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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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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x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合同及其特点: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 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 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 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 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 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 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 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 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 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 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 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 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 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 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 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 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 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关键看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合同条款的种类: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 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 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 待定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 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 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 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 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 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 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 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合同无效的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 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 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 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 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 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 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 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表见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 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表见代理产生有 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 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 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 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协作履行的内容: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 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 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代位权行使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 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 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 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抵销的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债务根据其性质 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 休金、抚恤金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继续 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 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 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 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 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 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 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 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 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 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 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 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出 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对租赁 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 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运输合同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咨询是研究人员综合运用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手段对特定的技术问 题、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技术咨询合同的范围限定于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 管理等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 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的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诺成、非要式性。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的特征: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居间合同的特征: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论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 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债权人的过错:合 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 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 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免责条款有效以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为前提。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他一 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无效主要有如下方面:1. 基于现行法的条款确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抑或无效;2. 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3. 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4. 根据违约程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抑或无效。 论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准确的说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关系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依法将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现象。合同的转让按照转让合同的内容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1、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权利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合同权利部分出让 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同为合同债权人,但应明确各自的份额、是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合同权利全部出让的,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其位而代之,成 为新的债权人。但应明确,让与人负有合同义务的,并不当然也由受让人充当合同义务人,除非是在概括移转的情形下。 2: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债的移转的一种。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 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由上述法律条我们可以看出,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第一,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 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第二,须存在有效的债务;第三,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第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债权债务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 移转,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全部移转,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权利 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部分移转,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则应视为连带之债。 3: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存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合 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 行为人存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不法侵害。而这在责任基础、产生的原因、行为的性质、侵权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表现、责任承担的范围之不同。 同一行为,既表现为违约行为,也表现为侵权行为,因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所以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学理上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法律规定,不法行为人一般仅就其中之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首先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当事人之间 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发生侵权责任而不发生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其次,在存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或财 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须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若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则仅发生违约责任而不发生侵权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 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若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特征,权利人既可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 任,也可以依据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而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这种存在权利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在学理上称为权利的竞合。 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权利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只允许权利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救济。而且这一选择权仅属权利人所有,被告或人民法院均无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既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实施权利救济时行使请求权选择的法律依据。 4:论合同履行的规则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 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 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 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 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 型也就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标的 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标的数量上,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当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三、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 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 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 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 适当履行。 四、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 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 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 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 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 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 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 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1: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2: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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