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第五章课件.ppt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认知,岗位目标能力目标内容概要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5-2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认知5-3 建筑工程担保认知5-4 建筑工程索赔认知5-5 建筑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认知项目总结,岗位目标,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策划的概念和内容。理解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工作过程。重点掌握从承包商的角度进行合同策划与管理,如何进行索赔。,返回,能力目标,会编制招标文件 会编制投标文件 能发现合同存在问题 能解释建设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能依据索赔证据、条件合理处理索赔事件,返回,内容概要,本项目从招标工作开始,详细介绍了招标投标的工作流程,合同的订立,货款时资产的抵钾,谁来担保?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管理以及索赔和反索赔等(图5-1),通过工作过程、任务驱动完成本项目的教学,返回,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任务导入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1月5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下一页,返回,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任务分析 那么如何进行招标?如何进行投标,就本任务来讲,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开标工作有无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有无不妥之处?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这就是本任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所要解决的问题。知识准备 一、建筑工程招标(一)建筑工程招标的概念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率先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自愿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中标人的行为,如勘察招标、设计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招标等(建筑工程招标的程序见图5-2)。(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三)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告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2.建筑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额度)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四)建筑工程招标的方式(竞争程度)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亦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缺点: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最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因而,此类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注意: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亦称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五)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3.招标时限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六)资格预审 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中,均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同的是在公开招标中,要预先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以进行资格预审,而在邀请招标中,虽不进行资格预审,但实际上在评标过程中仍然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相对公开招标而言,称为资格后审。1.资格预审的要求(1)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2.资格预审程序(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巧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人应保管好证明澄清或修改通知已发出的有关文件(如邮件回执等);投标单位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书面予以确认,该确认书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八)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2.废标的条件(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评标 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工作 包括: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废标处理;投标偏差;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2.详细评审内容 包括:确定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备选标的确定;决定招标项目是否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决定投标有效期可否延长。,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3.评标报告内容 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4.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十)中标 1.确定中标的时间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2.发出中标通知书(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招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二、建筑工程投标(一)建筑工程投标的概念 建筑工程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订好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条件,通过竞争,以求获得招标项目的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二)建筑工程投标程序(图5-3)1.编制投标文件(1)步骤。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形成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担保。(2)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3)投标担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2.投标文件的送达(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几种情形: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3.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辛卜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4)其他禁止行为。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任务实施 一、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不妥。二、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 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 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三、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 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四、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成员不妥。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五、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 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 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六、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规定。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 投 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等。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中载明。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认知,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