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必读“海关行政处罚与救济” (财税专家讲座内容)课件.ppt
,This document may contai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Access by third parties without our prior written consent is not appropriate.,海关行政处罚与救济,海关管理的五大特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执法的不确定性关税的高政策性企业关务管理的不规范性企业及责任人的高风险性,1-10月份海关统计数据,估价补税78.31亿元,+24.74%;归类补税10.60亿元,+100.4%;稽查补税33亿元,增长1.6倍;打私607起,涉税17.1亿元;理论税收7087.2亿元,多收313.5亿元;共征收入库7400.7亿元。,历史地、客,Part I海关行政处罚,1、处罚四种行为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其它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2、走私违反法律、法规逃税或逃避监管主观故意,海关行政处罚,走私的四种模式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海关行政处罚,主观故意七大证据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境物品 用特制的设备或工具走私货物、物品 在非设关地装卸、泊载、运输、买卖进出境货物、物品 向被委托人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 恶意委托他人以明显低税代缴进出口税款 有过前科的 从事外贸管理的机关、企业专业人员参与的,海关行政处罚,主观故意三大判断,海关行政处罚,申报前已知货物情况了解申报与实际税率差异预谋走私的具体过程实施走私的具体过程,做过同一品名的正常业务有过前科专业人员,自身情况,供述和证言,单证、电子数据,货运通关走私类型,伪报品名、规格价格数量贸易性质原产国,进口少报多进,出口少报多出,加工复出口多报少出,海关行政处罚,瞒报:实箱报空箱价格,保险费、运费互联网下载软件出厂监测费境外培训费和考察费预付款、余额后付境外研制费、软件费销售佣金,夹藏、藏匿,货运通关走私类型,海关行政处罚,走私主观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偷逃税款或逃避进出境管理,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明知”“明知”“明知”,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的法规。“明知”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哪一法规 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哪一条款 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到何种处罚,事前明知事中明知,明知肯定明知可能,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海关行政处罚,走私罪、走私行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量罚原则”,走私11类违禁品的武装护私或暴力抗私的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过罚相当原则(自由裁量)一事不二罚原则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海关行政处罚,取证的两大方向,真实材料,实际履行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合同、协议进出口代理协议业务往来书证商业凭证运输凭证财务资料资金流向资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鉴定结论其他可以证明货物真实交易方式、品名、价格、数量、规格、原产国(地)等的证据材料,海关行政处罚,伪报证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基本报关单证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特殊报关单证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和报关委托书用于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以及用于骗取加工贸易、减免税资格的资料海关缴纳税款专用书其他证明行为人存在瞒骗海关事情的证据材料,取证的两大方向,海关行政处罚,后续管理走私类型,擅自销售保税货物 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走私“飞料”骗取核销,低报成品、高报损耗少报多进、多报少出假出口串料假结转,销售租赁租借,海关行政处罚,对申报不实的五种处罚,影响统计准确性:警告或罚1000元10000元影响监管秩序:警告或罚1000元30000元影响许可证件管理 罚货值5%30%影响税款征收 罚漏税30%2倍影响外汇、出口退税 罚报价10%50%,对伪造、瞒报,藏匿走私的处罚,没收相应偷逃税款对应的货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减免税设备挪作他用,抵押质押 留置 补税,罚货物值5%30%改变用途改变用地改变用人,海关行政处罚,3、违规申报不实无证到货擅自转让结转违规保税货物短少或记录不真实而无正当理由,海关行政处罚,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标准处罚非标准处罚,标准处罚,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以货物价值为基准处罚的,处货物价值9%-12%的罚款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处漏缴税款80%-1倍的罚款,以货物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处以货物价值5%以下的罚款;有从轻情节的,可以处以货物价值5%-9%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处以货物价值12%-30%的罚款。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下的罚款;有从轻情节的,可以处以漏缴税款30%-80%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处以漏缴税款1倍-2倍的罚款。,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非标准处罚,不予处罚,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实施违法行为时,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消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减轻处罚,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在海关立案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实施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当事人自查发现”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当事人在海关下发稽查通知书前自查发现。,“危害后果不大”指漏缴税款占应交税款比例5%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个人漏缴税款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立功表现”指检举海关未掌握的应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消除危害后果”是指没有发生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或者税款征收的结果,且能恢复海关监管秩序的。,从轻处罚,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交代情况,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的;影响海关税款征收但不影响许可证管理,漏缴税款占应交税款比例在10%以内,且漏缴税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实施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从重处罚,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5、行政处罚时效,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贸易进出口货物,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被谁发现何时发现,群众或单位联合缉私部门海关,海关发现海关立案海关处罚,群众或单位联合缉私部门海关,海关受案海关立案海关处罚,6、违法行为连续或持续状态的影响,例子: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申报不实擅自出租减免税设备擅自出售减免税设备,8、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时效问题,申请查阅案件材料,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可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案件材料指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查阅案件材料,当事人以及委托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下列情况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申请查阅案件材料,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申请查阅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案件材料只能查阅一次,应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并有海关工作人员在场。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供查阅。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经海关许可可以摘录,但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违反前款规定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收回案件材料,可以取消其查阅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历史地、客,Part 2权利救济,权利救济,一、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救济,二、海关职能行为违法情形: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属于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权利救济,三、海关职能行为不当:主要是指海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实施的职权行为不合理、不适当。,权利救济,四、可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行政强制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回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权利救济,四、可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权利救济,五、可复议的海关抽象行政行为:1、海关总署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执法的规范性文件2、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3、地方海关及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权利救济,六、复议的时限、对象、举证责任、知情权,权利救济,七、撤销或变更的复议决定: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权利救济,八、海关行政诉讼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权利救济,八、海关行政诉讼的范围: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权利救济,九、海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海关承担举证责任。2、在诉讼中,被告原则上不得再收集补充证据。3、在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以前未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4、原告对部分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权利救济,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权利救济,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以及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权利救济,十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有利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出具的不利证言3、应当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权利救济,十二、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权利救济,十三、海关行政赔偿,1、违法扣留公民的2、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4、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权利救济,十三、海关行政赔偿,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4、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5、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权利救济,十三、海关行政赔偿,6、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7、对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8、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9、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10、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权利救济,十四、海关查验赔偿海关查验赔偿主要是指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权利救济,十五、海关查验赔偿的免责事由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查验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3、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4、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5、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6、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权利救济,十六、海关刑事赔偿1、对没有走私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走私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权利救济,十七、海关刑事赔偿的免责事由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历史地、客,Part 3家宝谈法治,家宝谈法治,法治就是法比天大。法大于天,法治天下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立法须公,执法须平法也是靠人来执行的,要有高尚的人格。,历史地、客,Part 4黄金关规五法则,一、聚焦法则,聚焦是自然现象,也是成功的营销法则,对于发生海关事件的企业而言,是广开渠道、四处找人,还是集中资源、总结整改、组织一支团队、寻找一个强力外援、与海关办案的关键人物反复磋商、交流,取得重大突破?兵不在多而在精,一将抵千军。说对话而不是多说话,言多必语失;做对事而不是多做事,做多错多;给对信息而不是给多信息,信息会误导;找对人而不是多找人,人多矛盾多。,二、边际法则,边际效用递减:物品或劳务的最后一单位比前一单位的效用递减。第一次感觉最强烈,工作最投入。之后,热情递减。积极性:“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时效性:阶段性工作要求,税收任务的压力外部审计对海关工作的审查追诉期监管期,围棋有一种技术叫腾挪,在全局把控中,腾挪以避重就轻,灵活弃取来换取平衡和先机。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丢卒保车,丢车保帅。关键在于何为“卒”,何为“帅”“卒”的三个基本条件:,三、腾挪法则,不会对关联业务、关联企业产生影响的;不会对今后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财务价值相对较小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 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了解自己企业:有哪些设备的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是否存在挪作他用或短少等情况?报关价格和归类是否正确?了解行业动态:行业的价格走向,和商品编码归属,生产损耗情况。了解海关政策和操作:相关海关政策变化和实务工作要求,海关总体税收形势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海关近期关注的热点行业和热点商品是什么?,四、潜伏法则,五、吸引力法则,有一种我们看不见的能量,一直引导着整个宇宙规律性的运转。而能量就是一种振动频率,无论桌椅等有形的物体,还是思想、情绪等无形的东西,都是有不同振动频率的能量组成的。我们的意念、思想是有能量的,脑电波是有频率的,它们的震动会影响其他的东西。大脑就是这个世界上最强的“磁铁”,把和你的思维振动频率相同的东西吸过来。你生活中的所有事物都是你吸引过来的,所以,你将会拥有你心里想的最多的事物,你的生活也将变成你心里最经常想象的样子这就是吸引力法则。在你的眼中,海关关员是什么样的形象?在你的心里,对关员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喜欢他还是反感他?欢迎他,还是排斥他?同样,这也将决定关员对你和你的企业的态度!,小结,1.在目前的法律环境和贸易环境下,500强企业常常存在两面性:利税大户&漏税大户。2.海关工作常常两手抓:一手高举优惠政策的胡萝卜,一手高举打私处罚的杀威棒,不知几时就会落在头上。3.对于企业而言:完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则无法生存;不严格遵守,或许没事,或许死得很难看。摸着石头过河,走着看吧!4.老外永远也搞不明白的是:同样出事,为什么有人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人就做不到。对与错,黑与白,根据什么而来?,一个建议,救人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去做吧,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尽快建立企业的关务方面的内控机制、流程管理、风险评估,企业将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