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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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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书.docx

    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省 市 县 镇 路 省 市 县 镇 路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 设立方式 万元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职 务 公司类型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名称或姓名 股东 证照名称及号码 备注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清算组 其 他 备案事项 名 称 登记机关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增设分公司 注销分公司 分公司变更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日期 董事 监事 经理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章程 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附表3 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 名称或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5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司公章。“股东”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填写“原登记内容”栏、“申请变更登记内容栏”、附表3“股东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以及相关附表。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7、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填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 明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字样。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 申请上述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营业期限的,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第3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职文件。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 c、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 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备案。 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e、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 3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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