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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防法培训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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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防法培训 ppt课件.ppt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该原则彻底否定了原消防法规定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确立了新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政府统一领导,新消防法规定政府负有7项职责:领导和负责消防工作(第3条);消防宣传教育(第6条);制定消防规划(第8条);建立消防组织(第35、36条);提供人员、装备保障(第43条);监督检查(第52条);对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依法决定、组织实施(第70条)。与旧消防法相比,政府统一领导不再抽象,更加具体,有利于消防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部门依法监管,1、新消防法第4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监管;1)“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名称变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主体3)监督范围与原消防法相比没有变化。2、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新消防法第4条、52条规定: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如文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消防法对单位的消防职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款中,更加规范和严谨,旧消防法则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公民作为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必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消防工作的开展。新消防法中做了许多规定。,总之,旧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容易引起“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的误解和歧义。而新原则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更加表明了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机构的事。,二、应急救援成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1、新消防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至此,应急救援正式成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成为必须做并且要做好的工作。,什么是应急救援,2、根据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因此,应急救援是指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工作。变化:旧消防法规定的是“参加”,新法规定的是“承担”,反映出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职责、地位的不同。,强化应急救援的保障机制建设,3、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43条),三、改革消防行政许可制度,98年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验收)的范围: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稿):,(1)建设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2)建设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3)建设面积大于6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设面积大于8000m2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6)其他单体建设面积大于10000m2和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设。,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设的修复工程;(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3)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6)建设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库房;(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二)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1、备案和抽查范围: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2、备案时限:根据消防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但对工程竣工后备案时限没有规定。3、具体的备案、抽查规定,由公安部制定,目前还没有出台。,(三)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四)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1、界定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内;2、界定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在原消防法中对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都没有明确界定。,四、赋予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权,消防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临时查封权;强制拆除权;强制执行权。,临时查封权,法规依据,第54条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临时查封权在现行四川省消防条例第50条有规定,在各种专项治理中也经常使用。,强制拆除权,法规依据: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在98年消防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拆除权,只是很少使用。,强制执行权,法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该项权力是新增加的权力和职责,原来是由法院执行。,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措施的法律保护。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该条款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两大职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并结合近几年农村火灾事故居高不下的情况,新消防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做了新规定。新法将“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31条、32条),七、改革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实施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二是明确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三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1)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是规定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八、消防行政处罚的变化,(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三)取消了一些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额;(五)增加了十五类消防违法行为。,(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1.在第七十条规定: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在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5.在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三)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部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具体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五)增加违法行为种类,新消防法共规定了51种消防违法行为,共分为12大类。下面,对12大类中的典型案件予以介绍。,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类案件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该类案件的特点1、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手续或抽查备案规定;2、原消防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新消防法对此作了新规定,8类案件无前置条件可予以直接处罚,2类案件有前置条件;3、原消防法规定的处罚为对单位和责任人均进行处罚,新消防法是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处罚,无对个人的处罚;,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案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案由:“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法律依据:第58条第1款第1项;违法主体: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也就是指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的建设单位;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案,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案由:“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3)法律依据:第58条第1款第2项;4)违法主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即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6)前置条件:该工程必须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的前置,如果该工程经抽查后合格或者经抽查后不合格,但停止施工的,均无法进行处罚。,3、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2)案由: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3)法律依据:第58条第1款第4项;4)违法主体: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6)前置条件:该工程必须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的前置,如果该工程经抽查后合格或者经抽查后不合格,但停止使用的,均无法进行处罚。,3、“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案由: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3)法律依据:第58条第2款;4)违法主体: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单位;5)法律责任:5000元以下罚款。,4、“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案由: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3)法律依据:第58条第2款;4)违法主体: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单位;5)法律责任: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该类案件特点:1)此类案件针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未能依法保证消防工程质量规定的,与原消防法相比,新增三类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案件;2)“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案件在原消防法中规定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依法予以处罚;新消防法规定为直接处罚;3)此类案件共有4种,均属于直接处罚,均属于对单位进行处理。,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案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建设单位要求建设设计单位或者建设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案由: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3)法律依据:第59条第1项;,4)违法主体:要求建设设计单位或者建设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设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建设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2)案由: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3)法律依据:第59条第2项;,4)违法主体: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设计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2)案由: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3)法律依据:第59条第4项;,4)违法主体: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保证消防安全条件类案件,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特点:1、均属于直接处罚,无前置条件;2、将旧消防法中规定的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设置为直接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为保持完好有效的,在旧法中属于限期改正行为,在新法中属于直接处罚行为;,3、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将“堵塞”一种违法形式变为“占用、堵塞、封闭”三种违法形式;2)增加违法对象,增加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三种违法对象;4、新增一种违法行为即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5、将疏散通道与消防车通道分别规定,有利执法操作;6、将封闭安全出口规定为违法行为,有利于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与实际操作;7、增加“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表现形式,有利与实际操作;8、将“挪用”消防设施作为无主观条件的行为设置,原消防法规定的“擅自挪用”有主观性要求,且“擅自”和“挪用”相互矛盾。,1、“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2)案由: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法律依据:第60条第1款第6项;,4)违法主体: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5)法律责任:对单位进行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6)注意事项:必须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障碍物。,违法设置“三合一”场所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类案件特点:1、原消防法仅规定了不得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一类违法行为,并且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依法予以处罚;而新消防法则规定了三类违法行为,并且均可予以直接处罚。2、该类案件均是对“三合一”场所的新规定。,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2)案由: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3)法律依据:第61条第1款;4)违法主体: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的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2)案由: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3)法律依据:第61条第1款;4)违法主体: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2)案由: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法律依据:第61条第2款;,4)违法主体: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设物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5)法律责任: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案,1、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3、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5、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29至33共5项违法行为,29至33共5项违法行为,消防法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实际上是将其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执法主体到底是公安机关还是消防机构,目前还没有定论,不过,本人认为,该类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应该是公安机关,理由:这些行为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消防产品类案件,该类案件特点:1、原消防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新消防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有产品质量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2、新增一类“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3、新增公安消防机构的通报义务和职责。,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正;2)案由: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3)法律依据:第65条第2款;,)违法主体: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和个人;5)法律责任: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中介组织违法类案件,1、原消防法对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不明确,新消防法对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即出具虚假、失实文件;2、新消防法根据违法情节不同,对此类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罚款、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案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行为;2)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3)法律依据:第69条第1款、第2款;4)违法主体: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5)法律责任: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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