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番茄深加工项目17章 选址合理性分析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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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番茄深加工项目17章 选址合理性分析环评报告.doc
17 选址合理性分析厂址选择的是否合理是决定建设项目发展前途的关键问题,也是预防周围环境受项目污染与破坏的重要前提。厂址的选择应能充分体现环境保护预防的原则与思想。应根据工程建成后污染物的影响范围、程度,并结合当地城镇规划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评价厂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下面从交通运输、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就选定厂址的合理性进行分析。17.1 从地理位置及周边情况角度分析本项目厂址地处单县县城南,天元路东,伟创路北。,地势平坦,地表起伏较小。该区域内水电暖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备。从地理位置、周边情况和资源设施利用考虑,本项目厂址选择比较合理。17.2 从交通运输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单县城南,距京九铁路菏泽站为72km,西距济广高速36km,北距日东高速公路74km,距离河南商丘55km,原辅材料及产品陆路运输十分便利。17.3 单县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根据单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可知:城市性质:鲁豫苏皖四省八县交界地区的经济先发城市和综合服务中心;以新能源和商贸物流产业为主导,环境优美,宜居宜商的生态园林城市。城市规模:中心城区至2015年(近期)人口规模为28万人,2020年(中期)为36万人,2030年(远期)为50万人。城市规划区:本次规划将单县中心城区及与中心城区发展密切相关的浮岗镇、黄岗镇、曹庄镇纳入城市规划区内,总面积647.3平方公里。一、规划区城乡居民点体系规划:规划形成“一城、两镇、多点”的城乡居民点格局。“一城”:单县中心城区,2030年城镇人口为50万人。“两镇”:浮岗镇,2030年城镇人口为5-6万人,镇区规模控制在7平方公里以内;黄岗镇,到2030年城镇人口为5-6万人左右,以木材加工工业、商贸为主的城镇。远期与浮岗镇形成一体化发展的态势。多点:规划保留14个中心村并重点发展,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上。二、中心城区发展方向选择:东控:控制城市继续向东拓展,进一步调整优化东沟河以东地区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的空间结构。西拓:围绕莱河景观带打造城西居住和商贸组团;北优:控制城北地区化工产业的发展,加快煤化工产业向终兴镇化工产业集聚区的转移,加强和谢集镇的空间联系,以建设谢集重点镇为契机,实现城北地区的功能结构优化。南进:重点发展城南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沿湖西路南段的生活区,形成居住和低碳产业并行发展的格局。本项目厂址在规划的单县东控区内,从城市发展方向和要求上来说,本项目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方向规划要求。17.4项目选址与鲁环发【2012】263号文符合性 山东省环保厅于2012年5月14日下发了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通知中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原则进行了全面规定,本项目的符合性见表17.4-1。表17.4-1 项目选址与鲁环发【2012】263号文符合性一览表分类要求鲁环函2012263号规定本项目情况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13年8月取得单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证明。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符合相关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监测数据表明满足相关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已获得总量控制指标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新建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符合清洁生产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不属于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业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不在园区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发生变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化工石化、纺织印染、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否则不予审批。属于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可以不进工业园区 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设置了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评价中完成了上述内容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风险评价中完成了上述内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无减排任务,已分配总量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之内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村庄等敏感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不属于限批产业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不涉及企业出现1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新注册公司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新注册公司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治、用、保”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不属于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全部处理达标后排放。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污染物处理后全部达标排放。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达到省厅改善目标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已颁布行业专项规划且未通过专项规划环评的项目;未颁布行业专项规划项目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建设单位取得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前,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不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搬迁项目应对原址进行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新建项目不得审批1,1,1-三氯乙烷、三氟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生产装置。不涉及所列物质17.5 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17.5.1 环境空气方面本厂区所在区域地形较为开阔,有利于大气污染物的输送、扩散。且评价区近三年风速较大,静风及小风出现较少,对空气污染物的扩散、稀释有利。评价区盛行风向较为集中,全年以南(S)风出现频率最高为9.41%,易对下风向造成相对较高几率污染。从污染系数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综合分析,在污染源的西西北北(WNWN)方位受污染较重,对污染敏感的受体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东东南南(ESES)方位为佳。项目厂址位于单县城区南部约3km处,不在县城区域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而且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根据现状监测,各测点SO2、NO2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表1二级标准要求。17.5.2 水环境方面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单县煤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做深度处理。对周围水环境基本无影响。17.5.3 固废方面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外运集中处理,不长期堆存,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17.5.4 声环境方面本项目通过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投产运营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从环境角度分析,建设可行。17.5.5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角度分析本项目废气主要是锅炉废气。本工程对燃煤锅炉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装置和选择催化还原法(SCR)脱硝技术进行烟气脱氮,确保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达标排放,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质量模拟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标准计算程序Ver1.1版本进行计算,项目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均不超过10%,最大值为3.291%,项目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不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因此,拟建工程可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距离项目最近的居民点在200m以外,而且不在位于近三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整体来说项目废气污染物的废气排放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较小。17.6 小结综上所述,该项目厂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供电供水可靠,基本符合单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在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空气、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因此,从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讲,本项目厂址选择基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