含在“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如果损失的工作或产生损失的工作系由代表您的分包商所执行。 m. 对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坏之财产的损害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害之财产的损失: (1) “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中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或者 (2) 您或代表您的任何人延迟或未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由已用于预期用途后的“您的产品”或 “您的工作”发生突发和偶然的实际损害而导致其它财产使用的损失。 n. 产品、工作或受损坏之财产的召回 第6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因下列各项之不能使用、撤回、召回、检验、修理、更换、调整、清除或处理,而对由您或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销提出的损失索赔: (1) “您的产品”; (2) “您的工作”;或者 (3) “受毁损之财产”; 如果该产品、工作或财产由于其中的已知的或可疑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而被从市场或他人或任何组织使用中撤回或召回。 o. 个人和广告侵害 “个人和广告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 p. 电子数据 来自于下列情况的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1) 电子存储信息的损害 (2) 在电子存储信息的创建、修改、输入、删除或使用中的任何错误 (3) 完全或部分无法或不能接收、发送、进入或使用电子存储信息 q. 石棉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石棉 (2)任何实际或疑似的暴露于石棉的情况。 r. 专业责任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s. 罚款、处罚、惩罚和惩戒性赔偿 对无论以何种形式评估的罚款、处罚、惩罚赔偿,惩戒性赔偿或三倍赔偿的索赔。 除外责任c.至n.项不适用于火灾对您承租的或经所有权人允许您临时占有的场所造成的损害。一项单独的赔偿限额适用于此项承保范围,如在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所描述的。 承保范围B 个人和广告侵害之责任 1. 承保协议 a. 被保险人因适用于本保险之“个人和广告侵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损害的“诉讼”第7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抗辩。但对于追究本保险不适用的“个人和广告侵害”损害的“诉讼”,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进行抗辩。本公司可根据自行判断,调查任何侵犯并解决可能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但: (1) 本公司为损害赔付的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限额为限;且 (2) 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 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本保险方适用于来自于您的业务中的侵犯行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1) 侵犯行为发生在“承保区域”内; (2) 侵犯行为并非在声明事项中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保险期满之后发生;且 (3) 依据下述c段因“个人和广告侵害”而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索赔是第一次在保险期内或本公司在第五节“延长报告期限”内规定的任何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 c. 个人或组织对赔偿所提出的索赔将被视为在以下最先的时间提出: (1) 当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之时,以先发生的为准;或 (2) 本公司依据上述1.a.段作出和解之时。 因侵犯行为对同一人或组织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所提出的所有赔偿索赔,以对任何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的索赔的时间为准。 2.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 a. 明知侵犯他人权利 被保险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且造成“个人和广告侵害”而引起或在其指示下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b. 明知虚假仍发布材料 由于口头或书面公布材料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被保险人明知材料虚假却仍旧发布或指导。 c. 保险期前公布材料 首次公布发生在声明事项的追溯日(如有)前的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公布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第8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d. 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做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指示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e. 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对“个人和广告侵害”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无合同或协议时被保险人仍然负有的赔偿责任。 f. 违约 违约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在您的“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广告创意的默示合同除外。 g. 货物的质量或性能 未能符合声明 货物、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您“广告”中声明的质量或性能而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h. 价格描述错误 您“广告”中对货物、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描述错误而导致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i. 侵犯版权、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 侵犯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在您“广告”中对版权、商业外观或标语的侵犯。 j. 媒体和互联网类型经营中的被保险人 从事下列经营的被保险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1) 广告业、广播业、出版业或电视业; (2) 为他人设计或确定内容或网站;或者 (3) 互联网搜索、访问、内容或服务提供商。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定义部分下“个人和广告侵害”的第14.a.、b.和c.条。 为本除外责任之目的,为您或他人在互联网上任何地方设置框架、边界或链接,或者做广告本身并不被视为从事广告业、广播业、出版业和电视业。 k. 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公告板 被保险人主持、拥有或控制的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公告板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l.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 第9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在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中、域名中或元标记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或者任何其它类似策略,以误导他人潜在的客户,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m. 污染 在任何时间实际、声称或将要放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溢出“污染物”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n. 与污染相关事项 下列事项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1) 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他人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影响;或者 (2) 对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害,由*机关或代表*机关进行的索赔或诉讼。 o. 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如何造成: (1)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 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任何*、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防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的进攻的行动;或者 (3) 起义、叛乱、革命、恐怖行动、篡权,或*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 p. 电子数据 来自于下列情况的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1) 电子存储信息的损害 (2) 在电子存储信息的创建、修改、输入、删除或使用中的任何错误 (3) 完全或部分无法或不能接收、发送、进入或使用电子存储信息 q. 石棉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 石棉 (2) 任何实际或疑似的暴露于石棉的情况。 第10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r. 专业责任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s. 罚款、处罚、惩罚和惩戒性赔偿 对无论以何种形式评估的罚款、处罚、惩罚赔偿,惩戒性赔偿或三倍赔偿的索赔。 承保范围C 医疗费用 1. 承保协议 a. 本公司负责赔偿符合以下条件之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 发生在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 (2) 发生在与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相邻道路上;或 (3) 因为您的经营引起的; 前提是: (1)事故发生在“承包区域”和保险期内; (2)医疗费用之支出及对本公司之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当日起一年内做出;且 (3)由本公司负担费用,受伤者应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生处按要求进行一次或多次检查。 b. 无论有无过失,本公司将负责赔付该费用。但该赔付金额不得超过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本公司将支付以下合理费用: (1)事故发生当时的急救; (2) 必要的医疗、外科、x光及牙科服务费用,包括修复性器械;及 (3) 必要的救护车、住院、专业护理及丧葬费用。 2. 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就“人身伤害”支付费用: a. 任何被保险人 给任何被保险人,“义务工人”除外。 b. 受雇者 给受雇代表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承租人,或为其工作的人。 第11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c. 发生于正常占用场所的伤害 给在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受伤之人,且该场所通常由该人正常占有。 d. 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 给不论是否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如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残障福利法或其他类似法律就该等“人身伤害”应向其支付或必须提供福利。 e. 运动 给练习、操练或参加任何身体锻炼或比赛、运动或运动竞赛时受伤之人。 f. 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如果该“人身伤害”已包含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g. 承保范围A除外责任 如果该“人身伤害”被承保范围A排除。 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和B 1. 就本公司调查或解决的任何索赔或对本公司为之抗辩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任何“诉讼”而言,本公司将负责赔付: a. 解除财产扣押的保证金之成本,但以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保证金之限额。本公司无义务提供该等保证金。 b. 任何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调查或就该等索赔或“诉讼”抗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因离开工作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但以每天250美元为限。 c. “诉讼”中被保险人被收取的费用。 d. 判决被保险人应付的本公司支付的判决金额的判决前利息。如果本公司提出支付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将不支付在提出支付以后的期间发生的任何判决前利息。 e. 在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在适用的赔偿限额以内已经就判决作出支付、承诺支付、或已向法院缴纳款项之前孳生的任何判决给付的总金额的利息。 该等支付不会减少赔偿限额。 2. 如果本公司为任何被保险人对“诉讼”抗辩,且该被保险人的一位被赔偿者也被列为该“诉讼”的一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公司将为该被赔偿者抗辩: a. 对该被赔偿者的“诉讼”索赔的损失,是在属于“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被保险人承担被赔偿者之责任的损失; b. 本保险适用于该等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第12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c. 为该被赔偿者抗辩的义务及该等抗辩的费用也由该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中承担; d. 该“诉讼”中的指控及本公司对“意外事故”了解的信息表明,被保险人和被赔偿者的利益不存在冲突; e. 被赔偿者和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进行并控制被赔偿者对该等“诉讼”的抗辩,并同意本公司可指派同一律师为被保险人和被赔偿者进行抗辩;且 f. 被赔偿者: (1)书面同意: (a) 协助本公司对该等“诉讼”进行调查、解决或抗辩; (b)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收到的、与“诉讼”相关的要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书之副本; (c) 通知其承保范围可供被赔偿者适用的任何其他保险公司;且 (d) 与本公司合作,协调可供被赔偿者适用的其他保险;及 (2)提供给本公司以下书面授权: (a) 获取与“诉讼”相关的记录及任何其他信息;及 (b) 进行并控制被赔偿者对该等“诉讼”的抗辩。 只要满足上述各条件,以下费用将作为附加赔付支付:本公司在该等被赔偿者的抗辩中发生的律师费、本公司发生的必要诉讼费用、被赔偿者应本公司要求发生的必要诉讼费用。尽管有第一节承保范围A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第2.b.(2) 段的规定,该等赔付不被视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损失的赔偿,且不会减少赔偿限额。 以下条件下,本公司为被保险人的被赔偿者抗辩、支付律师费及必要诉讼费用的义务终止: a. 本公司就判决或和解的赔偿金的支付已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或 b. 上述条件或f段所述协议条款不再得到满足。 第二节 谁是被保险人 1. 如果您在声明事项中被指定为: a. 个人,则您和您的配偶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您单独拥有的经营业务之行为。 b. 合伙或合资,则您是被保险人。您的成员、您的合伙人和他们的配偶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您所经营业务之行为。 c. 有限责任公司,则您是被保险人。您的成员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您所经营业务之行为。您的经理人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您的经理人的职责。 第13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d. 除合伙、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外的组织,则您是被保险人。您的“执行管理人”和董事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您的管理人或董事的职责。您的持股人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持股人的责任。 e.信托,那么您是被保险人。您的受托人也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作为受托人的职责。 2. 下列各项也是被保险人: a. 您的“义务工人”,仅限于履行与您经营行为相关的职责,或者您的“雇员”,您的“执行管理人”(如果您是合伙、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外的组织)和经理人(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除外,但仅限于雇用范围内的行为或履行与您的经营行为相关的职责。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这些“雇员”和“义务工人”都不是被保险人: (1) “人身伤害”或“个人和广告侵害”: (a) 及于您、您的合伙人或成员(如果您是合伙或合资),您的成员(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在雇用期间或在履行与您的经营行为有关的职责时的共同“雇员”,或者在履行与您的经营行为有关的职责时的您的其他“义务工人”; (b) 作为上述项段之结果,及于共同“雇员”或“义务工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 (c) 对此,有任何义务与必须为上述第或项描述的损害支付赔偿的其他人分担赔偿或向其偿付;或者 (d) 来自于其提供专业保健服务或未能提供专业保健服务。 (2)对下列财产的“财产损失”: (a) 由下列一方所有、占有或使用的财产, (b) 由下列一方租用、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或为任何目的由下列一方实际控制的财产, 您、您的任何“雇员”、“义务工人”、任何合伙人或成员(如果您是合伙或合资),或任何成员(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 b. 充当您的不动产管理人的任何人(您的“雇员”或“义务工人”除外)或任何组织。 c. 如果您死亡,临时保管您财产的任何人或组织,但是仅限于: (1)由于对该财产的维护或使用引起的责任;及 (2)直至您的法定代理人被指定。 d. 如果您死亡,您的法定代理人,但仅限于该项职责。该法定代理人将拥有本承保范围项下您所有的权利和业务。 第14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3. 您新近收购或设立的,且您持有全资或大部分股权的任何组织(合伙、合资和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均被视为适格的指定被保险人,如果该组织无其它类似保险。但是: a. 本款所提供之承保之有效期至您收购或成立该组织之日后的第90日或本保险单保险期满日,以两者最先发生的为准; b. 承保范围A不适用于您收购或设立该组织前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 c. 承保范围B不适用于您收购或设立该组织前由于的侵犯行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任何人或组织就其现在或过去的合伙、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被视为被保险人,如果该合伙、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声明事项中被列为指定被保险人。 第三节 - 保险赔偿限额 1. 声明事项中所列之保险赔偿限额及下列规定为本公司赔偿之最高限额,而不论下列各项之数目多少: a. 被保险人; b. 提出的索赔或“诉讼”;或者 c. 提出索赔或“诉讼”的人或组织。 2. 综合保险赔偿总限额是本公司对于下列各项赔款之最高赔付金额: a. 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 b. 承保范围A项下的赔偿金,但“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中包含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赔偿金除外;以及 c. 承保范围B项下的赔偿金。 3. 产品完工操作之赔偿总限额是本公司在承保范围A项下为“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中包含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赔偿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4. 在不违反上述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个人和广告侵害之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在承保范围B项下为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遭受的“个人和广告侵害”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应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5. 在不违反上述第2.或3.款规定的前提下,无论何者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对于下列项目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a. 承保范围A项下的赔偿金;以及 b.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 由来自于任何同一个“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15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6. 在不违反上述第5.款规定的前提下,您承租的场所损坏之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在承保范围A项下对任何您承租的,或在您承租期间或经所有人同意临时由您占有期间被火灾损坏的一个场所的“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7. 在不违反上述第5.款规定的前提下,医疗费用之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在承保范围C项下为任何个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支付的最高赔付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分别适用于起始于声明事项中列明的保险期开始之日的每一连续的年度期限和任何少于12个月的剩余期限,除非在本保单出具后,保险期限延长少于12个月的附加期限。该种情况下,为确定保险赔偿限额,附加期限将被视为是前一保险期限的一部分。 第四节 商业综合责任之基本条款 1. 破产 被保险人或其财产之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不会免除本公司根据承保范围所应承保之责任。 2. 保险人义务 a.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b.及时签发保单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c.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限制 保险人依据第3条第a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通知 第16页 共3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保险人按照第3条下第h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 及时核定和赔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f. 对可确定部分的先行赔付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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